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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基金會財務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22 11:55:52

『壹』 法律援助制度是什麼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也稱法律救助,是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所普遍採用的一種司法救濟制度,其具體含義是: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層次上,對因經濟困難及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它作為實現社會正義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行為,在一國的司法體系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96年3月17日通過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是在我國立法史上,首次將"法律援助"明確寫入法律,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1996年5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對法律援助的有關內容作了專章規定。《律師法》第六章規定:"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發給撫恤金等方面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是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律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這些規定明確了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范圍和律師必須依法承擔的法律援助義務,並為今後制定法律援助的專門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礎。

目前,中國的法律援助機構已基本形成了四級組織的架構:

1、 在國家一級,建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統一對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實施指導和協調。

1997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負責對法律援助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制定全國性的法律援助規章制度,中長期發展計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協調全國法律援助工作事宜,開展與國外法律援助團體及人士的交流活動等等工作。

同日,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成立。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主要職責是募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基金,宣傳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促進司法公正。其基金來源主要包括國內社團、企業、商社及個人的捐贈和贊助;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收益等。

2、 在省級地方,建立XX省(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對所轄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實施指導和協調。

3、 在地、市(含副省級)地方,建立XX地區(市)法律援助中心,行使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組織實施的雙重職能。

4、 在具備條件的縣、區級地方,建立XX縣(區)法律援助中心,具體組織實施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具備建立法律援助機構條件的地方,由縣(區)司法局具體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

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即申請人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中國法律援助的三個專業實施主體是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律師主要提供訴訟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辯護、刑事代理和民事訴訟代理等)和非訴訟法律援助;公證員主要提供公證事項的法律援助;基層法律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咨詢、代書、普通非訴訟事項的幫助等簡易法律援助。

中國法律援助有三個基本的資金來源:政府出資,社會捐贈及行業奉獻(主要指義務辦案)。

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尚處於建立階段。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不斷的發展和完善必將為實現依法治國方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和促進社會穩定發揮重要的作用。

『貳』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實施與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實施和管理,確保項目資金使用的公益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使更多困難群眾通過法律援助的途徑維護和實現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是指使用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開展的針對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家庭權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項目。
第三條 項目實施和管理要遵循公開透明、專款專用、嚴格監管、廣泛覆蓋、突出重點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項目資助案件的范圍和類型

第四條 項目資助案件范圍:
(一)當事人經濟狀況和申請事項符合《法律援助條例》和本省(區、市)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范圍,但當地法律援助經費確實存在困難的;
(二)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准,其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雖不屬於《法律援助條例》和本省(區、市)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范圍的,但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案件類型的;
(三)當事人經濟狀況高於當地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准,低於當地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准,其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符合《法律援助條例》和本省(區、市)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范圍的;
第五條 項目資助的地域包括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重點是中西部地區。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分別執行不同的案件資助范圍。
(一)東部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等6省(市)可以申請辦理本辦法第四條中的(二)(三)(四)項規定的案件。
(二)除上述東部6省(市)以外的其他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以申請辦理本辦法第四條中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案件,但辦理第(一)項規定的案件不超過本地區使用該項資金辦理案件總數的1/3。
第六條 項目資助的案件類型主要是:
(一)民事案件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
2、婚姻家庭糾紛
婚約財產糾紛、離婚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離婚後損害賠償糾紛、同居關系析產、子女撫養糾紛、婚姻無效糾紛、撤銷婚姻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等。
3、撫養、贍養糾紛
撫養費糾紛、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扶養糾紛、監護權糾紛、探望權糾紛;贍養費糾紛 、變更贍養關系糾紛等。
4.收養關系糾紛
確認收養關系糾紛、解除收養關系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等。
5、繼承糾紛
法定繼承糾紛、轉繼承糾紛、代位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贈糾紛、遺贈扶養協議糾紛等。
6、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
7、高度危險作業損害賠償糾紛
8、環境污染侵權糾紛
大氣污染侵權糾紛、水污染侵權糾紛、雜訊污染侵權糾紛、放射性污染侵權糾紛等。
9、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10、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11、勞動爭議、勞動合同糾紛
12、社會保險糾紛
養老金糾紛、工傷保險待遇糾紛、醫療費、醫療保險待遇糾紛、生育保險待遇糾紛、失業保險待遇糾紛、福利待遇糾紛等。
13、消費者權益糾紛
14、涉農糾紛
因購買、使用種子、農葯、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而產生的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等。
(二)刑事案件
1、農民工、殘疾人(盲、聾、啞除外)、老年人、婦女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
2、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作為刑事被害人的刑事案件。
(三)執行案件
(四)其他可以由本項目資助辦理的案件。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本項目由財政部、司法部委託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負責項目實施的管理工作。財政部、司法部有關司局、單位對項目實施給予指導。具體職責分別是:
(一)財政部行政政法司、司法部計財裝備司負責項目資金分配方案的審批和使用的指導監督工作;
(二)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負責項目業務指導和監督工作,參與項目實施單位立項審批;
(三)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參與組織項目培訓、調研、監督檢查、評估工作;
(四)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負責推薦優秀律師事務所參與項目實施。
第八條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設立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在基金會理事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項目實施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各省(區、市)司法廳(局)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成立本省(區、市)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項目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項目實施單位的申報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實施單位是指接受項目資助辦理或指派案件承辦單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單位。項目實施單位包括:
(一)地(市)和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
(二)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等六省(市)的熱心公益並擅長辦理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家庭權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優秀律師事務所;
(三)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高等法學院校學生社團組織和婦聯等社會團體的法律幫助中心(維權機構)。
地(市)和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是主要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一條 各省(區、市)項目實施單位的數量及資金分配額度,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根據各省(區、市)的法律援助需求量、資金缺口以及辦案能力、質量等實際情況提出建議,經司法部審核並報財政部批准後確定,並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統一發布《立項申請公告》。各類項目實施單位的立項申請和審批執行下列規定:
(一)各省(區、市)司法廳(局)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接受本轄區內地(市)和縣(區)法律援助機構的立項申請,並提出審核意見,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審批。
(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負責推薦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廣東六省(市)熱心公益並擅長辦理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家庭權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優秀律師事務所,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審批。
(三)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各社會團體的法律幫助中心(維權機構)直接向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提出立項申請並由其審批。
第十三條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與各省(區、市)司法廳(局)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簽訂《項目執行協議書》,明確省(區、市)司法廳(局)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對項目實施單位的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各省(區、市)司法廳(局)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與各項目實施單位簽訂《項目執行協議書》,明確辦案質量要求、辦案數量等方面的權利義務,並於簽訂之日起10日內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項目案件的辦理

第十五條 當事人向項目實施單位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應當如實填寫《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法律援助申請表》(附件1),並提供其申請事項和經濟狀況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范圍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對當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審核,並填寫《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法律援助受理意見表》(附件2),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應當受理申請並指派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具體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律師事務所和社會團體的法律幫助中心作為項目實施單位,其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報所在地的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審查。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的,應當做出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並出具辦理公函。
第十七條 地(市)和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作為項目實施單位的,應當盡量指派律師事務所承辦本項目資助的案件。東部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不得指派本單位專職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本項目資助的案件;中西部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本單位專職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本項目資助的案件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辦理本項目資助案件總數的30%。
第十八條 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應當在接受指派後的規定時限內與受援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
第十九條 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遵守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並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收取受援人的財物。
第二十條 案件承辦過程中,如發現受援人申報的案情或經濟狀況等失實的,或發現受援人有《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列舉的情形時,承辦單位或承辦人應當及時向項目實施單位反映,項目實施單位視情況可以終止對受援人的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和社會團體的法律幫助中心(維權機構)認為應當終止對受援人法律援助的,還須報所在地的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批准。
第二十一條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法律援助案件,項目實施單位、案件承辦單位應當組織集體研究,確定承辦方案,確保辦案的質量和效果。
第二十二條 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自案件辦結後15日內,應當填寫《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結案審查表》(附件3),與下列材料一並提交項目實施單位進行結案審查。
(一)法律援助申請表、受理審核表以及證明案件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資助案件范圍的有關資料;
(二)法律援助指派函或其他公函;
(三)委託代理協議、授權委託書等委託手續;
(四)起訴書、上訴書、申訴書或者行政復議(申訴)申請書、國家賠償申請書等法律文書副本;
(五)會見委託人、當事人、證人談話筆錄和其他有關調查材料以及主要證據復印件;
(六)答辯狀、辯護詞或者代理詞等法律文書;
(七)判決(裁定)書、仲裁裁決書、調解書(包括法院調解書、仲裁調解書和當事人在經律師見證達成的調解協議)或者行政處理(復議)決定等法律文書副本;
(八)結案報告;
(九)其他與承辦案件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和社會團體的法律幫助中心(維權機構)作為項目實施單位的,經本單位審查准予結案的案件,還應當將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結案材料報所在地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3日內完成審查。
第二十四條 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高等法學院校學生社團組織應當接受所在省項目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按照《法律援助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嚴格進行案件受理、指派、辦理和結案審核工作。辦理群體性法律援助案件,須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審查。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援助檔案管理的規定將案件材料立卷存檔。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結案材料應當作為卷宗材料的重要內容予以存檔。
第六章 項目資金的撥付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資金在財政部撥付司法部後,由司法部撥付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根據項目實施的進度將辦案補貼直接撥付項目實施單位。
第二十七條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為項目資金設立專戶,實行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不得與其他資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項目資助的各地區的辦案補貼標准分別是:
(一)西部的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廣西、內蒙古等12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理本區域內刑事案件、執行案件的辦案補貼為1000元,辦理本區域內民事、行政案件的補貼為1500元;疑難案件和跨地區辦理的案件可以適當提高,最高不超過4000元。
(二)中部的河北省、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和東部的山東省、遼寧省、福建省辦理本區域內刑事案件、執行案件的辦案補貼為1200元,辦理本區域內民事、行政案件的補貼為2000元;疑難案件和跨地區辦理的案件可以適當提高,最高不超過4500元。
(三)東部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等6省(市)辦理本區域內刑事案件、執行案件的辦案補貼為1600元,辦理本區域內民事、行政案件的補貼為2800元;疑難案件和跨地區辦理的案件可以適當提高,最高不超過5000元。
第二十九條 各項目實施單位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疑難案件和跨地區辦理的案件原則上不超過10%。
第三十條 刑事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的案件和刑事、民事、行政二審案件,以及以調解結案的案件,如案情簡單,工作量小,應在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資助標准基礎上降低支付金額。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每季度向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提交《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季度結案統計表》(附件4)、《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單位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和《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附件5)。
第三十二條 各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匯總、統計本省(區、市)各項目實施單位的項目執行情況,每季度向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提交《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季度結案統計表》(附件6)、《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省(區、市)項目執行情況報告》以及《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附件7)。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審核上述材料後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項目資金。
第三十三條 地(市)和縣(區)法律援助機構作為項目實施單位的,要及時向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發放辦案補貼,並將《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辦案補貼發放情況表》(附件8)報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各項目實施單位申請的項目資金,只能用於向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發放辦案補貼,不得用於除此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擠占或拖延支付、抵扣項目資金,不得貪污挪用、虛報冒領、揮霍浪費項目資金。
第三十六條 由本項目資助的案件,不得再申請其他財政法律援助經費或其他辦案補貼。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辦案補貼:
(一)項目實施單位、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收取受援人財物的;
(二)擅自終止或者轉委託他人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辦理案件不合格或者不負責任給受援人造成損失的;
(四)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人員不履行職責而被更換的;
(五)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所提交的案件材料不符合項目要求的;
(六)虛構案件冒領辦案補貼的。
第三十八條 由於出現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情況而終止法律援助的,如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辦案補貼;如已開展實質性工作的,可以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標准減半支付辦案補貼。
第三十九條 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接受相關部門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財政部和司法部。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建立信息數據管理系統,對項目資金的使用實行實時監控和數據統計,並委託有關審計機構對項目實施單位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各級項目管理辦公室、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嚴格執行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的審計和檢查。
第四十一條 各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對本省(區、市)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階段性集中檢查。
項目檢查的方式有:卷宗抽查、當事人回訪、接受舉報、實地考察、組織審計等。
第四十二條 項目監督檢查的重點是:
(一) 項目資助辦理案件的質量;
(二) 各項目實施單位是否設立專項賬戶,是否與其他資金混淆使用;
(三) 資金使用中是否有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
(四) 項目實施單位是否將辦案補貼如數發放給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
(五) 其他認為應確定為重點檢查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 如發現項目實施單位未按要求執行項目或項目管理中存在較大問題以及未及時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的,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應當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批評並責令其改正,同時可視情況扣減或暫停下一階段項目資金;如發現項目實施單位有嚴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以暫停項目在該單位的實施,責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滿仍未改善的,取消其作為項目實施單位的資格,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建立項目評估系統,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下期項目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對於表現突出的項目實施單位、案件承辦單位、承辦人,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將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五條 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每半年向財政部、司法部報告項目實施和管理等有關情況,每一年向社會公開項目實施情況。
第四十六條 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設立舉報監督電話,受理群眾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各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可以根據本辦法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項目所使用的《法律援助申請表》等一切表格和宣傳材料,均需註明「本項目由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資助」的字樣。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叄』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 屬於什麼級別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是經國務院批准,於1997年在民政部依法登記成立的公募基金會,是目前我國唯一一家致力於發展法律援助事業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宗旨是保障全體公民享受平等的司法保護,維護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任務是募集法律援助資金,為實施法律援助提供物質支持,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

望採納,謝謝!

『肆』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實施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行〔2009〕5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司法局: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從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安排法律援助項目,用於資助開展針對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婦女權益保障和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項目由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為規范項目的管理和實施工作,保證資助的法律援助工作順利開展,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實施與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實施與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司法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伍』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關於什麼的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是為了維護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實現司法公正、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接受國(境)內外社會各界捐贈資金並進行管理運作而成立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是經國務院批准成立並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獨立的非營利法人。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成立於1997年5月26日。
宗旨:保障全體公民享受平等的司法保護,維護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

任務和工作范圍:接受國(境)內外社會各界捐贈;募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資金;宣傳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促進司法公正;為實施法律援助、保障公民平等地享受法律保護提供資金支持;開展與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咨詢服務、專業培訓和國際交流。

資金的用途:依照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有關規定,通過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組織,對符合受援條件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或非訴訟事項的當事人提供獲得法律服務的資助。

監督:基金會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捐贈人的意願和要求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資金。在資金的募集、管理、使用等方面接受新聞媒體、社會各界、尤其是捐贈人的監督。定期公布信息。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和第三方評估。

『陸』 國家司法部法律援助基金會是什麼級別

基金會不應有行政級別,如果便套可套上司局級或副司局級。

『柒』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標志應該怎麼來設計

用手

援助,支援、幫助之意,所謂用手即表達用手繪制,同時意味著伸出援助之手!

『捌』 縣級司法局如何成立法律援助基金會

一、向有關部門申請。
二、向民政部門登記
三、基金的來源可以公開募集,或財政撥款。
四、有章程

『玖』 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幾點建議

存在的問題
(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與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的矛盾較突出。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一方面有眾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特別隨著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和普法宣傳的深入,廣大群眾尤其是社會特殊群體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來越大。特別是援助案件范圍擴大後,須援助案件數急劇上升。以工傷和勞動合同糾紛為例,2010年羅庄區仲裁委辦理293件,今年辦理188件,上述案件中,根據上級文件規定,凡是農民工的都屬於法律援助案件,每年就有150件左右;另一方面,由於列入區財政辦案補貼經費較少,能夠用於法律援助的資源有限,受到人力、財力等條件的限制,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僅限於刑事指定辯護案件以及經濟特別困難的當事人尋求法律援助的案件,其他許多依法可以獲得法律援助的事項,我們還無力顧及。
(二)是法律援助隊伍人員編制不足、專職律師缺乏。法律援助工作站是依託基層司法所設立的,人員由司法所人員兼任。目前我區各基層司法所佔編人員僅1個,既要負責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這無疑增加其工作負擔,影響工作效率。其次,專職律師缺乏,目前羅庄區法律援助中心在崗的只有一名專職法律援助律師。
(三)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不高。由於經費的制約,該區訴訟案件辦案補貼發放辦法是2006年制定的,訴訟案件每件補貼500元。2012年制定了非訴調解案件補貼辦法,每件補貼50元,有時連律師支出的交通費都難以沖抵,導致律師辦案熱情低。有些承辦人員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走過場,准備不認真細致,直接影響案件質量;有的法律援助承辦單位將援助案件大多交由年輕律師和實習律師辦理,缺乏資深律師必要的指導,辦案質量不高。
(四)是經濟困難證明缺乏完善的制度。1、雖然《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九條規定,公民經濟困難標准執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但公民如何證明自己達到經濟困難標准,現在全國范圍內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規范。實踐中的做法是要求公民提供鄉鎮或者街道政府蓋章確認的經濟困難證明。申請人到鄉鎮街道出具證明較為困難,一是街道未必配合;二是街道未必了解情況,也不願出具。2、對於申請人提供的經濟困難證明是否屬實,以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力和財力幾乎無法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五)是民事援助與法院司法救助銜接機制和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檢法司配合機制不完善。1、在《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做出了救助應援助,援助應救助的規定,但相互之間的銜接缺乏具體的制度。2、刑事法律援助與法院的配合,在《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二條做出了規定,但目前與公安、檢察尚無明確有效的配合機制。
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不但要向人民群眾宣傳,還要向領導幹部宣傳,讓他們真正意識到法律援助工作是依法治國不可或缺的事業,是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真正把法律援助事業納入黨委、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從人員編制和經費保障等方面保障法律援助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提高辦案質量方面。應建立資深律師優先辦案制度,根據律師專業優勢,建立資深律師名錄,根據案件分類,優先指派相關專業的資深律師承辦。因縣區律師人數較少,專業面較窄,對有些專業案件指派律師可打破地域限制。
(三)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1、建立最低經費保障標准。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責任,也是一項社會事業,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主要由政府財政負擔,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時,應當根據當地人口,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最低經費保障標准。2、積極開辟多元化資金保障機制。《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但如何接受、由誰接受捐助卻沒有明確。可參照慈善基金和光彩基金的模式,在市、縣(區)設立法律援助基金會,依法募集社會的捐助。也可在慈善基金中設立法律援助專項基金,通過慈善基金會接受社會捐助,並明確政法系統的捐助列入法律援助專項基金,用於法律援助事業。
(四)建立經濟困難證明和核實制度。《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九條只是規定,公民經濟困難標准執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因此,應在全省或全市范圍內制定統一的經濟困難證明和核實制度。我們的做法是讓村居、鄉鎮街道司法所、民政所參與出具經濟困難證明,並由司法所代為向申請人單位或村居核實。這樣不但了解情況,也方便申請人。
探索建立困難群眾申請法律援助免審查經濟困難制度。應與民政部門聯系,建立困難群眾資料庫,將城鎮低保、農村低保等群眾納入,凡是困難群眾資料庫中的,申請法律援助均免審查經濟狀況。這樣方便群眾,無需申請人再到村居、鄉鎮街道開經濟困難證明。
(五)民事援助與法院司法救助的銜接應由司法行政機關與法院聯合出台具體規定,就司法救助轉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轉司法救助程序、公函樣式和負責部門作出具體規定。司法救助轉法律援助,我們的做法是法院給援助中心出具指派代理人通知書,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後,直接與申請人簽訂協議,安排律師代理訴訟。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檢法司配合機制,應由政法委牽頭盡快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我們與法院的做法是由法院給援助中心出具指定辯護人通知書,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後,指派律師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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