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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補償基金對銀行促進作用

發布時間:2021-08-10 01:01:37

❶ 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

簡單說吧,假如你是企業,政府收你的錢設了一個基金,另外一個企業欠你錢,但是破產了,也就是沒錢還你了,這個基金能稍微補償你點損失。

❷ 什麼是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成為投資者的「保護傘」

近年來一些證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質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佔用客戶資產等違法違規現象,嚴重侵害投資者的利益。

修改後的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證券投資者保護(或補償)制度類似於存款保險制度,是資本市場發達國家和地區普遍建立的一種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證券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

「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這從立法上和政策上都健全和完善了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機制,這將對保護普通投資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而令人關注的是,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目前已經付諸於具體實踐。經過多個部門的周密籌備,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已於9月29日正式開業。

據基金公司的負責人介紹,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在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於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金,基金主要用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股市黑嘴」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投資咨詢業伴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而興起。它們為繁榮市場、為投資者提供專業的投資服務起到不錯的促進作用。而眾多股民對證券市場缺乏了解的渠道、對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也缺乏透徹的了解,決定了市場對投資咨詢業的需求。

不過,其中也有不少害群之馬。有些機構或股評人故意發布虛假信息、甚至與莊家聯手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給投資者造成損失。這些股評人也被稱之為「股市黑嘴」。

1999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法中,雖然也禁止有關人員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但缺乏相關法律責任。

修改後的證券法明確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有此類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突破「單邊市」的法律障礙

按照現行證券法規定,股票只能採取現貨方式交易,禁止買空賣空行為。

修改後的證券法對這一條款進行了調整,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業內人士認為,這一調整為中國股市日後的發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間。

中國股市建立15年以來,股市交易一直是單邊「做多」機制,是典型的「單邊市」。也就是說,市場只有漲,投資者才能賺錢。近年來,建議證券交易除現貨交易外還允許其他方式進行交易的呼聲一直不斷。

業內人士建言說,國際上通行的證券股指期貨期權等交易形式,實踐證明不但活躍了證券市場,也是一種避險工具。固守於單邊市,不利於從機制上發展中國股市。而《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也明確指出「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研究開發與股票和債券相關的新品種及其衍生產品」,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必要條件。

與之同時,為奠定日後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的基礎,此次證券法修改還解禁了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行為,規定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券商和客戶之間有了「防火牆」

證券公司是證券市場上重要的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市場的結構性調整和持續低迷,我國證券公司存在的問題充分暴露,一批公司的狀況十分嚴峻。

而一些證券公司出現的挪用、質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佔用客戶資產等違法違規現象,侵害了投資者的利益,損害了證券公司的行業形象。

此次證券法修改,花大氣力從機制上根除證券公司存在的隱患問題,在「第六章」中就證券公司的條款進行了大幅度修改,並使現行證券法關於「證券公司」的第六章,由29條增至修改後的33條。

這其中關於「明確客戶交易資金所有權,嚴格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的條款,格外引人注目。這一規定,意味著券商和客戶之間有了一道「防火牆」,券商便無法挪用客戶的交易資金,有效地保護了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修改後的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為加強證券公司的監管,修改後的證券法還補充和完善了對券商的監管措施,明確了券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健全了公司內控制度。

解除股市發展桎梏

為證券市場的今後發展留出足夠的政策空間,體現了本次證券法修改的長遠眼光。在規定打擊證券違規方面的相關條款,強調「嚴」字當頭;而事關股市發展空間方面,則留出了「寬松」的發展環境,著眼於解除股市發展桎梏。

相比現行證券法對「分業經營和管理」、「禁止國企炒股」和「禁止銀行資金違規入市」等方面的規定,在修改後的證券法中,都有了「新的說法」。

現行證券法在「總則」中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

這樣的規定,是昔日在嚴防金融風險的背景下制定的。但目前實行嚴格分業經營的做法在實踐中已經開始被突破,實際中已經出現在集團控股下分設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模式。比如中國工商銀行等商業銀行已經設立了基金公司。這確實需要法律上給予支持。

修改後的證券法在相關條款強調分業管理的同時,新增「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的字句,這就在法律上「開了口子」,給出了政策空間。

現行證券法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這次證券法作出了妥善修訂,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是現行證券法的規定。參照當前國家有關鼓勵合規資金入市的意見,修改後的證券法將此條修訂為「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違規資金流入股市」。

❸ 如何發揮科技對銀行業務發展的支撐作用

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科技的推動,金融和科技的有機結合將極大地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速度與效率。國際實踐經驗表明,良好的金融環境和完善的金融體系是實現科學技術蓬勃發展的基礎和保障。當前正是我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和提升產業結構的關鍵時期,探討如何發揮商業銀行對科技創新的支持作用,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商業銀行支持科技創新的路徑
(一)商業銀行實現自身的科技創新。從全球銀行業的發展趨勢看,信息技術已全面融入到現代商業銀行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之中,成為決定商業銀行客戶服務以及經營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正因為如此,國際上競爭能力強大的大銀行無不對信息系統建設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以期取得領先同行的競爭優勢。
商業銀行自身的科技創新途徑體現在制定科技發展戰略、培養科技人才隊伍、搭建科技應用平台,從理念、軟體、硬體全方面貫徹科技在商業銀行中的應用,提升銀行的競爭力。以工商銀行為例,堅定「科技引領」的發展戰略,加大科技投入,在自主應用創新、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自助設備投放等方面年均投入專項資金近50億元;持續加大科技方面的人力資源投入,建成一支規模達12000人的科技人才隊伍,強大的研發能力大大豐富了工商銀行的知識產權儲備,其擁有的專利數量同業佔比超過50%,是國內擁有專利數量最多、層次最高的商業銀行。目前,工商銀行的大型數據中心管理和維護著超過6億個賬戶的數據,信息系統的整體可用率始終保持在99.98%以上的水平。此外,著眼於國際化發展目標,工商銀行自主研發推出了境外統一的核心業務系統(FOVA),目前已經推廣至其大部分的境外分支機構,為全球化布局提供了強有力的IT支撐。
(二)商業銀行支持科技創新企業或項目。商業銀行對科技創新企業或項目直接提供金融支持。商業銀行向科技創新企業或項目直接提供金融支持,無需中介,該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點:一是向企業或項目提供如結算、現金管理等中間業務以及存款服務等非融資性支持。二是向現金流較為穩定的創新主體貸款,個別項目的創新失敗不致影響企業的償還能力。三是支持已處於擴張期或成熟期的創新項目,鑒於其市場風險、技術風險已較小,銀行信貸風險相應較小。四是對於風險較大的創新企業(項目),銀行可以通過信貸資產組合、利率上浮、財產抵押等方式有效降低、化解、覆蓋風險。
商業銀行向風險投資公司、創業投資基金、科技項目孵化器等科技創新平台提供金融支持。商業銀行通過支持風險投資公司、創業投資基金、科技項目孵化器等科技創新平台,提高其支持創新公司(項目)的資金實力和管理能力。該方式充分利用了平台對項目創新含金量的鑒別能力,使銀行避免了對大量企業或項目的評估、審查,只需對風險投資公司等機構的管理能力、還款能力加以監督檢查,降低了銀行的貸款成本和風險。
商業銀行通過擔保機構向科技創新企業或項目直接提供金融支持。對於創業投資項目或中小型高科技企業,商業銀行可通過引進擔保機構有效化解信貸風險。擔保機構既可以是政府附屬的非盈利機構,也可以是商業性機構。銀行對創投項目或新興企業發放貸款,擔保機構提供政策性擔保並收取一定比例的乾股、期權。通過擔保比例的設定、擔保機制的創新,有效規避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發生。該方式在向科技創新提供資金的同時調動了擔保機構的積極性、確保了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疏通了融資渠道。
商業銀行支持科技創新目前存在的問題
(一)科技金融體制不完善。在我國,科技金融產業融合發展遲緩,究其原因是缺少一個完善的科技金融體制。對於科技金融是科技工作還是金融工作的界定不明確,組織管理、執行機構主體定位含糊,缺乏推動科技金融的統一載體。具體而言,科技與金融分離成兩個相對封閉的運作系統,各自根據本系統的規則進行條條管理、塊塊運作,並未形成合力。科技和金融各行其是,並沒有被放到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角度進行重新綜合定位。可見阻礙科技金融發展的關鍵就在於力量分散,需要建立一個以專業性質的商業銀行為核心的新體制。
(二)商業銀行信息科技價值隱性化。目前多數商業銀行的績效考核更多是從信貸、資金、中間業務等業務條線,對余額新增、佔比、增長率等傳統指標進行考核。信息科技雖然以各種形式為商業銀行創造了顯著的經濟效益,但由於信息科技產生的巨大經濟效益難以被直接反映到財務報表中,也就無法生成考核績效。這也反映出,企業對信息技術的認識還存在一定偏差,信息科技部門創造的經濟效益往往被業務部門所掩蓋,多數商業銀行將其歸為後台保障線,而沒有列入更能反映信息科技本質的業務推動線。事實上,信息技術不僅推動著新產品的產生,而且即便是傳統概念的新產品,其背後支撐的IT系統對產品盈利的貢獻度,在某種意義上也超過了產品定價等業務要素。
(三)商業銀行信貸風險不可控。高新技術企業是典型的高投入、高風險,資金佔用期長,且多為新興產業的中小企業。而商業銀行放貸以流動性和安全性為本、以能夠保證收回貸款為前提,為了規避風險,銀行貸款進入科技型企業的時機大多在企業處於擴張期或成熟期。科技創新企業融資難既有一般企業的原因,如缺乏有效的抵押擔保、財務信息不透明、銀行信貸管理模式僵化等原因,更有一些特殊原因:一是科技項目價值難評估,難轉讓。這樣不利於商業銀行實施知識產權質押,也不利於投資機構確定企業項目的投資價值並予以轉讓。二是企業信用難判斷。高科技中小企業一般處於初創期,商業銀行無法知曉企業的資信狀況。三是技術成果難保護。核心技術大多掌握在個別科研人員手中,一旦科研人員跳槽或核心技術泄密,對企業發展影響很大。
(四)中介服務存在缺位、錯位現象。破解科技創新的不確定性和信息的不對稱性,必須引入第三方中介,通過擔保機制或信息媒介,實現資金供給方向資金需求方的資金轉移,實現商業銀行對科技創新的有效介入。但是,目前我國相關中介服務體系仍存在若干問題,一是針對科技創新的擔保體系不完備。缺乏全國性的科技創新擔保機構或擔保基金,地方性機構實力不強,管理能力較弱,且動力機制不完善,部分擔保機構經營方向偏移。二是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和資產(尤其是無形資產)評估機構存在人才、品牌、管理等方面的缺陷。三是部分中介機構出現品質不良現象,甚至行業整體缺乏公信力。如信用評估行業出現的惡性競爭、承諾級別、貶低他人等現象,擾亂了正常的評級市場環境,使市場出現誠信真空。
商業銀行支持科技創新的幾點建議
(一)繼續加強商業銀行自身的科技創新。一是加強對信息系統經濟效益評價方法的研究,通過科學、量化的體系方法,促使信息科技隱性價值顯性化,提升信息科技對商業銀行發展的自主推動力。二是加強數據應用,挖掘數據價值。充分利用數據挖掘等現代技術,服務於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和科學決策。三是加強信息資產管理,優化資源配置。從整體提高資源效益的角度,將信息科技資源進行整合,以降低成本、提高收益。
(二)定製金融產品滿足高科技企業需求。科技企業對金融產品需求具有個性化、多元化的特點,商業銀行必須根據科技企業的特點量體裁衣,加強產品創新,滿足其全方位的金融需求。一是根據科技企業缺乏有形資產的特點加強擔保方式創新。例如開展知識產權、股權、應收賬款質押以及其他權益質押等擔保方式創新,對現金流持續穩定的企業設計收入質押貸款,對有訂單的企業設計訂單質押貸款。二是根據科技企業成長期經營管理不規范的特點開展中間業務創新。例如可以充分發揮商業銀行在信息資源、系統網路、金融人才等方面的優勢,為企業提供支付結算、財務咨詢、現金管理、理財等全方位的服務。
(三)建立健全的風險控制與分散機制。商業銀行有效支持科技創新,必須要有一套健全的風險控制與分散機制。一是積極推動包括知識產權評估和交易、技術先進性鑒定和專門服務於科技企業貸款的融資擔保等中介機構的健康發展。通過公正的第三方機構的介入,化解金融與科技產業信息不對稱問題,解決由於商業銀行對知識產權現狀和科技水平缺乏了解造成的價值難以評估問題。二是探索和創新分散風險的有效途徑,包括在既定市場定位下,為不同發展階段、風險程度、地域空間的科技項目融資,通過信貸資產組合的方式實現風險分散;充分發揮擔保公司、科技保險、高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網路聯保等分散風險的作用;開展聯合貸款以及推進科技企業貸款交易轉讓和資產證券化,及時進行風險轉移。三是實現有效的風險隔離。將科技金融業務與一般金融業務在資產負債表上分離開來,實施相對獨立的管理,保證一般業務安全。
(四)構建完善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根據科技金融的特點,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構建一個集金融制度、金融政策、金融工具、金融服務為一體,由政府、企業、社會中介機構等各種主體集中參與,覆蓋技術創新、金融創新全過程的多功能、多層次的系統性、創新性體系安排。一是探索科技貸款的多種組織形式。既可以通過在大型商業銀行內部設立專門從事科技貸款的組織機構,實行單獨的內部管理模式,也可以探索大型商業銀行作為出資人發起設立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貸款組織。二是建立完善的中介機構信息分享機制。金融產業和科技產業對信貸中介機構的資質、信譽度等信息實現共享,實行中介機構造假一票否決制。這樣既保障了商業銀行的信貸安全,也保證了科技企業的有效資金來源,通過市場的監督機制維持中介機構健康的市場秩序。三是根據科技企業初創期、成長期財務不健全的特點,淡化財務指標在信貸決策中的比重,增加企業研發能力和創新能力等軟指標的比重,提高員工主觀判斷在信貸決策中的權重。
(五)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協同效應。科技創新事關戰略得失,財政資金應當發揮關鍵的作用。一是建立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項目貸款風險補償獎勵制度,對1年期以上的新興戰略性科技項目貸款、科技貸款余額同比增長20%以上的商業銀行給予一定的風險補償資金,激發貸款投放的積極性。二是政府直接參與認購中小企業集合信託基金,既提高了經濟主體購買信託計劃的信心,又實現了財政資金循環使用和保值增值。三是財政出資專門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四是財政對支持科技創新企業的擔保機構給予資助,對擔保機構為創新型企業獨立擔保或聯合擔保的擔保費和因擔保發生代償的凈損失按一定比例予以補助

❹ 建立政策性銀行的重要意義

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在11月14日出版的第311期《學習時報》上撰文闡述「十一五」期間金融體制改革的思路。文章指出,金融體制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十一五」期間,加快金融體制改革,對於促進金融業穩定健康發展,充分發揮金融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持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周小川稱,目前,我國政策性銀行的發展進入一個新階段,為適應新形勢,傳統的政策性銀行要轉變成符合市場經濟需要的、財務上可持續的、具有一定競爭性的開發性金融機構。為達到這一目標,一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各政策性銀行自身可持續發展。二是一行一策,針對各行的不同情況,分別制定改革方案,有目的、有步驟、分階段實施。三是建立開發性金融機構管理模式,實行國家指定項目和自主經營的開發性項目分賬管理、專項核算。

11月15日,周小川在「三峽庫區(重慶)經濟發展暨金融服務高層論壇」上再次指出,政策性銀行向開發性金融機構轉型是目前的一個主流的趨勢。

周小川說,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政策性銀行也面臨著繼續發揮作用和轉型的任務。在較長的時間內,西部大開發都需要更好地發揮政策性金融的作用,但是傳統的銀行金融模式也在面臨著挑戰。

周小川認為,政策性銀行轉變為有競爭力的開發性金融機構,在提供國家財力許可的金融性服務的同時,可以更好地為包括西部地區在內的產業結構調整,基礎設施建設和實施走出去戰略提供持久的金融服務。

開發性金融產生於一個半世紀以前,經過一百多年的實踐和發展。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都需要開發性金融機構來實現政府的發展目標,完成單純依靠市場和商業性金融無法辦到的事情,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德國復興信貸銀行、美國房貸協會、韓國產業銀行、巴西開發銀行等,都是國際知名的開發性金融機構。

我國於1994年先後成立的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三家政策性銀行,對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由於我國政策性銀行至今尚未進行法律定位,運行中也出現了不少矛盾和問題,影響了其作用的發揮。因此,盡快建立政策性銀行法律制度,對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作用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要從九個方面對政策性銀行進行法律定位。

1、性質和宗旨。從我國當前的實際出發,按照國際慣例,我國政策性銀行應該是由政府發起、組織,以國家信用為基礎,不以盈利為目的,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在特定領域從事資金融通,支持、保護相關生產與經營,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的特殊金融機構。其特殊性在於政策性銀行具有政策性和金融性雙重特徵,但應著重於政策性。政策性銀行要以增進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

2、職能。由上述我國政策性銀行的性質和宗旨決定政策性銀行具有四大職能①扶持,政策性銀行應扶持商業銀行不願涉足的特定產業的發展。②倡導,政策性銀行引導其他領域的資金向特定產業投入,以形成乘數效應,使特定產業迅速壯大,最終走向市場。③督導,政策性銀行必須監督資金的使用,實行封閉管理,以確保政策性資金使用效益的最優化。④調控,就是國家通過政策性銀行的干預和調控,以確保特定產業與其他國民經濟各產業均衡發展。

3、機構設置。政策性銀行的機構設置應實行單一制,即全國設立一家政策性銀行。單一制模式有利於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便於克服因政策性業務的階段性造成的進退困難,進而節約運行成本。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更應充分考慮政策性業務的階段性和區域性特點,賦予政策性銀行根據政策性業務的變化自主決策的權利。

4、產權形式。按照「所有權的實質在於控制」的制度經濟學原理,借鑒國際通行作法,結合我國實際,我國政策性銀行的產權形式應該也只能是國家獨資,惟如此才能確保國家經濟產業政策的順利貫徹實施。

5、資金來源與資金運用。在目前情況下,政策性銀行的資金來源應主要是國家財政專項基金和中央銀行專項融資。在我國金融市場發育成熟後,可通過向金融市場發行專項債券來籌集資金。鑒於政策性銀行的資金運用范圍是隨我國各個時期的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的變化而變化的,因而應主要規定資金運用的原則。它包括公益性原則、政策性原則和微利性原則。

6、利益補償。包括對風險造成的貸款本息損失的補償和對因政策性貸款優惠利率造成的利差損失的補償兩個方面。為了使政策性銀行應該補償的利益得到及時補償,必須確立「誰出政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利益補償責任制。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排政策性業務項目時,必須設立風險補償基金,以便及時補償。若不履行補償義務的,應由財政部在為其安排的預算資金中全額扣回。

7、財務會計。政策性銀行財務會計制度除規定應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外,還應充分反映政策性銀行的特徵,在執行權責發生制方面要有別於商業銀行,避免財務核算上的失真;在賬務核算方面,要體現封閉管理的要求。

8、監督管理。政策性銀行的監管不宜由人民銀行獨家擔任,而應由國務院成立有財政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人民銀行、審計署等有關部委負責人參加的管理委員會,實施對政策性銀行的監管,日常監管工作由財政部負責。

9、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應包含政策性銀行自身的法律責任和與政策性銀行相關的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兩個方面,劃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個層次。法律責任要凸顯對政策性信貸資金的保護,強化對責任人的處罰,並明確規定對構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刑罰條款。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你有用

❺ 銀行風險補償基金怎麼建

本報訊 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在最新一期《求是》雜志上撰文呼籲,金融行業要支持服務業發展,中國應考慮建立風險補償基金,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的服務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補償。
文章建議,要完善和細化銀行業促進服務業發展的產業政策與規劃指導。服務業涵蓋的行業門類眾多,市場化程度不一,發展不均衡,及時出台和更新服務業各子行業的產業發展指導目錄,便於財稅、信貸、土地和價格等方面及時跟進,進而不斷完善促進服務業發展的政策體系。要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的調整,完善、細化服務業發展指導目錄,明確適用相關優惠政策的服務業企業資格條件,簡化程序、規范管理。
劉明康認為,需要明確《物權法》中對權利質押的相關解釋。例如對收費權益的質押,雖然在公路收費權質押實踐中已有廣泛應用,但我國尚無一般性的明確法律規定。同時,需要明確權益的登記、管理以及有關權益的實現等。此外,應進一步完善信託業法規,健全財產權的登記、轉移制度。為此,建議國家立法機構在債權人利益保障方面營造更好的法律環境。
文章稱,要提升銀行業促進服務業發展的信用環境。一方面,進一步加快企業徵信系統建設,完善系統功能,擴大企業信息范圍,提高徵信信息的精準度,減少銀企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偏差,從而便於企業作出准確判斷,提高企業的融資成功率。另一方面,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樹立誠信可貴的價值觀。增加風險信息的披露,提高透明度。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披露和懲戒力度。加強輿論監督,形成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氛圍。
文章還建議,對那些有助於改善民生、擴大就業、環境友好型、創新型服務業企業,更需要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可考慮建立風險補償基金,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的服務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補償。同時,改善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清理和取消制約服務業發展的有關稅收政策。

❻ 金信卓越的風險保障機制可靠嗎

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的幾種模式 貸款風險直接補償模式 對中小企業貸款風險直接進行資金補償是地方政府最常使用的貸款風險補償模式。在國內率先開展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工作的浙江省,2005年就已經探索推行由政府專項扶持資金,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當年新增小企業貸款而產生的風險進行補償。此後,江蘇、福建、青海海西、廣東東莞等省市地區相繼出台各類辦法及計劃,由地方財政出資,為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本年度小企業貸款余額凈增額設定一定的百分比給予風險補償,其設定的比例在0.5%~5%不等,差距較大。 貸款貼息模式 貸款貼息是各級地方政府在建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時,安排專項財政資金直接針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進行資金補貼的一項措施,對企業的支持更為直接。福建省信息化局新近出台多項扶持政策,對小微軟體企業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給予為期1年且不超過貸款利息30%的補助。廣東東莞市實施的第一輪和第二輪「10億元融資支持計劃」中,也先後制定具體政策措施對名錄中獲得新增貸款支持(不含短期票據融資和貿易融資)的企業,以及對實現區域集優直接債務融資的中小企業予以不同標準的貸款貼息支持,其中在已經實施結束的第一輪融資支持計劃中,合計向4578家次重點企業撥付貼息合計3.26億元。 貸款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模式 對擔保機構進行風險補償旨在鼓勵各地擔保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擔保支持力度。福建廈門市和廣東東莞市都先後制定計劃,對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提供新增貸款擔保而產生的風險,給予擔保風險資金支持,其中東莞市在已經實施結束的第一輪融資支持計劃中,共計向擔保公司撥付了290.85萬元風險補償金用於彌補其為重點企業代償貸款產生的損失。 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建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的起步時間較晚,覆蓋范圍有限,在已經建立或正嘗試建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制度的地區中,地方政府試圖利用各自的區域優勢為支持當地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貸款風險補償保障,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從整體的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方面看,仍存在一些問題和缺陷。 缺乏明確統一的管理制度 近年來,國家先後出台了包括《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等一系列關於支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規及政策文件,提出鼓勵建立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對金融機構發放小企業貸款按增量給予適度補助,對小企業不良貸款損失予以適度風險補償。但是,文件中並沒有針對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的明確管理制度或指導性意見,也沒有明確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的制定和管理機構,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的建立和效能發揮。 同時,由於缺乏統一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機構,各地自行建立實施的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也存在諸多問題。一是各地分別依照不同的標准對進入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范圍的企業進行了准入限制,標准差異較大,易將部分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排除在風險補償范圍之外;二是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地方財政支付能力不同,又缺乏中央財政的統一支持,造成風險補償方法和補償標准差異巨大,不利於激發中小企業的發展積極性,以及地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支持積極性;三是各地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大多來源於財政資金,實際操作中缺乏對補償資金使用的有效監管。 貸款風險補償模式單一 目前各地建立實施的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計劃或管理辦法主要分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擔保機構進行貸款風險補償、對相關企業進行貸款貼息等模式。其中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直接貸款風險補償為主導地位,並且大部分補償辦法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新增貸款為標准進行補償資金分配,對貸款產生的實際效果缺乏科學有效的考核依據,易誘發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產生短期內片面追求新增貸款數量的動機。 與此同時,由於目前中小企業直接債務融資尚不普及,各地的風險補償機制中極少涉及對於中小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的補償和支持。直接債務融資方式的缺乏,一方面是由於目前我國大部分中小企業受制於傳統的銀行貸款間接融資方式的影響,另一方面也是由於政府部門對中小企業的融資觀念、融資行為等缺乏政策性引導和鼓勵性措施。 貸款風險分擔機制不完善 盡管各地已出台的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擔保機構的補償方法做出明確規定的範例,但由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之間的貸款風險分擔機制不健全,彼此間無法形成互利共贏的局面。銀行出於對現有擔保機構信用程度、風險承擔程度的顧慮,對與擔保公司的合作表現謹慎,這種銀行與擔保機構間貸款風險分擔機制的嚴重失衡,制約了擔保貸款業務的開展,而眾多中小企業面對層次參差不齊的擔保公司也顯得難以抉擇,這使得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有效性受到影響。 此外,目前擔保機構的管理不到位和運作效能低也使得銀行和擔保公司間的風險分擔受到阻礙。一是各地現有的擔保公司大多由地方政府下屬的金融管理部門進行管理,而由於擔保公司信用評級體系的缺失、業務監管程度的缺乏,對擔保公司的實際管理還存在諸多漏洞和缺陷;二是由於貸款風險分擔機制不完善,加之近年來應中小企業融資需求而生的眾多小型擔保公司缺乏應對擔保風險和損失的經驗和措施,而地方政府的貸款風險補償資金補償范圍和程度有限,使得許多擔保公司的生存周期短暫,加劇了銀行與擔保公司間的非良性合作機制;三是當前存在的擔保公司多以市場化運作為主,少見由各級政府主導的政策性擔保、再擔保公司,這種政策性擔保公司的缺乏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貸款風險分擔機制失去可靠的保障。 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來源和時效受限 從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的來源來看,各地補償資金大多直接來源於地方財政,依靠行政手段撥付,資金來源單一,缺乏市場化管理和運作;從補償資金的時效性方面看,目前各地建立的貸款風險補償制度均有一定的時限,尚未形成長效性運作機制。以上兩點都使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很難處於長期有效、穩定運行狀態,不利於對中小企業融資形成穩固支持。 完善我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的建議 完善管理架構,健全有關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機構。任何良好機制的完善都需要有完備的管理制度和組織架構作為依託。對於完善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的課題,我國已經在宏觀法律層面有了總體的方向。但面對現狀,更應該加快和細化與中小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修改和清除對中小企業不利的歧視政策和法規條例,並對政策性中小企業融資機構、擔保機構、基金等進行專門立法,規范其職責、服務對象、支付方式和補貼方式等,使得建立完善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同時,還應在組織架構方面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管理機構,設立由中央政府主導參與的明確的中小企業管理服務機構,強化該機構對與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各項工作的管理、引導和服務職能,為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的建立及運行提供多樣服務和有效監管。 規范資金來源和補充機制,建立多層次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專項基金。應建立完善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的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在資金來源和補充方面,應以「中央財政出資為主、地方財政出資為輔,社會性資金為有益補充」為原則。一是明確中央財政支持的主要地位。中央財政應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預算資金用於充實該項基金,在確保財政性資金佔主導地位後適當實現動態發展。二是引導和鼓勵地方財政資金注入。中小企業的良好發展,能夠為地方政府增加稅收並穩定和增加就業,而地方政府作為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的主要受益者,有責任和理由在中央的引導下依靠地方財政注入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三是調動社會性資金的注入。各類金融機構以及各類民間資本作為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的潛在受益者,可以引導和吸引其成為基金的補充來源。四是設立專門機構負責管理和運作,並對基金的使用進行嚴格監管。 貫徹政府主導理念,完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體制。首先,應建立完善政策性信用擔保機構。國家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的建立,不應僅停留在研究和探索層面,應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的指引,貫徹政府主導的理念,建立全國和區域性中小企業擔保、再擔保機構,通過使財政資源配置給政策性擔保、再擔保機構,間接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其次,要在銀行機構與擔保機構之間建立起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機制。按照國際通行做法,銀行應承擔20%~30%的風險責任,擔保機構承擔70%~80%。我國可以借鑒國際經驗並結合各地中小企業實際,確定合理的風險分擔比例,分散貸款風險。再次,要建立銀行機構和擔保機構間的互信機制。充分利用國家信用,完善信用評級機制,提高擔保公司本身的信用等級。 多方位拓展視角,提高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的效能發揮。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過多依賴於傳統銀行貸款融資是其風險偏高的原因之一。應充分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 如推動中小企業債券融資、擴大創業板規模、建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等,使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能與之有機結合,最大限度發揮風險補償機制的效能。

❼ 事業單位收到財政撥入的風險補償基金怎麼入賬

收到撥入的風險補償基金,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財政撥款收入
借:資金結存一貨幣資金
貸:財政撥款預算收入
轉入理財賬戶時,
借:銀行存款一其他貨幣資金
貸:銀行存款

❽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對中國銀行業將產生哪些影響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

1.正面效應。第一,保障銀行業整體穩定經營。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業經營管理的關鍵影響在於促進銀行的穩健經營以及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往往面臨各種風險,其中流動性風險較為顯著。同時,如若某家銀行出現危機,極可能引發擠兌風潮,繼而形成「多米諾骨牌」效應,破環銀行體系甚至是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如上所述,中國存款保險賠付限額將覆蓋絕大部分銀行賬戶,加之採取過橋銀行、收購與承接等方式處置問題銀行,可令全部存款人得到實際保障。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有利於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其法定性和可預見性增強了社會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當銀行出現流動性危機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通過資金支持幫助銀行擺脫困境,從而穩定整個銀行體系的運作。

第二,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從中國銀行業的體系來看,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大而不能倒」的優勢明顯,這主要因為其擁有經濟體信譽作為擔保,而且市場普遍認為經濟體難以承擔國有大型銀行的破產成本,從而令其在無形中增加了保護層。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於淡化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優勢,使不同規模的銀行獲得同等的公眾信任,有利於促進公平競爭,增強中小商業銀行競爭力,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體系。另外,存款保險制度還可以增強存款人對民間金融的信心,是民營銀行發展的利好因素之一,從而也將促進民間金融的發展。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將引導不同類型的商業銀行相應改變其經營策略,以應對存款分流。

第三,完善商業銀行破產退出機制。優勝劣汰是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律之一。當某銀行因經營不善而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劣勢並繼而出現資不抵債等情況時,只要不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原則上就應當允許其破產。然而由於銀行不同於一般企業,作為經營貨幣資金的特殊機構,其破產倒閉將影響到廣泛的人群,尤其在中國,必須謹慎對待銀行破產,並設計出合理的退出機制。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建立市場化的風險補償機制,合理分攤銀行倒閉帶來的財務損失,能將退出的負面效應降到最低,因而存款保險制度有助於為銀行建立安全有效的市場退出通道,同時也能保護為數眾多的中小存款者的經濟利益,降低政府及監管機構的監管支出。在此基礎上,存款保險制度將放大資本金風險,繁榮整個金融市場,優化金融體系結構。

第四,有利於提高商業銀行金融創新能力。隨著中國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資本市場的不斷放開,以及公民理財需求的日益多樣化,我們已經迎來泛資產管理時代。各家銀行競相推出各種理財產品,資金供需不平衡特徵明顯,市場競爭日趨白熱化。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增加了居民基本儲蓄的保障,提高了居民對盈利資金的使用意願,放大了市場資金供給,新型負債產品的催生速度將明顯加快;另一方面,由於超過保險限額的存款得不到保護,投資者必然尋求其他風險規避手段,理財產品需求也會不斷上升。這迫使銀行必須不斷進行各類金融產品的創新,在產品設計、市場營銷、風險控制等各個方面提升創新能力,主動開展跨業合作,從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銀行的市場競爭力。

2.負面效應。第一,誘發道德風險。存款保險制度最嚴重的弊端是誘發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存款人的道德風險和投保銀行的道德風險,這在當前中國金融體系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將更為突出。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令存款者風險意識下降,不再考慮選擇哪家銀行,對銀行進行主動監督的動力下降,從而使得銀行面臨的市場約束大大削弱;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使得銀行擠兌威脅不復存在,銀行風險管理意識有所減弱,甚至將存款保險作為一個可以依賴的因素,在經營中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資,這將會對銀行的投資選擇和經驗策略產生重大影響。

第二,導致逆向選擇。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後,逆向選擇主要表現存款保險制度對於那些經驗不善、風險程度高的銀行更具吸引力,而那些經營狀況良好的銀行則有可能退出存款保險機制。對於中國銀行業而言,市場主體自律機制尚未完全建立,這將加劇其他投保銀行參保成本的上升速度,以彌補處置問題機構帶來的成本。最終導致問題銀行留在存款保險體系內,這不僅使銀行經營風險上升,也使得存款保險制度不具有可持續性,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

第三,加大經營成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由於投保銀行要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費,這勢必增加銀行資金成本,減少可用資金,銀行經營利潤和資本收益都可能有所下降。同時,由於保費計費基礎不同,各類銀行所受影響也可能不同。例如,在各類參保機構保費率相差不大的情況下,如果以銀行總資產作為計費基礎,各類型銀行的資金成本上升比例差別不大;但如果以投保存款額作為計費基礎,則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資金成本上升比例可能要大於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這主要是因為後者的大額存款客戶相對於小額存款更多,需投保存款的佔比相對較少。這對於當前中國以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為主的銀行體系將產生更為顯著的影響。

第四,外部監管和內部風險管控面臨挑戰。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使得監管當局容易放鬆對銀行的監管,不易察覺到銀行過度投機的行為,或者對銀行的激進行為採取放縱的態度,由此可能延誤解決危機的時機,影響銀行體系的穩健。目前,中國銀行業監管覆蓋面整體上較為廣泛、監管壓強也相對較高,如若當局出現懸崖式監管放鬆,將可能對銀行體系造成重大影響。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銀行內部風險管控的要求也將更高。例如,由於經濟體不再對各類銀行債務提供兜底保護,在同業交易市場上,銀行可能會因交易對手的破產而遭受損失。因此,銀行必須提高自身風險管控水平,積極關注同業風險狀況,及時採取風險應對措施,以最大程度規避損失。

❾ 什麼是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證券從業資格證 怎樣獲得

風險補償機制就是「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成為投資者的「保護傘」。 近年來一些證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質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佔用客戶資產等違法違規現象,嚴重侵害投資者的利益。 修改後的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證券投資者保護(或補償)制度類似於存款保險制度,是資本市場發達國家和地區普遍建立的一種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證券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 「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這從立法上和政策上都健全和完善了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機制,這將對保護普通投資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而令人關注的是,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目前已經付諸於具體實踐。經過多個部門的周密籌備,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已於9月29日正式開業。 據基金公司的負責人介紹,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在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於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金,基金主要用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股市黑嘴」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投資咨詢業伴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而興起。它們為繁榮市場、為投資者提供專業的投資服務起到不錯的促進作用。而眾多股民對證券市場缺乏了解的渠道、對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也缺乏透徹的了解,決定了市場對投資咨詢業的需求。 不過,其中也有不少害群之馬。有些機構或股評人故意發布虛假信息、甚至與莊家聯手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給投資者造成損失。這些股評人也被稱之為「股市黑嘴」。 1999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法中,雖然也禁止有關人員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但缺乏相關法律責任。 修改後的證券法明確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有此類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突破「單邊市」的法律障礙 按照現行證券法規定,股票只能採取現貨方式交易,禁止買空賣空行為。 修改後的證券法對這一條款進行了調整,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業內人士認為,這一調整為中國股市日後的發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間。 中國股市建立15年以來,股市交易一直是單邊「做多」機制,是典型的「單邊市」。也就是說,市場只有漲,投資者才能賺錢。近年來,建議證券交易除現貨交易外還允許其他方式進行交易的呼聲一直不斷。 業內人士建言說,國際上通行的證券股指期貨期權等交易形式,實踐證明不但活躍了證券市場,也是一種避險工具。固守於單邊市,不利於從機制上發展中國股市。而《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也明確指出「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研究開發與股票和債券相關的新品種及其衍生產品」,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必要條件。 與之同時,為奠定日後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的基礎,此次證券法修改還解禁了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行為,規定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券商和客戶之間有了「防火牆」 證券公司是證券市場上重要的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市場的結構性調整和持續低迷,我國證券公司存在的問題充分暴露,一批公司的狀況十分嚴峻。 而一些證券公司出現的挪用、質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佔用客戶資產等違法違規現象,侵害了投資者的利益,損害了證券公司的行業形象。 此次證券法修改,花大氣力從機制上根除證券公司存在的隱患問題,在「第六章」中就證券公司的條款進行了大幅度修改,並使現行證券法關於「證券公司」的第六章,由29條增至修改後的33條。 這其中關於「明確客戶交易資金所有權,嚴格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的條款,格外引人注目。這一規定,意味著券商和客戶之間有了一道「防火牆」,券商便無法挪用客戶的交易資金,有效地保護了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修改後的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為加強證券公司的監管,修改後的證券法還補充和完善了對券商的監管措施,明確了券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健全了公司內控制度。 解除股市發展桎梏 為證券市場的今後發展留出足夠的政策空間,體現了本次證券法修改的長遠眼光。在規定打擊證券違規方面的相關條款,強調「嚴」字當頭;而事關股市發展空間方面,則留出了「寬松」的發展環境,著眼於解除股市發展桎梏。 相比現行證券法對「分業經營和管理」、「禁止國企炒股」和「禁止銀行資金違規入市」等方面的規定,在修改後的證券法中,都有了「新的說法」。 現行證券法在「總則」中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 這樣的規定,是昔日在嚴防金融風險的背景下制定的。但目前實行嚴格分業經營的做法在實踐中已經開始被突破,實際中已經出現在集團控股下分設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模式。比如中國工商銀行等商業銀行已經設立了基金公司。這確實需要法律上給予支持。 修改後的證券法在相關條款強調分業管理的同時,新增「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的字句,這就在法律上「開了口子」,給出了政策空間。 現行證券法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這次證券法作出了妥善修訂,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是現行證券法的規定。參照當前國家有關鼓勵合規資金入市的意見,修改後的證券法將此條修訂為「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違規資金流入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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