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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參與基金日常管理

發布時間:2021-06-24 15:29:19

⑴ LP方式進入私募基金的LP方式是指的什麼

LP全名(limited partner)是有限合夥人的英文縮寫,其意義就是出錢的,僅僅投資資本,但不參與公司管理。 Limited Partnership這種制度安排是由資金的所有者向貿易操作者提供資金,投資者按約定獲取利潤的一部分,但不承擔超過出資之外的虧損;如果經營者不存在個人過錯,投資者亦不得要求經營者對其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0世紀以來,風險投資行為採用的主要組織形式即為有限合夥(LP),且通常以基金的形式存在。投資人以出資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基金管理人以普通合夥人的身份對基金進行管理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樣既能降低投資人的風險,又能促使基金管理人為基金的增值勤勉謹慎服務。

有限合夥制特色:
有限合夥適用於風險投資
有限合夥體制實現投資者與創業者的最佳結合,尤其適合於風險投資。一方面,有資金實力者出於謹慎,不願投資於需要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企業,而公司制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可能導致的經營者道德風險也令其望而止步。另一方面,擁有投資管理能力或技術研發能力者往往缺乏資金,願意以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為代價取得資金管理權,在承擔較高風險的同時,在項目成功以後,獲取高於其出資額數倍以至十倍以上的高額利潤。有限合夥制度完全契合了這兩種市場需求,確保了資本、技術和管理能力的最佳組合,實現效益最大化。

(1)獨特的多重約束機制。
一是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二是由於合夥期一般只是一個投資期,對於需要不斷籌集新資金的風險投資家來講聲譽可謂至關重要,努力保持和提高自己的業績成了一種外在的激勵和約束三是有效的監督制度。由投資者組成的顧問委員會實施監督,限制普通合夥人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2)靈活的運作機制。
有限合夥以協議為基礎,很多方面可以由合夥人協議決定,這更適合投資者的各種不同需求。風險投資的領域很多,各領域風險情況也不一樣,所以必須有一個比較靈活的組織管理體制,才能夠應對這樣的風險,以減少損失。此外,合夥企業的信息披露義務遠比公司寬松,僅以滿足債權人保護和政府監管為限,這種商事保密性對出資人更具有吸引力。

(3)優惠的稅收政策。
因為有限合夥制無需繳納公司稅,只繳納個人所得稅,避免了公司制下雙重納稅的弊端,有效降低了經營成本。

(4)便捷的退出機制。
有限合夥人轉讓其合夥份額不會影響有限合夥的繼續存在,這為風險投資提供了一條較之公司股份發行上市更為便捷的退出通道。

⑵ 如果lp是基金,還要穿透核查嗎

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一般採取有限合夥公司制。合夥式基金包括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和一般合夥人(General Partner)。前者(LP)類似於公司股東,以其所投資的金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但不參與基金的日常經營管理,其收益為公司的利潤分成;後者(GP)是專業的基金管理人,作為法人代表負責組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日常經營管理,收益為管理費和利潤分成,利潤分成為公司利潤的20%。私募基金按投資行業劃分,可分為商業銀行業務和風險投資業務。

⑶ 買基金是不是買了就不用管理

如果是貨幣基金是比較穩定的。其它種類的基金是波動的,特別是股票型基金,需要管理。

⑷ 基金理才業務歸哪個政府部門管理

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好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規范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行,根據預演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由各級政府通過預算安排,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採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出資,是指財政部門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的資金。
第四條 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或合同章程規定代行政府出資人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
第五條 政府出資設立投資基金,應當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本級政府批准。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控制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數量,不得在同一行業或領域重復設立基金。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一般應在以下領域設立投資基金:
(一)支持創新創業。為了加快有利於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增加創業投資資本的供給,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處於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
(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為了體現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規劃意圖,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改善企業服務環境和融資環境,激發企業創業創新活力,增強經濟持續發展內生動力。
(三)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和發展。為了落實國家產業政策,扶持重大關鍵技術產業化,引導社會資本增加投入,有效解決產業發展投入大、風險大的問題,有效實現產業轉型升級和重大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
(四)支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為改革公共服務供給機制,創新公共設施投融資模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加快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八條 設立政府投資基金,可採用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等不同組織形式。
第九條 政府投資基金出資方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組織形式,制定投資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夥協議、合同等(以下簡稱章程),明確投資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基金管理機構、風險防範、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運作和風險控制
第十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進行運作。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基金募資、投資、投後管理、清算、退出等通過市場化運作。財政部門應指導投資基金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確保投資基金政策性目標實現,一般不參與基金日常管理事務。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2.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4.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5.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7.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十三條 投資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對於歸屬政府的投資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確約定繼續用於投資基金滾動使用外,應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投資基金的虧損應由出資方共同承擔,政府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為更好地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政府可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當遵照國家有關財政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切實防範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選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進行託管。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
第十六條 加強政府投資基金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政府投資基金及其高級管理人員信用記錄,並將其納入全國統一的社會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
第四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終止和退出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基金一般應當在存續期滿後終止。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應當報經同級政府批准後,與其他出資方按章程約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基金終止後,應當在出資人監督下組織清算,將政府出資額和歸屬政府的收益,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基金中的政府出資部分一般應在投資基金存續期滿後退出,存續期未滿如達到預期目標,可通過股權回購機制等方式適時退出。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與其他出資人在投資基金章程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政府出資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
(一)投資基金方案確認後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政府出資撥付投資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政府出資從投資基金退出時,應當按照章程約定的條件退出;章程中沒有約定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投資基金退出價格的依據。
第五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預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出資設立投資基金,應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章程約定的出資方案將當年政府出資額納入年度政府預算。
第二十三條 上級政府可通過轉移支付支持下級政府設立投資基金,也可與下級政府共同出資設立投資基金。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單獨出資設立的投資基金,由財政部門根據年度預算、項目投資進度或實際用款需要將資金撥付到投資基金。
政府部門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的投資基金,由財政部門根據投資基金章程中約定的出資方案、項目投資進度或實際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預算安排情況,將資金撥付到投資基金。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向政府投資基金撥付資金時,增列當期預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過相應的支出分類科目反映;
收到投資收益時,作增加當期預算收入處理,通過相關預算收入科目反映;
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資時,作沖減當期財政支出處理。
第六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規定,完整准確反映政府投資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形成的資產和權益,在保證政府投資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各級財政部門向投資基金撥付資金,在增列財政支出的同時,要相應增加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凈資產——「資產基金」,並要根據本級政府投資基金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資本金時,應按照政府累計出資額相應沖減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凈資產——「資產基金」。
第二十七條 政府應分享的投資損益按權益法進行核算。政府投資基金應當在年度終了後及時將全年投資收益或虧損情況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按當期損益情況作增加或減少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凈資產——「資產基金」處理;財政部門收取政府投資基金上繳投資收益時,相應增加財政收入。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當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基金運行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其他重大情況。按季編制並向財政部門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報表。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要按本辦法規定將政府累計投資形成的資產、權益和應分享的投資收益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要按照本辦法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要求,相應增加政府資產和權益。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制度,按年度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評價,有效應用績效評價結果。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投資基金運作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預演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結合本辦法及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⑸ 單選 以下哪種基金屬於不需要積極管理的基金類型( )

指數型基金不需要主動管理。
指數基金是以特定的指數為標的指數 ,並以該指數的成份股為投資對象, 通過購買該指數的全部或部分成份股構建投資組合, 以追蹤標的指數表現的基金產品。
指數怎麼走,指數基金就怎麼走。所以不怎麼需要基金經理去主動操作。但是比較考驗基金公司的投研能力,考驗數據收集能力,這樣對指數的跟蹤偏差才會小。

⑹ 基金管理公司對投資管理人員的日常管理有哪些

法規名稱
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法規信息
證監會公告
[2009]3號
為進一步提高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的合規意識,規范投資管理人員執業行為,防範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完善公司內部控制,我會對《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證監基金字[2006]226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予以公告,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規內容編輯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投資管理人員,是指下列在公司負責基金投資、研究、交易的人員以及實際履行相應職責的人員:
(一)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二)公司分管投資、研究、交易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投資、研究、交易部門的負責人;
(四)基金經理、基金經理助理;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獨立客觀、專業審慎、勤勉盡責。
第四條 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建立投資管理人員相關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有關投資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執業行為的管理。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依法對投資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對投資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本行為規范
第六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與公司、股東及與股東有關聯關系的機構和個人等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投資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基金財產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額之便向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利益輸送,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第七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執行行業自律規范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不得為了基金業績排名等實施拉抬尾市、打壓股價等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違反規定的操作。
第八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信守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監管機構和公司作出的承諾,不得從事與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活動。
第九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客觀地履行職責,在作出投資建議或者進行投資活動時,不受他人干預,在授權范圍內就投資、研究等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獨立判斷。
第十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公平對待不同基金份額持有人,公平對待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資產委託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財產之間、基金財產和其他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第十一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樹立長期、穩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負責的理念,審慎簽署並認真履行聘用合同,提前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有正當的理由。
第十二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牢固樹立合規意識和風險控制意識,強化投資風險管理,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審慎開展投資活動。
第十三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加強學習,接受職業培訓,熟悉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政策法規及相關業務知識,不斷提高專業技能。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投資管理人員聘用制度,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聘任條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等作出明確規定。
公司在聘任投資管理人員時,應當充分了解擬任人選的工作背景、遵規守法情況、誠信情況、從業資格、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及工作變動情況等,對其能否勝任擬任職崗位進行認真評估,審慎作出聘用決定。
基金經理在任職前應當通過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機構組織的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並通過所任職公司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注冊。基金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注冊變更。公司不得聘用未通過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未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的人員擔任基金經理。投資總監、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投資經理、企業年金投資經理、社保基金投資經理等投資管理人員參照本款管理。
第十五條 公司聘用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簽訂聘用合同。公司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結合基金行業的特點認真研究、制訂聘用合同的各項內容,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投資管理人員的聘任期限、投資管理目標與考核、保密事項、競業禁止事項、違約條款等方面進行詳細約定。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完善研究、決策、執行、反饋等投資業務流程,合理設置與投資業務相關的部門、崗位,並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完善並嚴格實行投資分析和投資決策機制,加強研究對投資決策的支持,防止投資決策的隨意性。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建立完善投資授權制度,明確界定投資許可權,防止投資管理人員越權從事投資活動。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公司的投資授權制度,在授權范圍內履行職責;超出授權范圍的,應當按照公司制度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風險控制機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對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進行監測、評估、報告,並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預案。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制訂公平交易規則,明確公平交易的原則及實施措施,對反向交易、交叉交易及其他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異常交易行為加強跟蹤監測、及時分析並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公司在投資管理人員安排方面應當公平對待基金和其他委託資產,不得對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等其他業務進行傾斜,不得因開展其他資產管理業務影響基金經理的穩定,不得應其他機構客戶的要求調整基金經理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建立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加強風險隔離。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不得利用未公開信息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向公司股東、與公司有業務聯系的機構、公司其他部門和員工傳遞與投資活動有關的未公開信息。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建立完善投資、研究及交易的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基金投資標的物備選庫的建立及變更、主要投資決策等事項應當有充分的依據和完整的記錄,並按照規定期限予以保存。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建立有關投資管理人員個人利益沖突的管理制度,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股權投資及其直系親屬投資等可能導致個人利益沖突行為的管理,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建立相關申報、登記、審查、管理、處置制度,防止因投資管理人員的股權投資行為影響基金的正常投資、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投資管理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的禮金、旅遊服務等各種形式的利益。投資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時,對可能產生個人利益沖突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司員工不得買賣股票,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備其賬戶和買賣情況。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與員工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交易應當避免利益沖突。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參加與履行職責有關的社會活動及會議的管理,對投資管理人員參加各種形式的年會、論壇等活動做出統一安排。
未經公司允許,投資管理人員不得以公司或個人名義參加與履行職責有關的社會活動或會議,嚴禁投資管理人員利用參加會議之便牟取不當利益,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加強投資管理人員對外公開發表與基金投資有關言論的管理。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對外宣傳的有關規定,不得誤導、欺詐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對基金業績進行不實的陳述。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加強對各類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電話應進行錄音,交易時間投資管理人員的行動電話、掌上電腦等移動通訊工具應集中保管,MSN、QQ等各類即時通信工具和電子郵件應實施全程監控並留痕,錄音、即時通信、電子郵件等資料應當保存五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外行使權利的管理,制定相關制度,明確相應程序。
投資管理人員受公司委託,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義行使權利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及公司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履行職責之便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出國(境)的管理,對投資管理人員出國(境)時應當履行的報告義務、職責行使等作出規定。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建立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考核體系,客觀、科學地評價投資管理績效。
公司對基金經理的評價和考核應當體現基金財產運用注重長期、價值投資、控制風險的特點。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的合規教育,定期進行合規培訓,提高其合規意識。每個投資管理人員每年接受合規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小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其他人員代為履行投資管理人員職責的程序、職責范圍等的管理。公司的緊急應變制度中應當包含投資管理人員不能正常履行職責時的處理方案,以保障基金財產不受損失。
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其他人員代為履行基金經理職責的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理由安排不符合基金經理任職條件的人員實際履行基金經理職責。擬由其他人員代為履行基金經理職責時間超過30日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並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基金經理發現公司違反規定安排其他人員以其名義履行職責時,應當在知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離職的管理,對投資管理人員解聘、辭職的程序、工作交接、離任審查等作出明確規定。
公司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對擬離職投資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查,自其離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為其出具工作經歷證明及真實客觀的離任審查報告或鑒定意見,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投資業務正常進行。
投資管理人員提出辭職時,應當按照聘用合同約定的期限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請,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完成工作移交。已提出辭職但尚未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資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各項義務,不得擅自離職;已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資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聘用合同的規定,認真履行保密、競業禁止等義務。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及時披露基金經理的變更情況,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兩日內對外公告,並將任免材料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公司對外公告基金經理變更情況時,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基金經理變更原因,新任基金經理的基本情況、工作經歷、是否曾被監管機構予以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如管理過公募基金還應詳細列明其管理基金的名稱及管理時間。
公司在基金招募說明書及招募說明書更新材料中,應詳細披露該基金現任基金經理曾經管理的基金名稱及管理時間,該基金歷任基金經理的姓名及管理本基金的時間。
基金經理應當督促公司及時披露本人任免情況。
第三十四條 公司聘用短期內頻繁變更工作崗位的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對其以往誠信記錄、從業操守、執業道德進行盡職調查,並在簽訂聘用合同前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說明盡職調查情況與擬聘用的理由。
公司不得聘用從其他公司離任未滿3個月的基金經理從事投資、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
第三十五條 基金經理管理基金未滿1年的,公司不得變更基金經理。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經理管理基金未滿1年主動提出辭職的,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聘用合同競業禁止有關規定,並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其他公司在聘用其擔任投資管理人員時應當遵守競業禁止有關規定,對其以往誠信記錄、從業操守、執業道德進行盡職調查,取得其前任職公司的書面鑒定,並在簽訂聘用合同前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說明盡職調查情況與擬聘用的理由。
基金經理頻繁發生變動的,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第三十六條 投資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長應當在知悉該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一)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關機關調查或者處理;
(二)擬離開工作崗位1個月以上;
(三)在其他非經營性機構兼職;
(四)其他可能影響投資管理人員正常履行職責的情形。
基金經理有上述情形的,公司應當暫停或免去其基金經理職務。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建立投資管理人員監管檔案,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誠信狀況、執業行為、任職和離職情況進行跟蹤記錄,對基金經理進行任職談話和離職談話,對變更頻繁的投資管理人員及頻繁調整基金經理的公司進行重點關注。對疏於投資管理人員管理、專業人員明顯不足、基金經理調整頻繁的公司,中國證監會將對公司新業務的拓展和新產品的發行申請予以審慎對待。發現公司聘用不符合條件的基金經理,應當責令公司進行調整。投資管理人員違反誠信原則和職業道德、頻繁變換公司、未能勤勉盡責的,中國證監會可視情節採取記入誠信檔案、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投資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投資管理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中國證券業協會視情節採取相應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除本指導意見第二條所規定的投資管理人員以外的公司其他從事研究、投資、交易的人員,應當遵守本指導意見中有關基本行為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指導意見是衡量公司內部控制水平的標准之一。公司和投資管理人員的行為與本指導意見規定不符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做出詳細解釋說明。無正當理由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該公司進行檢查,全面了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四十條 本指導意見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⑺ 國有企業參與設立基金有什麼規定

成立基金公司的流程、所需人員、資質和成本等問題,都得依據你擬設基金公司的性質和類型,尤其是你將來打算據以投資和分配的模式來確定。
依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公司至少可以有如下分類:按組織實體類型分,有公司型基金和合夥型基金;按投資領域分,有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按設立方式不同分,有公開募集設立的基金和私募基金。
上述不同的基金公司,其設立時要考慮的因素都不同,但其工商注冊登記程序基本一致。根據我國公司或者合夥企業登記管理的法規規定,二者都得去工商登記,但公司型基金出資人得認繳出資而且在投資公司類型下5年之內必須實際繳付,而合夥型基金並不需要登記注冊資本,其合夥人可以根據合夥協議自由約定如何繳付出資以及各自的出資份額。
同為合夥企業,法律上又有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企業之分,實踐中採取合夥類型的基金多採用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對合夥人之間繳付出資和承擔責任的模式又存在較大不同。總之,從基金登記注冊程序來講,公司型基金其登記要求比合夥型基金公司要求嚴格,需要作更多的提前准備,其管理會更規范但缺乏靈活性;合夥型基金是目前採用較多的基金組織形式,尤其以有限合夥型基金比較普遍。
以實踐中比較普遍的有限合夥型基金為例,設立一個有限合夥型基金至少需要一名普通合夥人,他得對基金的管理運作負責管理,並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可以分得更多的基金盈利同時又可以只繳付象徵性的出資甚至可以不出資,一般都得由在該基金投資運營領域內有相當投資管理經驗或者相當技術、資源的人來擔任,由於他要負責基金的具體管理和運作,人選是否適當幾乎直接影響基金的成敗。
除了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基金還需要多名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的基金實體中充當出資人的角色,是基金投資資金的主要來源,尤其是基金初始運營資金的來源。有限合夥人對基金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而且不參與基金的管理和運作,但要根據約定的利潤分成來提取投資回報,也不從基金中領取日常報酬,因此,可以說,基金中的有限合夥人只要有錢就可以了。但是,如果這個有限合夥人既有錢又有在基金投資領域里的行業經驗和相關資源,那就相當理想了。
就基金公司的資質而言,我國法律法規並沒有特別規定基金投資公司所需要的特殊資質,你只要確保其合法注冊成立,依法運作即可。
至於你所要求的最低成本,也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因為公司的成本構成有很多因素,設立成本、運營成本、管理成本、融資成本、投資成本等,如果你不能明確是指哪方面,很難在此給出一個比較滿意的回答。鑒於你的基金還在初創階段,從設立成本來講,還是採用合夥型基金類型比較合適。
一是合夥型基金沒有法定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對合夥人的初始出資壓力很小,合夥人完全可以根據將來投資運作的需要追加投資,還可以根據需要去市場募集資金而不需要自己湊齊全部出資;二是合夥型基金比公司型基金運作起來更靈活,容易在基金合夥人中取得一致認可,投資策略調整起來也相對容易,更適合投資基金對外投資的快速、即使和准確的要求。
設立合夥型基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合夥協議的起草,因為合夥協議如何約定直接決定了合夥人之間的利潤分配,可以說合夥型基金成功運作的綱領性文件,你的基金要以什麼樣的架構來搭建、以什麼樣的模式進行投資、合夥人怎麼樣分配盈利、發生虧損如何分擔、執行合夥人報酬如何確定等等事項,都得事先考慮妥當後,落實到合夥協議中來

⑻ 基金日常當中會不會參與操盤做盤

基金當真正的莊家不行,因為有買入賣出限制,對敲做不了的,首先買進第二天就不能出,持有得夠日子,還有,有持倉限額,當市場拋盤出來,就不能超額繼續拔高吸貨和掛單收籌碼了,再去拉個基金來也不現實,那需要鐵哥們關系才行,不然利益放在面前會內亂,真正的是幾個基金找個操盤的庄,大家在一起做股票,基金用資金優勢大量買進流通股鎖定市場籌碼,使上億的流通股變成實際只是流通2000萬的小盤股,然後找個庄來,這時的庄就是炒小盤股了,莊家再買得多,散戶就持有不了多少了,莊家控盤嘹,那時的情況是基金和庄是一夥的,誰也給庄砸不了盤,別的大資金也不行,庄控盤了嘛,大資金影響不了個啥,就是個大一點點的散戶.

⑼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一定要參與跟投嗎

不一定。有關私募的法律法規中並沒有明文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要參與跟投。基金管理人參與跟投更多的是業內的一種通用做法,主要目的是為了體現和投資者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決心。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能力能夠得到投資者的充分認可,跟投與否並不重要。而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能力不能被認可,跟投再多,也是枉然。

⑽ 董事長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管理,還需要寫安全生產責任制嗎如果需要寫,與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制有什麼區別

司安全生產責任制應該包括董事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董事長安全生產責任制與公司日常生產安全負責任的責任制實際上只是分工的不同:

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董事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始終堅持「安全第一」的思想。

2、認真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律、法規、條例及規程和制度,保證安全制度措施要到位。

3、按國家規定的要求標准,提取安全費用,並嚴格落實使用情況,確保安全生產投入要到位。

二、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三、安全副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1、在經理領導下,對企業安全生產負具體領導責任,協助經理抓好安全工作。

2、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及上級批示和決定組織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3、組織領導各種安全檢查活動,嚴查「三違」,落實整改措施,及時解決處理安全隱患。

4、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確定安全目標管理,嚴格考核,獎懲制度。

5、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和各種安全工作會議,研究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對企業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做出決策,組織實施。

6、研究修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7、組織、修訂並實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負責各類事故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四、生產副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及上級指示和決定。

2、對企業生產負具體領導責任,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協助經理全面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3、組織指導生產安全技術,制定落實生產安全技術措施,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安全問題。

4、組織召開安全生產會議,研究、分析、解決生產中存在的事故隱患。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在保證安全前提條件下組織生產。

5、負責檢查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各個環節存在問題。

6、具體負責采、掘、開、運、調度等標准化和現場文明生產工作。

7、參與各種事故的救援和處理工作,並組織制定相應的事故防範措施。

五、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在技術上負全面責任。

2、在組織科研、技術攻關、改造、設計、施工和生產過程中,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標准。

3、組織審定本企業的安全技術規章制度、規程、標准和預防重大事故的技術措施。

4、參與事故調查,組織技術力量對事故進行技術上的原因分析、鑒定,並提出改進措施。

5、負責分管部門科室的安全生產工作。

六、技術副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1、對本公司技術事項負全面責任,在技術問題的管理中,對經理負責。

2、認真對采礦、選礦等工藝流程中安全技術工作做詳細的分析研究,總結經驗,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技術問題。

3、負責組織和參與各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制定和修訂。

4、負責指導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等研究工作,組織討論審定安全生產的重大技術措施,改善勞動環境。

5、每月上崗檢查安全工作至少一次,認真檢查重點危險源(點)的安全狀況。

6、對大型爆破工程的設計、作業安全提出審查意見,並組織實施。

7、對產品質量負責,對計量、檢驗等安全負責。

8、對地質、測量工作中的安全負責。

9、在主持研討技術發展規劃、年度技術計劃時,要包括安全技術內容。

10、負責組織新工藝、新裝備的設計、試前、鑒定時,應有保證安全生產、防塵、防毒、環境保護等的可靠技術措施,使之符合工業勞動衛生標准。

七、黨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制

1、帶領黨委一班人,認真貫徹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組織實施黨委有關「全黨抓安全」的決定。

2、審定開展黨員身邊「三無」、「黨員責任區」、「創先爭優」等活動年度計劃,並檢查督促實施。

3、參與審定公司安全生產方針目標、年度計劃、措施及有關安全生產的表彰、獎勵和處分。

4、每月上崗檢查安全工作不少於一次,督促支部一班人認真抓好安全生產。

5、定期參加公司安委會會議,研究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問題,制定措施並檢查督促實施。

6、參加工傷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並督促有關部門按規對事故責任者給予黨紀處分。

7、負責制定黨組織系統安全生產責任制。

8、檢查、指導共青團的安全工作。

八、工會主席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貫徹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安全衛生的方針、政策,並監督認真執行,對忽視安全生產和違反勞動保護的現象及時提出批判和建議,督促和配合有關部門及時改進。

2、監督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對有礙安全生產、危害職工安全健康和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有權抵制、糾正和控告。

3、做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教育職工自覺遵紀守法,執行安全生產各項規程、規定,支持經理對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批評和懲罰。

4、參加企業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訂;

5、協助行政搞好班組的安全建設;

6、會同有關部門認真開展安全生產合理化建議活動;

7、關心職工勞動條件的改善,保護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組織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進行預防性健康檢查和療養;

8、發動和依靠廣大職工群眾有效地搞好安全生產;

9、參加安全生產檢查和對新裝置、新工程的「三同時」監督,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

10、工會是企業安全生產委員的成員,工會也要把安全生產列入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

九、團總支書記安全生產責任制

1、參加公司安全生產方面大政方針的研究和制定。

2、參加公司安全生產分片領導組的工作,對分片單位的安全生產經常進行檢查指導,並參與各單位有關安全方面的重要會議和決策。

3、負責公司青年安全崗的建設,並對工作進行宏觀指導。

4、定期召開基層團委書記工作例會,通報公司安全生產情況,開展和組織有益於安全生產的競賽活動。

5、組織對青年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增強青年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6、深入基層了解情況,解決問題,及時地將青年職工在安全生產中遇到的問題向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以求得問題的解決。

7、抓好青年職工的安全生產管理,維護和保障青年職工的切身利益,負責制定團委系統的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十、生產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定等。

2、嚴格地測的管理工作,保證地質水文測量資料的准確性,根據礦山安全規程的規定,繪制礦井各種必需的圖紙,並保證圖紙的精度。

3、負責及時、准確地了解存在的各種安全問題情況,並制定相關的防範措施。

4、負責監督礦井安全生產方面的技術措施和「三大規程」的執行情況,對生產作業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5、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的有關安全技術規定留設保安礦柱。對井下施工設計、施工方案、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施工方案以及各項管理制度等業務工作,把好安全技術關。

6、深入基層、深入現場,針對安全生產動態情況下的本業務范圍內的薄弱環節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7、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業務范圍內的安全教育和崗位作業標准化等工作。

8、負責制定井下生產中存在的各種安全隱患整改方案,為安全生產提供保證。

9、參加礦井重大事故的救援、處理工作,並在業務范圍內制定有效的防範措施。

10、嚴格巷道規格質量的標准,監督檢查資源的回收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11、負責組織井下質量標准化檢查驗收工作,努力創造良好的安全作業環境。

十一、生產部部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負責本崗位的安全質量工作,並做好互保聯保工作。

2、在主管經理和總工的領導下,帶頭貫徹執行生產技術、各項方針政策、上級有關規定指示以及礦山三大規程,做好組織、施工和現場安全管理,搞好質量工作。

3、負責本單位各級責任制的落實考核。

4、根據礦井長遠規劃和年、季、月作業計劃,定期主持召開部務會議,有步驟地按期完成各項工作。

5、不斷深化部室管理工作,推行科學管理方法,調動每個職工的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

6、圍繞公司各個時期中心工作,各項工作要求,以生產技術工作為主體,做好其它有關工作。

7、深入生產現場掌握實際情況,預測預控生產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做好預防工作。

8、負責礦井工程方案施工的生產技術指導,保證采礦採掘銜接、技術改造的實施。

9、負責礦井井巷工程優化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審批、貫徹、監督執行等工作。

10、負責礦井地質、水文、通風、爆破等工作,查明地質構造、礦層賦存條件,做好各種礦井災害預測預報工作,搞好頂板管理和采空區處理、防治水工作等。

11、負責井上、井下各種控制測量工作及井巷施工和大型固定設備安裝的定位工作,並負責繪制礦圖和採掘工程進度現狀圖等工作。

12、及時總結推廣采礦工藝的新經驗、新方法,提高礦井生產效率。

13、負責制定礦井生產過程存在安全隱患整改方案,參與礦山事故調查,並提出整改措施。

十二、技術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定等。

2、嚴格地測的管理工作,保證地質水文測量資料的准確性,根據礦山安全規程的規定,繪制選場各種必需的圖紙,並保證圖紙的精度。

3、負責及時、准確地了解選礦生產中存在的各種安全問題情況,並制定相關的防範措施。

4、負責監督選礦安全生產方面的技術措施和「三大規程」的執行情況,對生產作業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5、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的有關安全技術規定,對選場、尾礦庫施工設計、施工方案、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施工方案以及各項管理制度等業務工作,把好安全技術關。

6、深入基層、深入現場,針對安全生產動態情況下的本業務范圍內的薄弱環節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7、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業務范圍內的安全教育和崗位作業標准化等工作。

8、負責制定選礦生產中存在的各種安全隱患整改方案,為安全生產提供保證。

9、參加選礦重大事故的救援、處理工作,並在業務范圍內制定有效的防範措施。

10、嚴格選礦工藝規格質量的標准,監督檢查尾礦的回收率符合有關規定。

11、負責組織選場質量標准化檢查驗收工作,努力創造良好的安全作業環境。

十三、技術部部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負責本崗位的安全質量工作,並做好互保聯保工作。

2、在主管經理和總工的領導下,帶頭貫徹執行生產技術、各項方針政策、上級有關規定指示以及礦山三大規程,做好組織、施工和現場安全管理,搞好質量工作。

3、負責本單位各級責任制的落實考核。

4、根據公司長遠規劃和年、季、月作業計劃,定期主持召開總務會議,有步驟地按期完成各項工作。

5、不斷深化部室管理工作,推行科學管理方法,調動每個職工的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

6、圍繞公司各個時期中心工作,各項工作要求,以生產技術工作為主體,做好其它有關工作。

7、深入生產現場掌握實際情況,預測預控生產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做好預防工作。

8、負責選礦范圍內的工程方案施工的生產技術指導,保證選礦工藝按規程進行及技術改造的實施。

9、負責選場、尾礦庫工程優化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審批、貫徹、監督執行等工作。

10、及時總結推廣選礦工藝的新經驗新方法,提高選礦生產效率。

11、參加組織尾礦庫的安全檢查,制定安全措施,負責尾礦庫技術指導工作。

十四、安全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1、積極宣傳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律、法規、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以及各種規程措施,督促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2、參加礦井新建、改建、擴建以及重點工程設施的竣工驗收,對於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允許投入生產和使用。

3、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資金提取的使用情況和資金的落實情況。

4、負責組織公司安全大檢查和組織召開安全例會,落實處理有關安全隱患問題。

5、督促有關部門搞好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

6、負責對「三違」人員的教育和處理工作。

7、有權進入任何作業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對不安全隱患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並在必要的情況下責令停止作業。

8、負責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 ·

9、組織各種安全生產事故的上報、追查、處理工作,並協助做好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10、及時上報各種報表、工作總結等。

十五、安全部部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在主管經理的直接領導下,在安全生產上對經理負責。

2、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令和公司的決定、規定。

3、協助有關部門制(修)訂安全技術規程,做到有章可循。

4、負責組織對新工人、新調人員、改換工種人員等的三級安全教育,保證教育質量,嚴格考試,不符合者不準上崗。

5、負責組織各種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不衛生因素下達限期整改指令,並督促實施。對查出的違章違紀、隱患不按期整改、規程抽查不合格者,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的規定,嚴格考核。在生產建設中,如遇有重大險情,有權下令停止作業,並立即匯報。

6、監督檢查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及正確使用情況。

7、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會審、工程驗收和試運轉工作。執行「三同時」,使其符合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工業衛生要求。

8、組織並參加重大事故、重大險肇事故的調查、分析,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提出預防事故重復的措施,並檢查督促實施。

9、負責組織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和全礦的安全教育、學習和培訓。

10、組織監督各單位安全基礎管理工作;組織推廣目標管理,安全系統工程、標准化作業等現代化安全管理方法和先進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和設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開展預測、預防、杜絕事故發生。

11、負責處理本公司違法違紀、危害公共秩序的事件,處理本公司的民事糾紛。

12、組織本科人員和專職安全人員的專業學習,探討搞好安全教育的辦法,不斷提高安全隊伍的整體素質的方法。

十六、資產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負責全公司設備的選型、購置、安裝、調試、檢查、使用、維護、改造、修理、更新、報廢全過程管理。

2、負責組織制定設備管理制度,負責礦井機電技術工作,參與新、改、擴建項目的工作。

3、負責公司設備質量管理。

4、負責公司設備新技術、新設備的應用推廣。

5、負責公司設備技術工作和操作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6、負責公司設備的回收管理工作。

7、負責公司設備的檢修、維護保養的管理工作。

8、參與公司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9、負責全公司設備運行監督、檢查、考核工作。

十七、資產部部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負責各種機械設備、電氣設備、鍋爐及壓力容器等的引進、制定、安裝、修理、改造和竣工驗收,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頒發的有關條例、規程和標准。

2、對各種設備和建築物長期失修,設備缺陷、毒品、備件不合格或因防護裝置不完善造成人身、設備事故負責。

3、各種設備使用前制定出技術操作規程,無技術操作規程就投入使用,發生事故應負責任。

4、負責編制和組織各種設備、設施的大中修工程的計劃,同時要編制安全措施,無安全措施開工發生事故應負責任。

5、每月組織一次設備安全專業檢查,對不安全隱患,要及時組織解決;對暫時解決不了的,必須立即採取可靠防護措施,並限期解決。

6、做好本部人員的安全工作,嚴禁違章專業、違章指揮,定期進行考核。

7、推廣設備安全新技術,向自動化安全控制化邁進。

十八、財務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命令、決定、通報等。

2、按照年度安全措施計劃,及時安排資金,保證安全生產順利進行。

3、按照年度計劃,合理使用大修理和維簡基金,以保證機械設備、廠房、建築物的安全。

4、合理使用安全費用資金,以保證安全生產。

5、負責做好違章事故的罰款獎勵及安全抵押金的收取發放工作。

6、積極支持安全工作,對安全方面的用款做到不卡不壓。

十九、財務部部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遵照《礦山安全法》的規定,從維簡費中提取20%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並保證全部用於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2、各項安措費用不能按時保證,貽誤安措計劃實施,由此造成事故負有責任。

3、按有關規定的標准,保證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防暑降溫等費用的開支,同時實行財務監督。

4、確保安全教育經費和安全生產表彰獎勵的開支。

5、做好本部人員的安全工作。

二十、辦公室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礦屬有關單位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2、負責辦公樓、職工家屬住宅的維修工作、搞好防火、防毒、防寒、防暑、防雷、防煤氣、防倒塌,保證人員生命財產安全。

3、搞好生活福利工作,保證職工生活愉快,為安全生產營造良好環境。

4、負責保證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車輛調動工作。

5、參加礦井災害、事故搶險過程的後勤工作。

6、組織和參加本業務范圍內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7、積極配合公安科等部門做好消防工作。

8、配合有關單位搞好「雨季三防」工作。

二十一、辦公室主任安全生產責任制

1、起草有關文件、領導講話稿時,應將安全生產工作做為一項重要內容,督促協調各部門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及有關制度和規定。

2、接到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指示、通知,及時向經理匯報並轉安全科,因匯報或轉傳不及時,發生安全事故應負責任。

3、參加安全大檢查和季節性大檢查。

4、參與協助傷亡事故的搶救處理。

5、必須保證安全檢查和事故搶救的用車,因派車不及時造成工傷傷害程度轉化,應負責任。

6、在調升工資和獎勵時,要把歷年安全考核情況作為考核條件之一。

7、凡新入礦的職工,必須按工種人數,將名單列表報送安全科,經過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後方准分配到生產科和其它科室。

8、對調出、退廠的職工要檢查防護用品是否按規定交回,交回後方准辦理離調手續。

9、收公司領導值班卡後,發現有關安全方面的問題時,立即向主管經理及安全科匯報,以及時處理解決。

10、做好本單位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並定期考核。

二十二、企管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准、決定、通知和通報等。

2、負責推行現代化管理方法,加強企業基礎管理,保證安全生產。

3、負責協調企業各部門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參與全礦各級領導和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考核。

4、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核工作,嚴格落實考核辦法。

5、負責建立健全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完善經營承包,提出改革方案。

二十三、企管部部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安全生產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編制企業管理制度時,要把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納入重要地位。

2、公布各項生產經營考核指標和措施時,同時公布安全生產指標和措施。

3、分配年、季更新改造資金時,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比例,保證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經費。

4、在實行各種形式的經濟承包責任時,必須同時承包安全指標。

5、嚴格執行安全考核報表和安全考核的其它規定。

6、在審批工傷工資時,必須依安全科審批手續為准,否則不得批工傷工資。

7、凡新品、新項目投產前,驗收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要求的,不予下達計劃,不預進行考核。

8、認真做好本單位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並定期考核。

二十四、人力資源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1、執行國家和公司有關人事管理政策、規章制度。

2、負責幹部考核、錄用、任免、調動、晉級、變崗、退休等具體事務,以及人事文書起草工作。

3、負責大中專畢業生的招聘、分配、見習、考核和轉正定級工作。

4、負責做好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資格的考評、呈報、送審和聘任工作。

5、負責幹部管理外借人員的轉工及幹部管理人員婚、喪、產、探親假和喪葬費的審批。

6、搞好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7、做好各類統計報表及時上報有關領導和公司上級機關。

8、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搞好職工崗前培訓、換崗培訓等工作。

二十五、人力資源部長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貫徹落實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律和規章制度。 ·

2、主持本科行政、業務等全面工作。

3、負責組織制定本部工作計劃和管理制度。

4、負責組織本部人員學習政治、業務方面的知識。

5、負責幹部的錄用、培養、使用、考核、調配、任免、工資變動、職稱、評定、獎懲與管理工作。

6、負責創新用人機制,開發人力資源。

二十六、銷售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礦各項規章制度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令、精神、方針。

2、認真制度部門內各項規章制度及安全管理規定,確保全部門安全生產組織正常進行。

3、負責公司外運裝車工作,加強路礦協調,確保無重大行車事故及裝車質量、數量事故發生。

4、負責產品的最終運輸及儲存、防護工作,確保礦井生產、儲存任務完成。

5、負責管理體系在運銷科的全面實施,確保質量、環境、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持續改進。

6、負責全科設備的正常使用、維護、管理及中小修工作,確保設備完好使用率達標,無失爆現象,不發生重大機電事故。

7、積極配合礦有關單位工作及完成管理科室下達的任務。

8、認真完成公司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十七、銷售部部長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指令、精神。

2、及時向職工傳達各種安全會議精神。

3、負責組織安排部內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4、負責檢查落實考核部內各項安全生產工作。

5、加強業務知識學習,組織職工安全技術學習。

6、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任務。

二十八、供應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命令、決定、通知、通報等,以及國家物資政策,組織制定本單位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並保證貫徹落實。

2、負責所屬材料庫、火葯庫、油庫等的安全管理。教育職工遵守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技術操作規程,保證運輸、裝卸、驗收、貯存、發放等的安全。

3、對安全生產和技措工程所需設備、材料等,保證按時、按量、按質供應,所供材料的質量性能要符合安全要求

4、對於支護材料和其它專用材料,必須根據設計和作業規程要求,負責按量及時供應。

5、做好應急物質的儲備。參加事故搶救工作,積極組織材料的供應,保證搶救工作順利進行。

二十九、供應部部長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公司有關安全方面的文件精神。

2、領導本單位做好安全工作,確定本單位安全工作的重點,制定相應的安全制度措施。

3、組織做好本部職工的安全教育管理,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規定製度。

4、搞物資供應管理,滿足安全生產需要,負責本部室范圍內的安全保衛工作。

5、負責本單位各級生產責任制度的落實考核。搞好倉庫、炸葯庫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基建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范。

2、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和推廣工程建設中的先進經驗。

3、深入施工現場,掌握安全生產情況,調查研究生產中的不安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

4、組織開展施工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組織施工隊伍的安全活動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

5、嚴格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並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十一、基建部部長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結合項目工程特點及施工全過程的情況,制定本項目工程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或提出要求,並其監督其實施。

2、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續,嚴格用工制度和管理,適時督促施工隊伍的上崗安安全教育,加強勞動保護工作。 .

3、組織落實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監督檢查施工中的安全技術交底情況。

4、組織編制和審批施工組織設計,嚴格審查安全技術措施的可行性,並提出決定性意見。

5、領導組織施工現場的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發現施工生產中的不安全晌,組織制定措施,及時解決對上級提出的生產管理方面的問題,並定時、定人、定措施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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