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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科境外發行債券備案

發布時間:2021-08-10 05:27:32

① 萬科發行可轉換債券屬於債務融資嗎債務與債券融資的區別萬科債務融資的案例有哪些

屬於債務融資,只是可轉換債券具有期權的屬性,使得債務可在特定時間用約的的價格轉換成股權。主要區別在於債券融資實際上是債務融資的一種形式。
【債券發行與上市】
┌──────┬────────────────────────────┐
|債券發行年度|債券發行方案 |
├──────┼────────────────────────────┤
| 2008-09-05 |進展說明: 實施 |
| |債券代碼:112006 |
| |債券簡稱:08萬科G2 |
| |發行方式:採取網上優先配售、網上公開發行和網下詢價配售相 |
| |結合的方式。 |
| |預計發行規模(萬元): 150000.00 |
| |實際發行規模(萬元): 290000.00 |
| |預案公布日: 2008-09-02 |
| |開始發行期: 2008-09-05 |
| |結束發行期: 2008-09-09 |
| |債券到期日: 2013-09-05 |
| |上市日期 : 2008-09-18 |
├──────┼────────────────────────────┤
| 2008-09-05 |進展說明: 實施 |
| |債券代碼:112005 |
| |債券簡稱:08萬科G1 |
| |發行方式:採取網上優先配售、網上公開發行和網下詢價配售相 |
| |結合的方式。具體發行安排將根據深交所的相關規定進行。 |
| |預計發行規模(萬元): 300000.00 |
| |實際發行規模(萬元): 300000.00 |
| |預案公布日: 2008-09-02 |
| |開始發行期: 2008-09-05 |
| |結束發行期: 2008-09-09 |
| |債券到期日: 2013-09-05 |
| |上市日期 : 2008-09-18 |
├──────┼────────────────────────────┤
| 2004-09-24 |進展說明: 實施 |
| |債券代碼:126002 |
| |債券簡稱:萬科轉2 |
| |發行方式:採用向原A股股東優先配售,原A股股東放棄部分再采 |
| |用網下對機構投資者發售和深交所交易系統網上定價發行相結合|
| |的方式進行。 |
| |預計發行規模(萬元): 199000.00 |
| |實際發行規模(萬元): 199000.00 |
| |募資凈額(萬元): 196105.47 |
| |預案公布日: 2003-09-09 |
| |開始發行期: 2004-09-24 |
| |結束發行期: 2004-09-24 |
| |債券到期日: 2009-09-24 |
| |停止交易日: 2006-04-07 |
| |轉股開始日: 2005-03-24 |
| |轉股結束日: 2009-09-24 |
| |上市日期 : 2004-10-18 |
├──────┼────────────────────────────┤
| 2002-06-13 |進展說明: 實施 |
| |債券代碼:125002 |
| |債券簡稱:萬科轉債 |
| |發行方式:本次萬科轉債發行採用向原A股股東優先配售,原A股 |
| |股東放棄部分再採用定價抽簽方式發行,發行採用網下對法人投|
| |資者發售和深交所交易系統網上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
| |實際發行規模(萬元): 150000.00 |
| |募資凈額(萬元): 147513.84 |
| |預案公布日: 2001-07-12 |
| |開始發行期: 2002-06-13 |
| |結束發行期: 2002-06-13 |
| |債券到期日: 2007-06-13 |
| |停止交易日: 2004-04-20 |
| |轉股開始日: 2002-12-13 |
| |轉股結束日: 2007-06-12 |
| |上市日期 : 2002-06-28 |
└──────┴────────────────────────────┘

② 萬科發行公司債券屬於何種性質籌資

債務資本籌資。理由如下:萬科公司發行的債券不能無條件避免的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也就是說到了點必須還本付息,因此,債務資本籌資具有財務風險大,籌資成本小的特點。而權益資本籌資具有財務風險小,籌資成本大的特點。

③ 中國房地產企業密集「出海」為啥

隨著中國對房地產市場調控趨嚴,內地信貸政策也在不斷收緊,大量房企尋求海外發債「解渴」。

中國國家發改委不足一月分兩次批復了融創、萬科、華遠等10餘家房地產企業境外發行債券的備案登記。

Wind金融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5月22日,2018年以來內地房企已公告計劃發行的海外債券達61隻,發行總額超過240億美元,比去年同期大幅度上升105%左右。

宋傑提醒中國房企,應該將發債周期編排好,發行過多債券會增加自身負債率,如果不量力而行,債務到期整體償付能力將受到挑戰,甚至出現違約,造成嚴重後果。

「無論何種發債路徑,都是債務,到期都要還。」宋傑表示,房企一味追求發債成功,而忽略了是否與自身盈利能力和消化能力是否匹配也是關鍵,對於房地產企業過去的高收益要趨於平穩過渡,隨之也應該相應優化債券種類,梳理存量,在結構化的非標產品上尋找為突破口為上策。

宋傑表示,中國房企海外發債近期已經出現了監管層面的限制。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近日也聯合下發了《關於完善市場約束機制嚴格防範外債風險和地方債務風險的通知》,嚴禁企業以各種名義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為其市場化融資行為提供擔保或承擔償債責任,切實做到「誰用誰借、誰借誰還、審慎決策、風險自擔」。

內容來源:鳳凰網

④ 萬科為什麼發行公司債券

因為房地產公司的特性,使其都需要強大的現金為後盾,開發一個房地產項目,從拿地開始、到工程施工等都需要佔用現金,要一直到預售了才能回籠現金流;所以房地產公司的負債率都比較高;房地產公司在銷售成品之前就需要向銀行借貸,即間接融資;如果是上市公司,它一般也會通過發行債券來直接融資,其成本還要低於向銀行借貸的間接融資。

參考資料:玉米地的老伯伯作品,拷貝請註明出處 。

⑤ 外匯局取消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 有什麼作用

外匯局取消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
為規范和完善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外匯管理,便利市場操作,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54號,以下簡稱《通知》),取消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簡化登記和數據報送。
《通知》突出簡政放權、簡化管理,進一步便利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外匯業務操作。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取消境外上市外資股項下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境外上市企業憑業務登記憑證可在銀行直接辦理結匯。二是整合外匯賬戶,境內公司、境內股東根據需要分別開立相應賬戶,集中辦理相關資金匯兌及劃轉。三是允許境內公司回購、境內股東增持等匯出資金後剩餘款項匯回、自由結匯及劃轉。四是取消紙質報表,簡化登記和數據報送。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完)
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規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內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境內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微博](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微博])許可,在境外發行股票(含優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證券)、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等法律、法規允許的證券(以下簡稱境外股份),並在境外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流通的行為。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對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業務登記、賬戶開立與使用、跨境收支、資金匯兌等行為實施監督、管理與檢查。
三、境內公司應在境外上市發行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冊所在地外匯局(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
(一)書面申請,並附《境外上市登記表》(見附件1);
(二)中國證監會許可境內公司境外上市的證明文件;
(三)境外發行結束的公告文件;
(四)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為境內公司辦理登記,並通過系統列印業務登記憑證,加蓋業務印章後交境內公司。境內公司憑此登記憑證辦理境外上市開戶及相關業務。
四、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後,其境內股東根據有關規定擬增持或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應在擬增持或減持前20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境內股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持股登記:
(一)書面申請,並附《境外持股登記表》(見附件2);
(二)關於增持或減持事項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如有);
(三)需經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批準的,應提供相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四)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在系統為境內股東辦理登記,並通過系統列印業務登記憑證,加蓋業務印章後交境內股東。境內股東憑此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增持或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開戶及相關業務。
五、境內公司(銀行類金融機構除外)應當憑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針對其首發(或增發)、回購業務,在境內銀行開立「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用外匯賬戶」(以下簡稱「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辦理相關業務的資金匯兌與劃轉(賬戶類型、收支范圍及注意事項見附件3)。
六、境內公司(銀行類金融機構除外)應在其境外上市專戶開戶銀行開立一一對應的結匯待支付賬戶(人民幣(6.7366, -0.0008, -0.01%)賬戶,以下簡稱待支付賬戶),用於存放境外上市專戶資金結匯所得的人民幣資金、以人民幣形式調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以及以人民幣形式匯出的用於回購境外股份的資金和調回回購剩餘資金(賬戶收支范圍見附件3)。
七、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東應當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針對其增持、減持或轉讓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業務,在境內銀行開立「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辦理相關業務的資金匯兌與劃轉(賬戶類型、收支范圍及注意事項見附件3)。
八、境內公司及其境內股東因辦理境外上市相關業務需要,可在境外開立相應的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境外專戶」)。境外專戶的收支范圍應當符合附件3的相關要求。
九、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可調回境內或存放境外,資金用途應與招股說明文件或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文件、股東通函、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等公開披露的文件(以下簡稱公開披露文件)所列相關內容一致。
境內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擬調回境內的,應匯入其境內外債專戶並按外債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發行其他形式證券所募集資金擬調回境內的,應匯入其境外上市專戶(外匯)或待支付賬戶(人民幣)。
十、境內公司回購其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關規定的境外資金和境內資金。境內公司需使用並匯出境內資金的,應憑在所在地外匯局登記回購相關信息(含變更)後取得的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回購相關信息未登記的,需在擬回購前20個工作日內辦理登記,取得相應業務登記憑證)及回購相關情況說明或證明性材料,到開戶銀行通過境外上市專戶(外匯)或待支付賬戶(人民幣)辦理相關資金匯劃手續。
回購結束後,由境內匯出境外用於回購的資金如有剩餘,應匯回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外匯)或待支付賬戶(人民幣)。
十一、境內公司根據需要,可持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向開戶銀行申請將境外上市專戶資金境內劃轉或支付,或結匯劃往待支付賬戶。
十二、境內公司申請將待支付賬戶資金境內劃轉或支付的,應向開戶銀行提供境外上市公開披露文件中有關資金用途與調回及結匯資金用途是否一致的證明材料,資金用途與公開披露文件中有關資金用途不一致或公開披露文件未予明確的,應提供關於變更或明確對應資金用途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其中,境內公司回購境外股份調回的剩餘資金可在境內直接劃轉或支付。
開戶銀行應在對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或待支付賬戶資金用途進行嚴格審核後,為境內公司辦理有關賬戶資金劃轉及支付手續。
十三、境內股東依據有關規定增持境內公司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關規定的境外資金和境內資金。境內股東需使用並匯出境內資金的,應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及增持相關情況說明或證明性材料,到開戶銀行通過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辦理資金匯兌手續。
增持結束後,由境內匯出境外用於增持的資金如有剩餘,應匯回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境內股東可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相關資金境內劃轉或結匯手續。
十四、境內股東因減持、轉讓境內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內公司從境外證券市場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資本項下收入,可留存境外或調回匯入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調回境內的,境內股東可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相關資金境內劃轉或結匯手續。
十五、境內公司若發生如下變更情形,應在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書面申請、最新填寫的《境外上市登記表》及相關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變更。需經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的變更事項,另需提供主管部門關於變更事項的批復或備案文件。
(一)境外上市公司名稱、注冊地址、主要股東信息等發生變更;
(二)增發(含超額配售)股份或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等資本變動;
(三)回購境外股份;
(四)將可轉換債券轉為股票(需提供外債登記變更或注銷憑證);
(五)境內股東增持、減持、轉讓、受讓境外股份計劃實施完畢使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六)原登記的境外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和用途發生變更;
(七)其他登記有關內容的變更。
十六、境內公司的國有股東按照《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發[2001]22號)有關規定需將減持收入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的,應當由該境內公司代為辦理,並通過該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及待支付賬戶辦理相應的資金匯兌與劃轉。
境內公司應持國有股東需上繳社保基金的減持收入情況說明(包括減持應得資金測算說明和應繳、擬繳資金數額等)、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等材料,向其境外上市專戶及待支付賬戶開戶銀行申請將國有股東減持收入直接劃轉(或結匯至待支付賬戶後劃轉)至財政部在境內銀行開立的對應賬戶。
十七、境內公司向境外的監管部門、交易所、承銷機構、律師、會計師等境外機構支付與其境外上市相關的合理費用,原則上應從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中扣減,確需從境內匯出(含購匯匯出)的,應持下列材料向銀行申請辦理:
(一)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
(二)能夠說明匯出(含購匯匯出)境外金額及對應事項的境外上市費用支付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有關境外機構應向境內稅務部門完稅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業或個人稅款等相關稅務證明。
十八、境內公司從境外證券市場退市的,應在退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主管部門相關批復復印件、退市公告等真實性證明材料及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相關賬戶和資金處理情況說明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注銷。所在地外匯局同時收回該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
十九、境內公司及境內股東的開戶銀行,應在境內公司及境內股東相關境內賬戶開立、變更或關閉後,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范(1.0版)>的通知》(匯發[2014]18號)要求報送賬戶信息。
二十、境內公司、境內股東及相關境內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二十一、境內公司、境內股東及相關境內銀行等違反本通知的,外匯局可依法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相應條款進行行政處罰。
二十二、境內金融機構境外上市外匯管理相關事宜應按照本通知辦理,對銀行類和保險類金融機構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結匯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十三、本通知發布前已辦理境外上市登記的境內公司,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已開立相關賬戶,資金尚未全部調回及結匯,或發生配股、增發等涉及資金跨境及結購匯行為的,應憑業務登記憑證在開戶銀行開立相應的待支付賬戶,按本通知辦理後續業務。
(二)未開立相關賬戶的,按本通知辦理。
二十四、本通知要求報送的相關申請及登記備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種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為准。
二十五、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5號)同時廢止。其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國家外匯管理局

⑥ 我在國外借外債到外匯局備案他們叫我到國家法改委去備

外匯天眼:是的沒錯,根據國家外匯管理處理條例你現在是需要去發改委備案處理

(一)《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

(三)《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
家外匯管理局令第 28 號)

現在政務處理方便很多了,你可以登錄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政務服務」頻道提交電子申報材
料,附送必要的紙質材料。

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按辦事指南要求,將申請材料准備齊全後,登錄國家
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政務服務」頻道進行網上登記,填寫申請表單並
上傳電子材料。

(二)網上登記完成後,申請人同步將紙質版材料報送至政務服務
大廳。建議申請人不晚於債券發行或貸款提款前 45 個工作日提交申請材
料。

(三)政務服務大廳收到全部申請材料後,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材
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接收。

(四)承辦司局對相關材料進行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五)受理後,承辦司局審理申請材料內容並作出備案決定。對於
材料內容存在錯漏的,承辦司局將通過網上系統向申請人發出補齊補正
通知。

(六)備案結果信息通過簡訊形式告知,中央管理企業和金融機構
的備案登記證明將通過文件交換系統送至集團總部(總公司、總行
等),地方企業的備案登記證明將通過文件交換系統送至省級(或計劃
單列市)發改委。

(七)申請人應在每期發行/提款結束後 10 個工作日內,登錄國家
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政務服務」頻道報送發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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