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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基金新规

发布时间:2021-08-10 12:04:08

❶ 国内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什么

我国当前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建立和运营的主要法律依据,《证券法》则规范着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同步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并大幅度降低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减低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要求;对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规定、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订后的《证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资本规模要求,对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生效,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与私募股权基金有关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不得超过50人;二是允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三是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5年年底,凯雷提出收购徐工机械85%股权,而徐工机械一直被认为是国内机械装备企业的龙头企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联合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强了对涉及外资并购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行业的监管和审查力度,并严格限制境内企业以红筹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业必须在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审核批准后一年之内完成资金接收和回流的全过程。红筹上市的审批权限由先前的市区级政府集中到了当前的商务部。

四、《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发起与设立、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终止与结算、罚则等做出了陈述和规定。《办法》规定:设立产业基金必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产业基金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规外,《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不同程度的对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运营产生影响。

❷ 私募基金募集规模限制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募集规模限制是:

我国对于私募基金管理规模没有限制性规定,仅对合格投资者的人数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在监管规模上,规定了相对低的门槛。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

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PE、VC等机构,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

同时,为了避免不良机构通过登记进行增信,登记机构需具备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并且要求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考虑到私募基金运作形式相对灵活,投资者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而且私募基金不公开向公众发行,外部风险较小,从暂行办法来看,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明显区别于公募基金。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主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宣传推介、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等法律明确要求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和细化。此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严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欺诈客户以及“老鼠仓”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底线规范作了规定。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情况、基金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然而,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

而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

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孳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

3.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

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

(2)股权基金新规扩展阅读: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规范:

1、 规范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资格。募集机构主体资格确定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基金业协会表示,此举能够摒除市场上杂乱无序的第三方理财机构,避免监管真空造成日益加剧的诈骗及非法集资隐患,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

2、规范了私募基金代销的责任归属。明确私募基金由管理人募集设立,并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基金运营过程中的相应责任,特别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义务和投资者适当性确认的相关责任。

3、细化了私募基金募集程序。其中,在合格投资者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此外还规定,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4、在募集专用账号及资金安全方面,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前必须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现对募集结算资金的归集管理。

5、针对当前募集管理权责不分的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且相关内容应当由募集机构如实全面地告知投资者。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❸ 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昨日表示,由发改委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形成草案,准备近期上报国务院,《办法》将规范和促进我国股权投资的发展。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主办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作上述表示的。《办法》完成向若干部门的征求意见后,在基金管理模式、募集对象资本管理要求和基本资质、管理规范上已基本得到共识。而国务院对该《办法》高度关注,多次询问进展,国家发改委将会加快上报,争取尽早出台。 徐林还表示,当前非常适合股权投资企业快速发展。中国正在应对全球经济衰退带来的影响,政府除了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方面采取各项措施之外,也需要高度关注股权投资基金等一些融资工具的发展,尽量满足企业的股权融资需求。同时,也正是在市场不景气的时候,企业兼并调整往往比较频繁,股权投资也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因此,当前加快中国股权投资行业的制度建设,对于摆脱经济衰退的压力,促进经济尽快走向持续复苏的道路,具有特别积极的意义。

❹ 私募投资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

为进一步规范股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行为,加强对股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的监管,保证股权转让有序进行,鼓励有实力、讲诚信、负责任、有长期投资理念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维护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 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❺ 私募股权基金的起投门槛是多少

新规要求,私募基金募集从业人员也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私募基金推介前,须进行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者需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根据募集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机构方面,要求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方面,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此外,还要求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❻ 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设立及运营方面

1、合伙制基金设立和运行适用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并单列一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关键要素。
2、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和运营要遵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规则。目前施行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生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新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总额为限,股东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
二、备案管理方面
在证监会成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主管部门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根据中国证券会的授权,发布了《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1号),该通知目前是中国证监会主管期间发布的具体监管政策文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按照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
三、募集管理方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四、投资管理方面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五、税收方面
1、合伙制基金的税收主要适用《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公司制基金的税收主要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及第四条,(1)未于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或(2)于中国设有机构、场所但其来自中国的收入与该等机构、场所并无关联的非居民企业(指于境外司法权区注册且于中国无实际管理实体的机构或实体)均须就其源于中国的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同时,根据适用于在中国组建并由中国证监会批准于中国股票市场买卖股票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国内基金)的现行税务体制,于股票买卖中所产生的资本收益及来自国内基金自其所投资公司的股息均获免徽收营业税及所得税。
六、优惠政策方面
中国各地为鼓励当地股权投资企业发展,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已出台一些针对股权投资企业或创投企业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通常涵盖税收、房租减免、奖励、办事服务等方面。
七、特殊行业规范
此外,银监会、保监会根据相关政策对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进行监管,商务部对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依照外资相关法规实施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1号),从2014年2月7日开始,所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均须到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事后登记备案

❼ 资管新规昨日正式通过,私募基金将受到哪些影响

重点增加了对资金池的整治,严格定义了期限错配和刚性兑付;禁止开放式产品投资股权类资产;再次强调第三方独立托管,但可以由关联公司为资管子公司进行托管;同时提高了私募产品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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