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喆富厦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6-24 15:26:41

1. 泽熙私募基金排排网2016

4月18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第五批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名单,共含有17家机构,包括大名鼎鼎的泽熙投资和金赛银。
据记者统计,自2015年11月23日中基协公布首批失联私募机构公告以来,此次失联机构数量是最多的一次(详见附文)。其中,私募扎堆的北京占据了此次17家失联机构中的8个席位,来自上海的机构则有3家。
中基协的公告显示,通过这些公司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预留的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方式,均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公司亦未在限定时间内回复相关情况说明。如果这些公司不能在5个工作日之内,对公司经营情况及风险情况予以书面说明,则将被正式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并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同时,协会还公布了前四批公示的失联私募机构的反馈情况,在此前公布的30家私募中,截至目前,已经有21家私募机构被认定为失联(异常)机构。其中,多达16家机构没有正在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在中基协的官方网站上,投资者可以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一栏,查询到失联(异常)机构的详细名单。
而此次公布的名单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莫过于曾经风光无限的泽熙和金赛银。
泽熙投资的灵魂人物——昔日的“私募一哥”徐翔被调查已有5个多月,徐翔的旧部也纷纷离职,另觅去处,曾经威震江湖的泽熙投资如今无声无息失去踪影。
而深圳金赛银早在2015年底就陷入了60亿元的兑付风波,董事长王维奇跑路玩失踪,至今仍然失联。
事实上,由于私募基金的公开程度远远不如公募基金,因此行业内部乱象已非一朝一夕。自2016年以来,中基协也是频发新政策,试图整顿各类不规范行为。
2月5日,协会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进行了多方面的规范。4月15日,协会再次出手,发布最严格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新办法规定不得将100万元的私募产品募集门槛分拆。也就是说,过去几个投资者凑钱共买一份基金的情况,未来不允许出现。但是,现在拆分销售的情况在业内不算少见,新办法的出台对机构业务确实会产生一定影响。
上海朝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副主任律师徐培龙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募集行为是监管的核心,新办法的重点在于“合格投资者”的甄别,通俗来说,就是明确了谁可以募集、向谁募集、如何募集,有助于消除行业乱象。
此外,中国基金业协会4月15日还对中金赛富、中金信安和中投金汇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
官方资料显示,截至2016年3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901家,相比于2月底的数据,减少了78家。

附文: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的第五批17家失联私募机构名单

1.山东瑞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2.四川欧阳福资产管理拍卖有限公司
3.中乾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北京瑞达利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黑龙江中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银基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山东中东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辽宁安瑞锦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9.上海毓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北京中和亿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华莱财富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12.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北京中农立信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4.中联盟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北京恒银中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上海喆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乱象丛生

作为A股市场的生力军,阳光私募近年来取得飞速发展。但是,随着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私募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正不断凸显。
本刊调查发现,在新形势下,阳光私募行业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包括涉嫌非法集资、伪市值管理、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指出,自协会建立投诉登记制度以来,针对私募基金的投诉事项有495件,占比高达85%,而且不少管理人的机构登记备案信息与事实有出入。从上述数据也足以说明行业乱象从生。
监管机构的监管风暴,让众多违法违规行为曝光的同时,对私募乱象也起到了威慑作用。同时,监管层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重磅文件,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私募行业将朝着合法有序规范的道路健康发展。

伪市值管理 与大股东操纵股价

2015年11月,“私募一哥”徐翔因为涉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股市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而被公安机关带走协助调查。
据了解,徐翔精于资本运作,与上市公司合作“管理市值”。以华东重机为例,2014年泽熙增煦斥资1亿元参与华东重机定向增发,当时公司市值规模约为24亿元,业绩自上市之后连年下滑,有外延式扩张、增厚业绩的强烈动力,各项指标都颇对泽熙的胃口。不过,华东重机2015年11月23日发布公告调整定增预案,徐翔旗下泽熙增煦被踢出局。
事实上,在私募行业内,一些私募机构喜欢打着“市值管理”的旗号进行项目运作,帮助上市公司管理股价,与大股东捆绑形成利益共同体,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私募机构的股票炒作相互配合,在特定时段共同推高股价,从而非法获益的现象十分突出。
日前,证监会对江苏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朱德洪与私募机构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合谋,利用信息、资金优势操纵宏达新材股价案,以及朱德洪泄露内幕信息,与另一家私募上海金力方串通做内幕交易案依法做出处罚。该案直指饱受市场诟病的“伪市值管理”,意义重大,也是证监会查处“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价格操纵”的第一案。
在此案中,私募机构以“市值管理”为名提供“一揽子”服务已呈现出专业化趋势,上海永邦对此形成了成熟的操作模式:先是双方就“标的股票、融资规模、期限、利率、折扣率、预警线、平仓线”等确定“交易要素”,然后上海永邦通过发行集合理财产品筹资或以自有资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接盘,随后融资方支付保证金,合作期间由上海永邦管理股票,到期回购或处置股票,按约定比例分配收益。
尽管宏达新材案缘起“伪市值管理”,但该案件却有着多种违法行为交织混杂,除了市场操纵外,还存在相关人员内幕交易、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违规等多重问题。当然,我们同时也可以看到,监管层对于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正逐渐彰显出依法从严监管的决心。

涉嫌非法集资 空壳私募大行其道

近期备受舆论关注的“中晋系”圈钱骗局有了新进展,根据上海公安披露的最新案情,该案应与P2P无关,因为中晋系主打的业务是私募股权投资,私募机构非法集资成为投资者需要警惕的又一种投资理财乱象。
据了解,中晋系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以私募股权投资产出高收益率吸引投资者。其在宣传网页上披露,截至2016年2月10日,中晋合伙人投资总额已突破340亿元,涉及总人次超过13万。而它旗下股权基金投资公司的全称是“中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记者在基金业协会官网上能轻易查到该公司的备案信息,案发前中晋集团官网上也曾挂出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牌照。
据了解,中晋系采用“独特”的合伙人模式中,中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充当了一个很关键的角色:其既是中晋合伙人股权投资(基金)的产品管理人,也是其普通合伙人。而上海中晋一期和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则是中晋合伙人股权投资(基金)的流动性基金。通过这样的合伙人模式,中晋系圈钱数百亿,其行为与合法私募背道而驰,投资者必须擦亮双眼。
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4月13日,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达到26039家,其中有管理规模的有8521家,仅占登记总数的32.72%,也就是说空壳私募占多数席位,行业乱象丛生,亟须监管。可喜的是,《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将在本月发布,一同落地的还将包括与私募基金合同条款有关的指引文件,此前基金业协会还陆续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多个重磅文件。在密集的新规规范下,私募行业乱象有望得到遏制。

一期产品冒尖 后续产品业绩平平

一期产品冒尖、后续产品业绩平平的现象算得上私募业最为常见的一大乱象,清水源、滚雪球投资、巨杉资产、景林资产、尊嘉资产等私募公司旗下基金产品均有出现类似的情况。以深圳清水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例,根据私募排排网的数据,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成立的首期产品“清水源1号”年化收益率为56.51%,累计收益率高达596.66%,但公司后来成立的产品如“清水源优势”、“清水源4号”等业绩十分普通,再往后发布的产品则以负的收益率居多。
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主要是新私募利用“一期产品”具有标杆效应,只要一期产品业绩做上去了,规模自然而然就上来了。2013年的私募单只产品业绩冠军创势翔是其中的典型。2012年5月20日,创势翔成立了旗下第一只阳光私募产品“创势翔1号”,2013年该产品以125.55%的收益率拿下当年阳光私募排行榜的冠军。此后公司规模迅速扩张,旗下管理的产品也不断增多,产品风格也进一步优化。
有业内人士指出,私募对第一只产品往往非常谨慎,会花很多时间和精力将其打造为旗舰产品,为后期发行树立标杆效应。只要首期产品业绩冒尖,产品业绩能进入年度或半年度的前10名、前20名,各路资金就会蜂拥而至,新产品发行才会更顺畅。特别是在弱势背景下,规模对私募而言,不仅意味着利润,也意味着江湖地位。
此外,私募变花样提业绩报酬的行径近期也浮出了水面。猛犸资产与投资人的纠纷在圈内引起了轰动。据悉,猛犸资产曾提取过3次管理费,而基金经理陈扬帆则称,共提取600万报酬。该公司去年3月发行了第一只产品“光辉岁月”,在即将结束1年封闭期之时,单位净值却跌至0.9元以下。管理人赚钱投资者亏钱,让私募提取业绩报酬的时点及方式提出质疑,基金业协会对此高度重视,已经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说明,并按程序启动调查工作,对有关情况予以全面核实。

人员流失率高 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随着私募进入野蛮扩张期,该行业从业人员的队伍也逐渐壮大。根据基金业协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16年3月底,私募基金从业人员44.65万人,在去年3月底的时候该数字仅为15.42万人。短短一年,私募从业人员数量增加了将近2倍。另有数据显示,2015年,有超过300名公募基金经理离职,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进入了私募领域,前述猛犸资产的基金经理陈扬帆也是其中一位。这些都印证了私募行业仍处于野蛮生长的草莽时代。
从数量上看,目前私募行业从业人员已然超过了证券、公募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规模上看,和公募、券商相比,大部分私募都显得庙小,其对从业者的要求却比前者严格得多。私募基金不养闲人,以成败论英雄,研究员的压力非常大。因此,私募人员流失率也相当高,做得不好的老板不想要,做得好的又很难留得住,缺乏激励机制的私募容易让有能力操盘的人单飞。私募这种个人英雄主义反映到团队建设和管理水平方面,和其投资水平相差甚远。
另一方面,“空壳”、“跑路”公司时有出现,机构失联屡被曝光,原本“公奔私”的人员也出现了回流。再加上行业监管趋严,专业度欠佳的机构和从业人员面临淘汰危机,私募行业人员流失率将进一步加大。值得一提的是,有的私募基金公司为节约成本,租一间办公室,两三个人就成立私募,一人身兼多职的小公司随处可见。事实上,一家正规的私募至少应该达到20人才算合格。有业内人士称,没有一套完备的体制,缺少一个强大的团队,这样的私募从长远来看是做不大的。
除了上述几大乱象之外,私募行业还存在风控薄弱、公开推介私募基金、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通过转让、拆分等方式变相突破私募投资门槛等违法违规乱象,作为投资者,必须时刻保持警惕,避免被卷入私募乱象中。(综合证券时报股市动态分析)

2. 佳信资本的私募基金现在在整治吗

作为投资者,你必须要知道的:

今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第五批共17家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名单。从分布上来看,北京、上海等私募机构扎堆的地方为失联多发地。这次失联名单中有8家私募注册地在北京,有3家注册地为上海,另外6家分散于山东、四川、深圳、黑龙江和辽宁等地。

公告中有“失联(异常)”行为的私募机构名单如下:
1.山东瑞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2.四川欧阳福资产管理拍卖有限公司
3.中乾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北京瑞达利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黑龙江中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银基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山东中东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辽宁安瑞锦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9.上海毓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北京中和亿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华莱财富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12.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
13.北京中农立信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4.中联盟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 有产品
16.北京恒银中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投资基金 有产品
17.上海喆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中,除了”远近闻名“的泽熙系引人关注以外。上海喆麟股权投资则是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久前收到新规后首张违规罚单的私募。深陷兑付危机的深圳金赛银基金也进入失联名单。 这17家私募从注册名称来看五花八门,根据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统计,它们中绝大部分管理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且没有登记备案过任何私募基金产品。 公示黑名单仅是监管链条中的一环,对违法违规机构进行撤销或注销管理人登记等行动也正在展开。

基金业协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3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901家。对比2月底25979家的公示数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出现负增长。许多行业人士将其解读为:”清理整顿初见成效“。

整顿的背后:私募基金乱象丛生(这几点你一定要小心)

从我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两年实践来看,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缺乏可操作性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越来越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和痛点。

不夸张地说,违规募集已成为私募基金乱象之源。权威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2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共办结236件(次)涉嫌违规的私募案件,案件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类型表现为公开宣传、虚假宣传、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其中多数发生在募集环节。

募集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四类

第一类是公开宣传或者变相公开宣传。

在协会办理自律案件、投诉举报以及与行政对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些机构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主要表现为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第二类是私募基金宣传推介过程中的虚假宣传。

其中包括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混淆管理人角色、虚假宣传重要信息和以保本保收益引诱投资者。“不少私募基金投资者虽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财务要求,但缺乏法律与投资知识,不能分辨出募集相关人员的虚假宣传与引诱。”一旦基金产品出现投资失败、兑付危机等风险,由于募集人员的推介表述与基金合同内容不一致、证据不足等原因,这类投资者的权益诉求难以得到保障。

第三类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个别募集机构“只募钱不看人”,向不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甚至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给投资者造成其无法承受的后果

第四类是部分从业人员非法售卖“飞单”。

在私募基金募集相关环节中,存在一些从业人员未经正式授权即从事募集活动的现象,该类私募基金的风险一旦暴露,投资者维权将遭受重重阻碍。更为严重的后果是,私募行业缺乏规范指导使得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假借私募的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严重损害投资者的个人权益,同时也给整个行业带来负面影响,破坏私募行业成长的根基。权责不清+监管缺失私募基金所暴露的其实是两个重要的问题,其一是募、管权责不清,其二是监管缺失。

“募管权责不清”存在巨大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风格手法多样。投资者需要挑选适合自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要选择与产品风险相匹配的合格投资者。然而,一些募集机构,在销售费用的利诱下,利用信息不对称向投资者推销产品,却在基金出现投资风险后以非基金合同当事人为由,不承担募集和信息披露责任,让投资者承担最终风险。当前公募基金的销售机构须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对私募基金的销售资质尚无明文规定。

现实中,私募基金募集主要通过管理人或第三方机构以产品销售的形式完成,在相关规则、罚则缺失的监管环境下,募集机构违规成本较低,导致本应由管理人承担的受托责任、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等责任通过不同形式实现转移、混淆。

不仅如此,募集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同样得不到界定和履行,导致无法对其违规募集行为进行有效的防范。在违背甚至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发生后,更缺乏有效的追偿和救助机制。

在各类募集乱象横生的当下,《募集行为办法》的颁布可谓恰逢其时,它通过七章共计四十四条的具体办法,以期规范私募基金行为。

《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

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私募’牌照’监管时代正式来临对冲基金人才协会秘书长郭涛认为,“这是一个里程碑。现在私募行业的主要管理办法都已到位,私募’牌照’监管时代正式来临。”毫无疑问,私募募集环节的行业标准正式形成,最终导致私募基金的门槛不断提高,行业优胜劣汰在即。

特定对象+合格投资者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是众多问题爆发的核心原因。新规将募集行为按照时间顺序分为八个步骤,在签署基金合同之前,需要先经过公开宣传机构品牌、确定特定对象、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四步。换言之,将普通受众转化为基金的投资人,需要经过一个从非特定对象向特定对象的转化过程。

在不同阶段,基金公司在宣传时能做的事情范围也不同。第一步,面对不特定对象,私募机构只能宣传私募管理人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不可以宣传私募基金产品,也不能宣传业绩;第二步,在确定位特定对象之后,可以向其推介具体私募产品信息,但是依然不能够公开宣传;第三步,向合格投资者宣传时,募集机构要对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审慎审查。

最核心的还是应该放在合格投资人制度,合格投资者意味着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是否应禁止所有“拆分”转让?

《办法》第九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不得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根据规定,所有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行为均为非法,私募基金分拆销售被明令禁止。但含合伙型基金的合伙份额、公司型基金的股东权益等在内的基金份额转让是否也应该被全面禁止,却也引起了业界的讨论。 “严格讲,基金份额的转,很难界定’拆分’、’大拆小’的标准。譬如投资人持有合伙型基金1亿元的份额,对外转让5000万,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履行合伙人变更、合伙份额转让程序即可。”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乃进表示,这其中存在“拆”和“大变小”的行为,但本质上属于私募基金份额向合格投资者转让。 但相关人士认为,转让基金份额占比非常小,加之私募可以定期赎回。即使全面禁止,也应该是利大于弊。

差异化冷静期+回访确认制度

《办法》还在私募基金领域首次引入了“冷静期”的概念,并对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采取了差异化管理。

小贴士:何为冷静期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非销售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方式回访八项内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回访确认制度并不是强制规定。基金业协会表示这项制度尚处在探索之中,但鼓励募集机构和投资人设置该项制度和条款。目前已有越来越来的机构开始采用该项制度,且操作过程不断趋向严格。 由于包括律师费用、工作人员、办公场地在内的运营成本在不断增加,预计今年合法的私募基金数量将会减少一半以上,同时私募创业的门槛和成本都在提高,小私募被洗牌出局是必然结果。

“ 不忘初心, 方得始终 ”

我国的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实行登记备案制,这意味着作为自律组织的中国基金业协会担负着重大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不忘初心,方得始终。"私募"是私募基金行业的制度基石和魅力所在。谁可以"私募"、向谁"私募"、如何"私募",是行业赖以存在发展的起点。”

值得指出的是,根据今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日前对中金赛富、中金信安和中投金汇等3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 建立健全“私募”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行为标准和要求,不但对每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持牌销售机构开展合规募集、坚守行业行为底线、摆脱“非法集资”魔咒至关重要,更是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切实保障和核心支撑,同样也是行业自律的标尺和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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