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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优先股业务指引

发布时间:2021-04-18 04:42:21

⑴ 最低1%最高12.5%,新三板优先股怎么发

1、什么样的公司适合发行优先股融资?

1)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

2)资金需求量较大、现金流稳定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补充低成本的长期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

3)创业期、成长初期的公司,股票估值较低,通过发行优先股,可在不稀释控制权的情况下融资;

4)进行并购重组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作为收购资产或换股的支付工具。

2、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什么条件?

合法规范经营;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什么情况下不能发行优先股?

1)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5)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6)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

7)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8)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发行优先股有什么要求?

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5、优先股票面股息率怎么定价?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可发行可转换优先股吗?

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

7、新三板优先股采用什么样的转让方式?

考虑到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后投资者不能超过二百人的特点及优先股的流动性需求,全国股转系统为优先股转让提供协议转让安排。

8、发行对象有何要求?

1)发行人数上,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持有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 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股,合格投资者范围主要包括:

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的企业法人;

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合伙企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9、什么时候能交易转让?

优先股发行时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设限售期或不设限售期都可以。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股转系统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10、该向谁申请?

挂牌公司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备案管理。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超过200人发行优先股的,由证监会核准。11、发行程序是怎样的?

董事会先公开披露优先股发预案、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与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股东大会审议、由保荐人保荐并向证监会申报、发审委审核。

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实施首次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次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12、发行优先股后,在信披露方面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发行优先股的挂牌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应当设专章披露优先股的相关情况;在日常信息披露中,涉及优先股付息、回售/赎回、转换、表决权恢复等特殊事项,应当发布专门的临时公告。

⑵ 新三板优先股如何转让,新三板优先股最新法律法规

一、优先股转让的相关法规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优先股发行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设限售期。
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交易或转让的具体办法由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四十九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优先股提供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服务。
二、具体流程
1.一般规定
根据相关的规定,优先股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人民币,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买卖优先股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优先股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2.申报时间
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午9:15至11:30,下午1:00至3:00。
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优先股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3.优先股的转让的申报方式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定价申报报送时,无须填写约定号,主机系统接受后自动分配约定号。
(2)成效确认申报报送时,必须填写约定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
4.成交确认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成交确认申报和与该成交确认申报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定价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注意:成交确认申报可以部分成交
(1)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的股票数量为成交的股票数量。
(2)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股票数量为成交的股票数量。
(3)定价申报未成交部分继续有效。
(4)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⑶ 新三板优先股有哪些特点

2015年9月2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接连发了四个公告: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的公告。与普通新三板股票相比,优先股具有如下特点(新三板融资定增上第一路演):

(一)优先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二)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三)优先股转换和回购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⑷ 新三板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对象有何规定

按照《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发行人数上,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持有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二,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股,合格投资者范围主要包括:(1)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2)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3)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的企业法人;(4)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合伙企业;(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6)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⑸ 什么是新三板优先股(规则,发行情

优先股是优先分配利润和分红的股票,参考投三板,详情你可以到上面具体了解。

⑹ 新三板优先股是什么

优先股是优先分配利润和分红的股票,参考投三板,详情你可以到上面具体了解

⑺ 新三板优先股有哪些

2015年9月2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接连发了四个公告: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的公告。与普通新三板股票相比,优先股具有如下特点(新三板融资定增上第一路演): (一)优先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二)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三)优先股转换和回购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⑻ 通过金融终端如何操作新三板优先股转让

您好,您可以通过以下菜单操作新三板优先股转让:
一、【股份转让业务】——【优先股定价申报买入】、【优先股定价申报卖出】:进行82开头股票的定价买卖申报。
二、【股份转让业务】——【优先股成交确认申报买入】、【优先股成交确认申报卖出】:进行82开头股票的成交确认申报。获取全市场定价卖出、买入委托行情展现,若输入证券代码,则筛选相应的定价委托行情,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对方席位、约定序号等;双击全市场定价委托行情的其中一条,输入委托数量,点击确认买入\卖出,并确认委托内容后,系统下单。
三、【股份转让业务】——【优先股互报成交确认买入】、【优先股互报成交确认卖出】:进行82开头新三板优先股的互报成交申报。
(1)输入证券代码,获取证券名称;
(2)输入委托价格、委托数量、约定号,对方席位号、对方股东卡号等;
(3)点击买入\卖出进行委托,并确认委托内容后,系统下单。

⑼ 新三板优先股有哪几种类型

2015年9月2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接连发了四个公告: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的公告。与普通新三板股票相比,优先股具有如下特点(新三板融资定增上第一路演):
(一)优先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二)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三)优先股转换和回购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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