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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设统一平台保障保险消费

发布时间:2021-07-25 06:04:54

『壹』 信息化提升社保服务

随着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信息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是我国政府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党中央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高度重视并科学利用建设成果金保工程的建设过程,是依靠信息技术引领支撑,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手段,完善管理模式的过程,要高度重视并科学利用系统建设成果。一要提高认识。建设好金保工程,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变职能、提高行政能力的客观需要,是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重要保障。要通过信息系统对各类经济、政治、社会信息进行广泛采集、及时传递、综合分析、深度加工,形成对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社会运行状态和突出矛盾的准确判断,提高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和预见性。二要领导重视。领导高度重视是金保工程成功建设的关键。信息化建设是“一把手”工程,是资金投入巨大的工程,是需要多方协调的系统工程,它涉及信息化管理部门、规划财务部门、业务经办部门的协调配合,还涉及观念、制度、管理及工作方式的变革。只有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密切配合,才能保证信息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三要加强研究。要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数据库、社会保险数据库、社会保险精算模型等资源,形成预警分析报告,研究各类因素对社保基金的影响,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精算报告,为宏观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二)确保金保工程科学管理规范运行要加强信息化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建设,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保障金保工程信息集成共享和管理科学高效。一是规范信息指标。系统信息指标的标准化,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最重要、最基础的工作之一,标准化的信息指标不仅是金保工程建设的基础,对于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工作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是强化项目管理。要按照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由熟悉信息系统建设、熟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熟悉工程管理的人员共同组成项目管理机构,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加强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各建设阶段按步骤、有计划、高效率、高质量地进行。三是提高资金利用率。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规模优势,争取财政、金融等部门的支持,多方筹集资金,科学合理使用,对于中央和地方在金保工程建设上投入的资金,要切实管好用好。整合利用已有的软硬件、网络技术资源,防止重复建设,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和投资效益评审考核机制,努力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三)切实做好信息系统一体化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势必要求信息化系统从以业务为核心向以人为本转变。
从以城镇、职工为主,向统筹城乡、全面发展转变;从以支持管理经办为主,向经办、服务、监管、决策支持等全部功能转变。要根据建设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搭建统一的技术支撑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管理与社会保障两大核心领域信息系统的有机衔接。利用完整统一的数据模型,通过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农保等业务数据,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库的整体规划,建立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各业务系统的相互关联is。要运用先进的技术乎段对数据加工处理,建立各类数据间的相互关联,实现对数据的分析、筛选和再利用,最终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一体化。
(四)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公共服务体系要着力构建面向全方位多层次的一站式集成服务平台,解决公共服务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等问题。一要积极发行社会保障卡。“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精确管理”被写入国家“十二五”规划建议当中,社会保障卡发放已列入国家战略层面,要加快社会保障卡发放进度,部署应用终端,完善用卡环境,在做好城镇参保人员发卡基础上推进农村参保居民发卡工作。二要建设统一的网上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基于互联网技术的自助式网上业务办理,逐步扩大应用范围,使网上缴费申报、网上审批受理、网上投诉举报成为业务办理的一种重要形式。三要以服务向下延伸为重点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规范和优化管理服务流程,在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普遍建立综合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窗口,将尽可能多的服务功能通过网络延伸到基层,为职工群众提供就近服务。
(五)形成支持跨地区协作的业务支撑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员流动的日益频繁,跨地区业务办理愈发迫切,既需要地区间的密切协作,又需要政策、经办、技术、标准等因素的有效联动。要在继续为既有本地化业务提供信息化支持的前提下,根据今后一个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部署,更加注重为新开展的跨地区业务工作提供技术保障。要建设统一的跨地区信息交换与结算平台,将社保关系转移、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集中查询服务、异地就业信息服务等跨地区业务纳入统一的支撑平台。全面加强与人口、统计、民政、银行、电信运营商、医疗服务机构等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的信息共享,实现业务流、信息流、资金流的联动,提高经办服务效率。
(六)加强业务与信息化的良性互动。
金保工程建设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多项业务,需要上下连通,部门联动。要加强各业务领域信息化工作的有机融合,业务部门要积极研究信息技术,了解信息化为业务发展提供的新技术和新手段,在制定政策措施时予以充分运用,推动业务重组和流程优化。信息技术部要深入钻研业务,了解业务的发展趋势,帮助业务部门利用好信息化成果,使信息技术能够更好地起到满足业务需求、促进业务发展的作用。对金保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坚持引进和培养并重的原则,努力提升业务能力、信息技术运用能力、项目实施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建设一支有高度责任感、精通业务、技术过硬的信息化工作队伍,担当起金保工程建设、维护和服务的重任。
(七)建立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国基金监管成功的经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使社保基金管理者、投资者等各方获得充分的信息,减少因不完全甚至虚假错误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应有完善的体系和完整的具体的披露要求。基金财务报告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附注等。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基金投资的成本、效益、利润及其他重大事项向公众披露,监管机构着重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社保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保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营等信息,提高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和全社会的参保意识,让公众享有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实现社保基金的公开、公平、公正运作。认真落实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准则》要求,做好社会保险信息定期披露和日常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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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加快建设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是什么意思

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和大数据应用,建立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数据资源清单,2018年底前,建设政府统一数据开放平台。到2020年,逐步实现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集有序开放,60%的省级部门依托政府统一数据开放平台开放数据。同时,完善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完善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内外网,到2020年形成全省统一、互联互通的电子政务内外网体系。

根据规划,“十三五”期间,我省信息化发展的主要任务有5项——推动互联网与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农业生产智能化水平,以信息化促进农业与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加强农业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促进制造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体系化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智能制造,推广节能减排信息技术应用。发展“互联网+”现代服务业,以信息技术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发展基于互联网的生活性服务业。

提升惠民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云办税厅”建设,2017年底推广到全省。提升城市管理精准化水平,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到2017年底所有市县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创新信息产业发展应用。深化大数据应用,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做大做强物联网产业,深化物联网在重点领域的应用。

加快与京津协同发展。推进管理协同和服务共享,以信息化支撑产业与京津协同发展,共办北京—张家口“智慧冬奥”。

强化网络和信息安全。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打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叁』 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应遵循哪些原则

(1)保险水平与生产力相适应的原则。社会保险水平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开展的社会保险,只能满足职工的基本保障。这就要求制定各项社会保险的筹资比例、待遇标准、保险的范围等,要综合考虑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和社会保险的管理能力。
(2)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社会保险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其待遇既要同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挂钩,以激励公民的劳动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又要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公平。
(3)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社会保险不同于完全由政府提供资金的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等制度。要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只有按时足额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4)广泛覆盖互助共济的原则。社会保险制度要逐步覆盖所有社会成员,这既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保障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有利于建立起一个在更大范围内互助共济、分散风险的社会保险“安全网”。
(5)政事分开的原则。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事业经办要由不同机构负责。行政部门主要是制定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其实施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基金的收支、营运和管理,并接受行政和社会监督。
(6)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原则。社会保险实现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是社会保险的内在要求,也是减轻用人单位的社会事务负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

『肆』 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上海浦东

广州出台IDI实施细则,保险方案、承保管理全面升级-工保网



另一方面,《实施细则》对保险公司理赔责任以保险责任生效为界限进行了区别:保险责任期开始前,对于质量问题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亦有权将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的项目列入保险除外责任;保险责任生效后,保险公司方需按合同约定方式承担质量问题责任。


概而言之,《实施细则》是对《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也是对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细化规定。这将推动IDI在广州加速落地,为更多住宅工程提供质量安全防火墙和缺陷兜底;也将健全建设工程质量风险保障机制,切实维护工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

『伍』 以下哪些属于增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的有效性

为推进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保险消费者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保监会今天发布《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原则、机制目标、重点内容。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将按照“以人为本、依法合规,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及时准确、客观审慎”的工作原则推进。逐步建立在全行业建立起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消费风险提示工作机制,形成多方参与、上下联动、协同运作、及时有效的消费风险提示工作格局,建立统一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平台。
《意见》围绕上述目标提出了三项重点工作内容:一是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要求行业有关单位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分工、构建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推进风险提示平台建设,建立信息汇集、发布、共享联动机制;三是规范运作流程,加强保险消费风险监测、识别,增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有效性。
《意见》的出台是落实保监会“加强保险监管、治理市场乱象、补齐监管短板、防范行业风险、服务实体经济”工作的具体举措。保监会高度重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特别是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进一步加大了保险消费风险的监测、提示工作力度,并着手建立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制度。《意见》制定过程中,在保险行业内外开展了广泛的调研、论证工作,充分吸收了保险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保险机构、消费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总结了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经验。
《意见》的发布将进一步丰富、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基础支

『陆』 我国保险监管的第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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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监管体制机制也几度变更。1950年1月,保险业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1952年,保险业划归财政部管理。1959年,保险业再度被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65年,人民银行、财政部明确国内保险业务由财政部管理,国际保险业务由人民银行管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保险监管。1998年11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方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依法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走向了专业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体系不断发展完善。
(一)监管法规不断健全。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相关法律为核心、行政法规为支撑、部门规章为主干、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等四个层次构成的保险监管法规体系。一是法律层面。1995年《保险法》正式颁布,并分别于2002年、2009年两次进行修订,完善了保险经营行为基本规范和保险监管主体框架。《海商法》和《刑法》中也分别对海
上保险和保险犯罪进行了规定。二是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曾于1983年颁布《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加入WTO后,国务院分别于2001年出台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6年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出台了《农业保险条例》,对保险经营管理的一些重点领域进行了专门规范。三是部门规章层面.保监会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共50部,大体分为经营主体、产品费率、资金运用、专业人员、偿付能力、依法行政等六个方面,夯实了保险监管的制度基础。四是规范性文件层面。保监会及各派出机构针对监管实际,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和改进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监管体系初步形成。认真落实国家金融监管部署,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一是监管框架逐步完善。改革开放初期,保险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首次提出偿付能力概念,1998年保监会成立后,提出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随着国有保险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革,2003年保监会发布指标规定,偿付能力监管实质性起步。随着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2006年保监会发布指导意见,正式引入公司治理监管,探索建立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为支柱的监管框架,并于2009年设立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公司治理监管委员会。新形势下,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根据国际金融危机后的监管改革趋势,强化公司治理监管。二是监管组织逐步健全。保监会目前设置16个职能部门和2个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保监会陆续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平行设立了36个保监局。为加强基层市场监管,保监会于2010年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唐山五个地级市试点设立区域保监分局。三是监管格局逐步建立。加强与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等的沟通合作,推动社团组织发挥自律、维权、协调等作用,支持新闻媒体、会计审计、评级机构、消费者等发挥监督作用,初步形成了专业监管、部门办作、行业规范、社会监督的大监管格局。
(三)监管手段日益丰富。不断创新和丰富监管方式方法监管的执行力和有效性得到提升。一,是分类监管。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内控合规、财务、资金运用,业务经营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实分类监管,提高了监管效率。二是非现场监管。建立保险监管统计制度体系,积累保险数据资产,加强市场运行和保险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提高非现场监管效力。推动保险业和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三网一库”,基础架构,开发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等25个应用系统,设立保险信息平台公司,推进监管电子政务建设。三是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规程和手册,规范检查流程和标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现场检查效率。组织开展综合性、系统性和专项检查,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对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实施“双罚”,提高监管威慑力。四是信息公开。建立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发挥保监会官网、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行业网站等平台作用,及时发布保险新闻、统计数据、行政许可和处罚等信息。五是其他手段。逐步建立保险保障基金等制度,率先在我国金融业创建了市场化的风险自救机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坚实屏障。
一、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基本
思路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深化改革理念,加强顶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顺应保险业发展趋势,遵循监管规律,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落实“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要求,深化保险监管改革,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保险监管制度,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监管作用,推动保险业发挥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功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现代保险业,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总体要求。一是遵循基本规律。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基本的要求是借鉴国内外保险监管的历史经验和有效做法,深刻把握保险发展和监管规律。要坚持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险监管与保险业发展相适应,监管制度与保险监管需要相适应。要发挥市场配置保险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市场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市场运行效率。要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严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弥补市场不足和解决市场失灵。要从保险市场实际出发,把握阶段性特征,科学确定监管目标、原则和支柱。
二是体现中国特色。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核心的要求是立足国情,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实际。要围绕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及总目标,推进保险监管制度现代化。要把握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保险深度和密度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保险服务能力不强的特征,坚持在加强监管中促进行业发展,推动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要把握我国保险消费者还不理性、经营主体还不成熟、市场机制还不健全的特征,完善市场规则,强化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要把握我国保险业基础薄弱、发展迅速、正在转型升级和成为全球主要保险市场的特征,兼顾审慎性与经济性,合理确定监管约束特别是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的标准。
三是顺应时代趋势。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鲜明的要求是把握国际金融改革的最新动向,顺应当今国际保险监管的变革趋势。要把握国际保险监管趋于统一的趋势,在形成监管框架、制定监管制度、完善监管规则中,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注重公司治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监管。要把握国际保险监管强调自主的趋势,结合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实情和自身利益诉求,汇集各家之长,积极推进我国保险监管改革,在国际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改革中争取更大话语权。
(三)主体框架。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要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和保险发展实际,总结保险监管实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3-4-3”保险监管主体框,即三个监管目标、四项监管原则、三大监管支柱。
1.监管目标。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产品服务相对复杂,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要通过保险监管,加强对保险供给者行为的约束,防止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恶意侵害。消费者权利保护是理性消费行为的重要保障,要通过保险监管,加强对消费者安全、知情、选择、求偿、公平交易、监督等权利的保护,促进合理消费,优化保险资源配置,提升保险市场运行效率。我国保险业服务广度、深度还十分有限,要通过保险监管,推动保险业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是防范市场风险。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运行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与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直接相关。要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涵盖承保、信用、市场、操作、流动性、信誉等各类风险的全方位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囊括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控制、处置等各环节的全流程风险防范机制。要强化保险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风险管控,加强保险监管的外部约束和风险防范,筑牢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三是促进市场繁荣。只有繁荣发展的保险业,才能为消费者和经济社会提供更加全面丰富的风险保障。要完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要完善市场体系,优化市场结构,推动市场主体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要争取政策法规支持,推动保险业发挥功能作用,在现代金融、社会保障、灾害救助、社会管理和农业保障等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支柱作用。
2.监管原则。一是维护公平与促进效率相统一。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坚持使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保险资源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坚持更好发挥监管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营造竞争环境,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稳定运行。
二是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统一。建立有效的保险监管治理机制,统筹协调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顺应保险创新趋势,强化功能监管和全流程监管,加强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监管协调,推进监管的统一性和连续性,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注重整体风险防范,改进机构监管,加强保险集团和法人机构监管。
三是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统一。在注重防范单一保险机构风险的同时,分析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对保险业的整体影响。关注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风险状况,重视金融风险的跨境与跨行业传递,重视逆周期监管,防范顺周期对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放大效应。
四是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统一。完善保险监管法规,制定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的具体规则,提高监管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注重运用原则监管,提高监管的指导性、灵活性、适应性,为鼓励创新、增强市场活力创造空间。
3.监管支柱。一是公司治理监管。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也是加强保险监管的微观基础。要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理念,完善制度机制,深化股权监管,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要强化公司章程约束,提高董事、监事和管理层专业水平,完善制衡机制,强化公司治理的刚性约束。要推动公司治理从“形式规范”向“治理实效”转变,防范治理僵局、管控薄弱、资产安全、高管渎职等风险,从保险市场源头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是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是风险监管的主要手段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终防线。要借鉴吸收国际上偿付能力监管的最新成果,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按照风险导向、中国特色、国际可比的原则,加快建设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要强化定量资本、定性监管、市场约束等三方面要求,完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整体架构和具体规则。要严格落实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三是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是确保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方式。要明确市场行为监管的边界和内容,发挥好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的作用。要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的统筹规划和系统管理,建立市场行为监管与公司治理监管、偿付能力监管等制度的联动与触发机制,形成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市场风险防范体系。
三、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着力点
现在我国保险监管改革既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重大的历史考验,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任务很重,必须在一些重点领域和环节不断取得突破。
(一)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石,也是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的第一道防线。要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监管水平,强化市场主体自我激励约束的这一内生机制,夯实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制度保障。一是强化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落实董事会的全面与首要责任及履职要求,加强董事资格审查,完善董事培训机制,建立健全董事会及成员的履职评价与问责机制,增强董事的尽责履职能力,提高董事会专业、高效、勤勉水平。二是强化内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地位。制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内控执行力。强化保险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三是强化集团监管在公司治理中的突出地位。完善保险集团防火墙制度,规范保险集团内部资源整合和关联交易。制定保险集团并表监管办法。建立保险集团风险控制标准。强化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四是强化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在公司治理中的关键地位。健全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关键岗位专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加强董事会秘书管理,强化总精算师、合规责任人、审计责任人等关键岗位职责,增强经营管理层的执行力。加强对司高管层高管层的稳健薪酬和执业行为监管。
(二)改进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是对保险业务全流程监管的重要内容,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手段。要注重标本兼治,制定科学规则,明确监管重点,抓好制度落实,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有效性。一是加强市场监测检查。坚持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不断丰富保险监管工具箱。构建涵盖各类风险的风险模型和监管指标体系,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控制和处置。改进现场检查方法,规范检查流程和标准,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改进保险产品监管c积极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和条款标准化、通俗化,探索建立产品创新保护机制,鼓励行业产品创新和结构调整。完善监管规则,改进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标准,建立科学的费率形成、条款执行、事后评估、产品纠正等全过程监管机制。三是强化保险中介监管。完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准人退出制度,强化公司法人治理和内控建设。稳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制度,探索兼业代理法人机构集中管理模式。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四是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制定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建立互联网保险的经营行为、数据信息、信息安全等技术标准,健全数据获取、电子签名、隐私保护等法规制度,促进互联网保险规范运行。五是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构建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
(三)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以风险为导向、符合我国实际、具有国际可比性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能力,是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任务。一是完善资本约束机制。科学把握我国保险公司实际风险状况,按照共同而有差别的原则,建立与风险紧密挂钩的资本要求。建立定量风险和定性风险相结合的综合评级机制,科学评价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生风险,全面反映公司风险状况。完善逆周期资本监管制度。二是强化全过程风险监管。充分运用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等手段,形成对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完善偿付能力压力测试体系,健全偿付能力J预测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三是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建立健全多层次和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创新和丰富资本补充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利用国内外金融市场和各种社会资本,增强保险业资本实力。
(四)完善保险法规体系。法规制度具有长远性和根本性的特征。完善保险监管法规制度,必须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做好“一法两条例”的相关工作。积极推动《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修订,加快研究制定《巨灾保险条例》。二是加快制度的“废改立”工作。本着急用先建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市场准人退出、治理理赔难和销售误导、网络保险、资金运用等关键监管环节的规章制定工作。探索负面清单模式下的监管方式,拟定保险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方案。三是推动相关领域保险立法工作。加强保险宣传和沟通协调,推动相关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商业保险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健全商业保险参与现代金融、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社会管理等五大体系建设的制度安排。
(五)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快构建“两地三中心”的数据管理架构。完善信息化建设标准体系,搭建一体化的保险信息监管应用平台。推进保险信息共享平台的公司化、专业化运营,深化保险数据开发利用,建设全国统一规范的行业运行和风险数据采集研究中心,构建“一站式、智能化”的保险监管信息
公共服务系统。研究探索保单登记、通赔通付、第三方支付、数据托管等服务领域,不断开发数据衍生应用领域。探索保险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加强监管政策引导和制度约束,从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战略高度,提升全行业信息安全意识,抓住信息设备购置、软件应用、维护维修、日常保障等重点领域,全面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六)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行业自律是实现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要加强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功能作用,防范化解保险风险,提升服务、协调和专业能力。建立覆盖全行业的自律体系,增强自律公约束力,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七)充分利用保险监管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工作、、加强监管自身建设,是提高监管科学性有效性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组织、机制和队伍等建设,提高监管能力,提升监管质量与效率。修订《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派出机构内设部门设置。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完善保监会机关内部协作机制,促进监管的统筹协调、沟通会商相信息共享。完善保监会机关部门与派出机构之间的纵向联动机制,促进监管的统一规范、协作有力。逐步扩大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有序推进属地监管常态化。建立健全监管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探索因地制宜的差异化监管。

『柒』 2015年国务院对电子商务发展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国家扶持项目 为了让自己投资项目风险最低,享受到最好的补贴优惠,国家扶持项目是一个重要的保证,那么国家扶持项目有哪些?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扶持项目主要涉及哪些领域的,我们在这里将对国家“十二五”规划作重要分析。 当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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