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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保基金分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17 21:09:00

『壹』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三章 基金法
第四章 托管法
第五章 投资法
第六章 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
第七章 使用法
第八章 管理法
第九章 制度
第十章 罚则
第十一章 背景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
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
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
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第七条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理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
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
(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四)3年内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
(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意见。理事会成立包括足够数量的独立人士参加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经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确定。评审办法由理事会制定。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并运用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四)编制社保基金委托资产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资记录15年以上。
(六)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一)社保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三)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十三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适应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
(三)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四)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委托资产管理职责。
(五)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投资管理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投资管理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投资管理人方可退任。
第十六条
禁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社保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社保基金账户的资产。
(三)挪用社保基金的委托资产。
(四)从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五)用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从事信用交易
(六)法律、法规和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条
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托管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证明。理事会按照招标原则评选社保基金托管人,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理事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条
社保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
(二)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
(三)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向理事会报告。
(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五)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社保基金托管人应适应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退任。
(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社保基金托管职责。
(四)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当社保基金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的托管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
第二十四条
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三)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二十六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与社保基金托管人须在人事、财务和资产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持有的国债在二级市场的交易,需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
(二)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
(三)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二十九条
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须经理事会认可。
第三十条
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第三十一条
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理事会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比例进行投资。
第三十二条
划入社保基金的股权资产纳入社保基金统一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股权资产变现后的投资比例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有关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社保基金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理事会可按照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签订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社保基金净收益全额纳入社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投资。
第三十八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
理事会可在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业绩奖励措施。具体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
社保基金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5%。
第四十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按当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的亏损。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社保基金委托管理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理事会按社保基金净收益的2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发生重大亏损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所提管理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社保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一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与该管理人的其他业务在财务、账户上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
第四十二条
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为社保基金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四十三条
社保基金与理事会单位财务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四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认真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就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告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二)每季度一次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社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三)单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对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投资情况作出说明。
(四)社保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立即报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按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及理事会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
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按托管合同和理事会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托管资产报告,并对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编制的报告的有关内容复核,向理事会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第四十九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及时或者未向理事会报告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退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出范围进行投资的应退任,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三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四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五条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其委托资产管理或托管职责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社保基金经营不善或重大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予以更换或退任。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处罚,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权作出处罚决定;对违反本办法的同一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办法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办法中原则规定了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比例: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证券投 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办法还规定:在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条件成熟时可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上述规定比例进行投资。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可对基金投资的比例适时进行调整。
此外,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单只证券或证券投资基金时,不得超过该证券或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投资管理人提取的手续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5%。
全国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其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全国社保基金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但其投资范围仅为银行存款和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均需委托投资管理人。

『贰』 什么是社保基金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镇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在顺利向前推进。但不少人国民对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是很了解,还存在很多疑问,例如不知道什么是社保基金,社保基金如何筹集,由谁管理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为您一一进行解答。

什么是社保基金?

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的简称,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起来、专款专用的资金。其一般按不同的项目分别建立,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等。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社保基金如何筹集?由谁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是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以及其投资收益。一般是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现行我国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原则是什么?

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其主要目的就是让社保基金实现增值,保证人民的利益。

【相关链接】:什么是社会保险?什么是五险一金

【内容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是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独立法人机构。该理事会现设八个部门,分别是办公厅(外事部)、基金财务部、投资部、股权资产部、法规及监管部、信息研究部、机关党委(人事部)、机关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责如下:管理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减持或转持国有股所获资金、划入的股权资产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选择并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运作;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负责、权益和收益等财务情况;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叁』 社保基金的基本原则

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国家规定社保基金可以进入股市,当然不是全部,有比例的限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保基金实现增值,保证人民的利益。
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社保基金的具体运作: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0%,企业债,金融债不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投资的比例不高于40%。
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肆』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信息

会保险基金被老百姓称为“养命钱”、“保命钱”,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逐步扩大,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社保基金监管的基本情况
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组成,去年底,各项基金累计结余5823万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的机制,基金监督工作实体化,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在规范业务操作和加强财务方面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每年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二次全面的自查,从自查的情况来看,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基本平稳,基金征缴、基金存储管理和基金支付正常,未发生基金安全问题,不存在“跑、冒、漏、滴”的现象。同时,为认真落实省、市社保基金“钱从银行走,数在网上传”的规定,进一步方便群众缴纳养老保险费,去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积极与金融部门联系,在全区各镇、办事处安装社保刷卡缴费机,从去年6月份起全区农垦企业职工全部实现刷卡缴费,结束了该区养老保险缴纳现金的历史。内外两方面严格控制,确保了社保基金安全运行。
尽管如此,社保基金的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人员不足,不能做到一事两岗两审,存在一人多岗现象;信息系统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二、几点建议
在此,就如何加强社保基金监督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谈肤浅的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在组织机构控制上,科学设置各业务部门的经办岗位,明确各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能、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标准、考核办法及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来相互制约;在业务运行控制上,通过对经办职能机构业务流程、办理内容及时限、经办人员等信息的公开,以及一些常规业务规范操作,进一步提高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在基金财务控制上,通过在依法进行基金财务管理和核算的基础上,建立了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建立了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建立了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账务核对制度来实现基金财务控制,进一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在信息系统控制上,通过科学划分使用权限,确保数据安全,同时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制度,注重网络使用安全管理,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等方面来实现信息系统控制。
(二)加大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制定行政监督管理制度与流程,建立监督台帐,完善监督档案,规范监督行为。二是对社保基金风险点防范实行动态管理,对查找出的基金风险点,重点进行监督防控。三是建立监督落实回访机制,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单位落实到位。四是建立社保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对发现的基金管理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提出预警,要求出险部门及时纠正错误,避免基金损失,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基金支付环节监管。一是注重生存调查,规范养老金领取。为防止养老金冒领行为的发生,开展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的专项稽核工作,建立公安、社保人员信息比对制度,根据群众举报和区外退休人员生存调查,重点核查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二是重视医疗保险基金的审核,特别是加强对医保基金使用的日常监控,注重整理掌握参保职工存在的违规苗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对已发现的违规定点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重点监控制度,在对医疗费用普审的基础上,筛选疑点费用,严把审核关。三是确保工伤基金支付准确。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中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的手续,避免在认定上的失误。
(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础建设,加强基金管理干部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对长期在基金管理岗位上的干部定期轮岗交流,对不适合从事基金管理工作的干部,不能安排在基金管理岗位上工作,已经在岗位的要及时调离。对调离的干部,组织进行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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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分散,管理部门过多,各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和管理,造成部门间难以协调和集中运营管理。 在实际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只是按照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征缴计划征收社会保险费,而社会保险机构由于没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通常也不会过分关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也就不能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部分参保单位由于及时、足额缴费意识不强,往往是一拖再拖,最后造成滞纳金很多、职工减员不畅、单位缴费不起、劳资矛盾恶化等局面。
另外,在目前基金收入当中,现在有很大一部分是年龄偏大人员的一次性补缴,这些补缴在现在看来是一笔可观的收入,而实际上这些人很快就要退休,从长远来看却是增加了未来基金支付的压力。在基金支出方面,虽然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看起来比以前科学、合理了,但由于这几年退休人员年年都有100多元的调资,所以退休得越早,调的次数就越多,比晚退休就越划算,所以参保职工还是想尽办法提前退休,而一旦得以提前退休便是少了基金收入却增加了基金支出,增加了未来基金运行的风险。负责社保待遇支付的部门,也是只管社保基金支出,至于有没有基金足够使用,能用多久,他们往往不会过问,在基金支出管理上,还会存在“不用白不用”的思想,存在基金支出控制不严、疏于管理的现象。 社保基金收入、支出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后,基金结余实质上由财政部门管浅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谢仁杰财税金融1242011.02(上)ChinaCollectiveEconomy集体经济·理,不是购买国债就是存银行。由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率优惠政策没有完全执行到位,造成各项社保基金利息不同程度地减少,有的存在银行也因不能及时转存定期,容易造成基金不必要的流失。
虽然现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而事实上这种制度容易造成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这个问题上推诿扯皮,影响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时,由于物价上涨指数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而实质导致基金的贬值,给今后基金支付造成较大压力和风险。 加大基金监管力度是维护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长期任务。只有不断强化内外监管,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减少基金风险。一是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内部审计科室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社保基金收支结存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防范违规舞弊现象发生。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在社保基金的征收、支付、货币资金管理等重要环节严格贯彻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授权批准等内部控制原则,从源头上防范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不法行为发生。二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投资和收益情况以及其他财务数据等,将社保基金的运营纳入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范社保基金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实行纪检、财政、审计部门联合监督,建立对社保基金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在监督过程中,要重点监管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有效实施;监督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基金征收、支付环节是否合法合规;监督社保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陆』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帐户。
第四条 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通报并向政府和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帐户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同级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
用于存储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要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规定设立,并逐步创造条件,对多头开户的进行清理,将在多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多个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以下分别简称“收入户”和“支出户”)归并成只在同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一个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应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财社字[1998]94号)规定,只在一个财政专户内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
第六条 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障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按资金种类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
第七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缴存和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二)接收社会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
(四)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拨付社会保险基金;
(五)根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计划,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六)支付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并加强债券管理;
(七)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
(八)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
(九)办理与财政专户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要求,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财政专户的会计、出纳,有条件的地区还要配备稽核人员,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的内部管理机制。
(一)会计人员的职责:负责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负责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用款计划的审核;负责其他有关财政专户的业务工作。
(二)出纳人员的职责:负责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的有关工作;负责拨付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款项工作;负责其他有关财政专户的业务工作。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编制财政专户资金月报和季报,年度终了后按照统一的报表格式编制决算表。
第三章 财政专户资金的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时间或定额将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应于当日登记入帐。每月终了前,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应委托各开户银行或国库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全部划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结合缴存财政专户情况,对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不得延误。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自定。
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未经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申请,一律不得随意动用。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缴存。
(一)预算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补助额度确定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填制预算拨款单或划款凭证,并将资金从国库或相关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转入财政专户。
(二)失业保险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调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资金额度核定后,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填制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将资金从同级财政专户下的失业保险基金帐户直接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帐户。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拨付。
(一)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根据本企业再就业工作计划按季提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用款计划,填写用款申请书,分别注明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附银行开出的企业自筹资金划拨凭证,经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财政部门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按季将支付给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从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使用;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设立了收入户的,直接从财政专户划拨到收入户,经办机构没有设立收入户的,则直接划拨到财政专户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帐户。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上下级缴拨直接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内各项资金的结余按规定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财政专户内的银行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缴存和拨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转帐划拨,不得以现金形式缴付。
第十七条 财政专户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时,应凭原始凭证记帐,并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有关部门或单位记帐和备查。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下级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应通过国库结算,不得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缴拨手续。
第四章 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专户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向政府和社会监督组织报告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况,接受财政部驻地方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与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及开户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经常性的对帐制度,定期核对财政专户内资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商定的资金收支计划收缴和拨付资金。
财政专户内的各项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其他不按规定动用财政专户内资金的行为,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未按时、足额拨付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财政专户内资金;
三)动用财政专户内资金平衡预算;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即时足额拨付按规定应拨付的资金;
(二)随时追回基金;
(三)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比照社会保险基金执行。
第二十六条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具体参考样式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柒』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原则是什么

社保基金管理应遵循的四项原则:
1、归集原则
在坚持社保基金单位与职工“双负担”的基础上, 强化基金征缴力度, 积极解决拖欠和扩面问题。针对目前部分企业存在拖欠保险费的情况, 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大催收力度, 视具体原因, 依据社会保险相关条例法规采取措施。
对符合参保条件、有钱不缴的单位, 应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拒不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有参保意识、经济承受力薄弱的单位, 可考虑放宽政策期限, 采取办理延期缴款或分期缴款等方式, 给予适当照顾。强化归集, 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力度, 逐步增加基金积累, 努力营造“人人自我保障, 社会保障人人”的社保大格局。
2、“以收定支, 自求平衡, 略有结余”的管理原则
各级财政社保基金专户普遍基金结余量较大, 需要引起相关部门注意。结余量大, 反映出基金支付能力良好, 保障实力雄厚, 是一个可喜的现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社保基金征收计划缺乏科学性, 支付范围和额度狭小,闲置较大影响了社会保障功能的充分发挥等。
3、专款专用原则
各级财政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经办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和确保基金专款专用。一是要保证基金及时足额支付, 确保当年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群体, 全部享受和领到社保救助金; 二是要切实采取措施杜绝各级经办机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问题的发生。
财政、审计部门要从制度的落实和执行上入手, 加大对基金经办机构监管力度。对因制度执行不到位或其他原因造成基金损失的, 应 依据《条例》给予严惩。若确因经办机构办公经费紧张造成挤占挪用基金的, 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扶持。
4、投储结合、保值增值原则
出于支付和资金安全性考虑, 各级财政将所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用于购置国债和其他安全系数高的金融工具总量很少,绝大多数社保基金处于银行储蓄状态, 这种基金投资方式没有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的存在, 缺乏抵御风险的能力。从保值增值的角度分析, 大量基金闲置将无法应对未来非预期的货币贬值风险。沉淀基金管理应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开展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待遇支付、基金保值增值等的行为和过程。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稽核、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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