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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险理赔降低灾害风险

发布时间:2021-08-10 11:54:57

『壹』 什么是森林火灾保险

『贰』 森林保险

森林保险是以天然林或人工林生长中的林木,或已采伐待运的林木为保险对象的一种农业保险。北欧国家的森利保险比较发达。
在我国,森林保险的概念好像太笼统了,不过森林火灾保险确实是有的,但因为风险过大,只有少数的一些大型财险公司才有能力承保。

『叁』 森林保险政策性保险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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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金融工作推进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8年上半年内蒙古保险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379.54亿元(人民币,下同),内蒙古森林保险承保规模居全国首位,为近两年大兴安岭火灾赔付超2亿元。

『肆』 自然灾害真的是我国农业保险赔付的风险源吗

不包括盈利预期,只是提供损失补偿。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按农业种类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按危险性质分为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病虫害损失保险、疾病死亡保险、意外事故损失保险;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基本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和一切险;按赔付办法可分为种植业损失险和收获险。
农业保险与农村保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以地域命名,是指在农村范围内举办的各种保险的总称,除含农业保险外,还包括乡镇、农业生产者的其他各种财产、人身保险。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农作物栽培(农业)、营造森林(林业)、 畜禽饲养(畜牧业)、水产养殖、捕捞(渔业)以农村中附属于农业生产活动的副业,是一种政策性保险。

『伍』 森林保险的我国森林保险现状

1.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历程1982年我国拟定了第一部《森林保险条款》。1984年进行了森林保险试点,到了1988年全国已有20多个省的133.3万多hm2森林开展了保险工作,随后森林保险面积不断扩大,对于减少森林灾害发生,分散经营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3年以后至今,我国森林保险呈萎缩徘徊状况,原来试点的森林保险也大都名存实亡。西北地区目前的森林保险基本上处于空白。
2.我国森林保险试点中的基本做法(1)广西、桂林的集体林区的基本做法。原有社队林场在落实“三定”,实行林业生产责任制以后,把原有杉木人工林承包给农民集体管理。承包者为了减少风险便主动向保险公司投保。这种保险的基本方法是:①把主伐前的森林划分为几个档次,每个档次按不同标准收取保险费;②按单位面积营林生产成本费用确定保险额;③根据杉木人工林的生长特点,确定火灾为基本险种,偷盗、抢劫为附加险种并按不同费率分别计算。
(2)平原农区林木保险的基本做法。随着平原农区农田林网建设和农业责任制的落实,集体和个人的林木数量有很大增加。为了加强管理,防止偷盗、牲畜毁坏及减轻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林木保险公司(属小保险)便由此而生。这种保险的共同特点是:①林木保险与管护并举,保险单位从投保人处收保险费,对林木发生的意外灾害给予经济补偿,同时,公司还组织护林人员进行林木管护,以保证林木正常生长;②按株数计算缴纳保险费,并进行经济补偿;③公司自筹(资金)、自防、自救,一般与保险主管部门没有联系,有自己的独立性。
3.我国森林保险存在的问题(1)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的法律法规。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服务的保险事业,保险立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表明了国家对农业保险的高度重视。现在的问题是虽然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同时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但是,至今有关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未出台,我国目前还没有规范的农业保险法规,森林保险的性质得不到界定,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也缺乏法律规范。由于缺乏森林保险的相应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操作依据,表现出随意性和盲目性。1996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基本条款中明确规定森林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因此就出现了森林保险既属于农业保险的范畴,又不在财产保险标的范围内的悖论。
(2)现行保险体制不适应森林保险发展的需要。由于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森林产品具有外部效应,因此,森林保险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属于政策性保险的范畴。而在金融体制改革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要向商业金融机构转变,无论是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是现在的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其主体机制都是商业性的,这种商业性的保险公司除了向社会提供保险服务之外,主要经营目标是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而林险服务林业、保护林业和保本经营的政策性目标是与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本质要求是相悖的,因此森林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中不可能找到自己的发展位置和业务空间,也就不可能发展。政策性林险被长期禁锢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这是阻碍森林保险发展的根本原因。此外还存在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的问题也限制森林保险业的发展。由于森林生产周期长,灾害多,突发性强,恢复慢等特点决定其经营管理和理赔方面必然有一定难度,灾害种类和频率、受损强度等都各不相同,难以确定,评估技术要求高。由于保险林木是不断增值的,保险金额也就很难确定,然而,所需具有林业专门技术又要懂得保险的人才又奇缺。
(3)森林经营者投保积极性不高。森林保险在经济较发达林区,已被相当一部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户所认识和接受。但是,在更多的林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西北地区,森林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还没有被广大森林经营者所接受,对森林保险的必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加之西北地区国有林场和林农普遍存在资金困难的问题,无力承担保险费用,更有人认为森林保险加大了群众负担,是乱收费,因而拒绝参加。
(4)政府角度看,国家政策对森林保险支持力度远远不够。森林保险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从总体上看,森林保险的经营是亏损的,但并不排除个别年份有盈余,国家在政策上对森林保险缺乏应有的扶持,至今政府也没有制定出完整的鼓励农业保险的措施,虽然国家免除了营业税,然而有节余的年份仍要上缴所得税。在税收政策上体现不出商业性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的区别,对林险的扶持力度不够,地方政府常把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林险业务看作是保险公司自己的事,盈亏与其无关,因此对林险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强,面对亏多挣少的森林保险业务,大大挫伤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热情。
(5)险种单一,不能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森林保险和农业保险同属于政策性保险,所不同的是森林保险险种单一,只有单一火灾基本险一种,远不能满足林区多种自然灾害的要求,同农业险种已达100多个相比差距很大,目前还有很多险种没有开办,如森林病虫害险,林区多种经营生产中的各类保险。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在优化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作用,更应从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方面开办各类责任保险。

『陆』 林木保险的责任范围有哪些

‍‍林木保险对由于火灾、自然灾害、冻害、干旱、虫灾造成保险林木损失的,由保险公司进行经济补偿。其中,林木火灾保险比较常见,林木火灾保险的责任为火灾,也就是森林火灾。即由火灾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死亡或者因火灾施救造成保险林木死亡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约定负责赔偿。林木自然死亡的,不算到林木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于战争、暴乱或军事行动,或者被保险人及他人管理不善和故意、过失行为造成保险林木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并且,对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施救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无论是人工林木还是天然林木,只要林木生长的密度符合国家林业部门规定的标准、生产正常且定植满二年以上,投保人即可将其符合条件林木全部投保林木火灾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分人工林木和天然林木,人工林木的保险金额按不同树种、不同生长时期的造林成本确定,天然林木的保险金额比照人工林木的造林成本,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2009年1月1日,浙江省启动政策性林木综合保险,成为在全国率先实施政策性林木综合保险的省份。获准投保的品种有生态公益林、用材林、经济林(香榧、核桃、银杏、杨梅、油茶、板栗等)和竹林。投保方式分为单独投保和联户参保两种形式,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含)的林业经营主体(包括国有、集体林场、林业企业、林业种植大户等)也可单独投保;散户可按专业合作社或行政村为单位联户参保。林木保险金额按不同品种林木再植成本的50%~60%确定为每亩200~800元不等,省、县两级财政提供45%补贴保费,林农自缴保费比例为55%。林木火灾保险为广大林农撑起“保护伞”,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林农的经营风险。‍‍

『柒』 森林保险的赔偿处理

1.全损。按保险金额赔付。 2.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赔付: 损失程度=(灾前标的估价﹣残值)/灾前标的估价 赔款=保险金额×(1﹣免赔率)×损失程度

『捌』 2019年森林综合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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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保险其实就是对森林进行保险,每亩生态公益林保险金额为500元。
据了解,生态公益林综合险费率为2%,保险金额每亩500元,中央、省级及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70%,林权所有者承担30%(每亩0.3元)。商品林综合险费率为3%。,保险金额每亩500元,投保面积在10000亩以下的种植户及林业合作组织,中央、省级及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70%,林权所有者承担30%(每亩0.45元);投保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大中型林业企业及其他林业经济组织,省级以上财政补贴55%,林权所有者承担45%(每亩0.675元)。
森林综合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凇、虫害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导致保险林木受害必须重造,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负责赔偿。
如果需要投保的话可以去当地的商业保险公司咨询一下,比如PICC或者平安。

『玖』 我国林业保险的现状是什么样子的

我国森林资源丰富,森林面积1.75亿公顷,列世界第五位。但是,我国森林火灾保险承保率占森林总面积的比例不到5%。我国是森林火灾多发国家,2006年发生森林火灾7946起,受害森林面积407624公顷,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森林火灾保险覆盖率较低的情况下,火灾损失主要由国家承担。

森林火灾保险承保由于火灾直接造成的保险林木死亡,或因火灾施救造成的保险林木死亡,以及一定数额的火灾施救费用,我国目前经营的森林保险基本都以火灾为单项责任。

我国森林火灾保险的历史和现状

我国林业保险出现较早,但发展十分缓慢。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森林保险却一直停滞不前甚至出现业务萎缩的现象。

虽然早在1984年就在广西桂林等局部地区开始了森林保险的试点,但由于森林保险业务的复杂性、林业产权的不明晰以及缺乏政策扶持等原因,森林保险业务时断时续,发展缓慢。目前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状况严重滞后于林业发展对风险保障的巨大需求。我国森林保险的经营效益差,风险大,亏损严重。

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一直处于这样两难的境地。从林农角度,要求低保费、低保额;而从保险公司角度,要求保成本、扩大承保面。但是,保费高,限制了林农投保的积极性,降低了对森林保险的有效需求。保费低,又限制了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的积极性,减少了对森林保险的现实供给。

据了解,自1984年至2007年的24年间,中国人保平均每年承保的林木只有1300万亩,仅占我国森林面积的0.5%。同时,从今年的雨雪冰冻灾害来看,光有火灾责任保险还远远不够,林农在面对其他自然灾害时仍然非常无力。创造了4种保险类型:

一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主办、林业部门代理业务,如广西的桂林、湖南的会同等地。

二是林业部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共保,如福建的邵武。

三是林业部门自保,如辽宁的本溪。

四是农村林木保险合作组织互保,如四川、山东。但是,近年来森林保险发展逐年萎缩。

2006年,国家林业局批复黑龙江伊春市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标志着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开始启动,由火灾等灾害引起的损失将由承包者个人承担,银行也要求贷款的林农提供森林保险作为抵押。目前人保、太平洋财险开展了森林火灾保险,从投保情况来看,既有林农为自己投保,也有财政出资投保森林火灾保险,如重庆即是采取政府统一投保的方式。

但我国森林保险的保障功能仍然有限。从保障风险看,目前政策性森林保险只承保火灾风险,不承保雨雪冰冻、台风、病虫害等风险;从保障对象上看,2008年的试点方案调整为仅承保商品林,公益林不再纳入承保范围。因森林保险技术复杂、利益诉求多元化、经营成本高、风险大、缺乏必要的政策扶持和再保险支持、企业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等因素,总体上仍然呈现承保面低、规模较小、发展缓慢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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