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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发布时间:2021-08-10 11:31:59

『壹』 养老保险金如何合理利用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
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问题解答
1、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出现的原因有哪些?
造成部分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拖欠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经济困难,
拖欠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削弱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
,基金调剂力度不强;保险覆盖范围窄,大量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还没有参加统
筹,
养老保险社会互济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基金征缴尚未实现法制化,收缴率不高;养
老金发放社会化程度低,部分地区仍然实行基金差额缴拨和委托企业发放的办法;
养老保险管理基础薄弱,管理手段落后等等。要从根本上解决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
养老金问题,必须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尽快摆脱困境
;同时,也要加大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力度,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
应的养老保险体系。
2、为什么要对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按时足额发放?
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使他们老有所养,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企业离退休人员曾经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过重大贡献,在他们退出劳动岗位后,
他们的贡献应该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他们的基本生活应该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
障。因此,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机构
有义务通过社会统筹基金,确保其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目前还没有参加统
筹的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困难的,当地政府也有责任帮助企业采取
有效措施解决,力保按时足额发放;对于长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在采取
措施加大催缴、清欠力度的同时,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应按时足额发放,各
地不得自行采取减发措施。
3、为什么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长期以来,我国的养老保险以市、县级统筹为主,统筹范围小、层次低,基金
管理分散,调剂力度小,抗风险能力弱,难以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
时足额发放。为此,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开始,各省区市实行养老保险的省级统
筹,重点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到2000年,要基本实现省级范围
内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金。
4、为什么要将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化,行业统筹自成
体系的管理体制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基金只能在
本行业之间调剂,难以实现更大范围的风险共担;各行业之间,行业与地方之间统
项目、待遇标准不同,造成同一地区同类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有高有低,引起互
相攀比;特别是机构改革后,原来负责行业统筹的部门,有的调整或合并,难以承
担行业统筹任务。因此,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势在必行。这是党中
央、国务院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增强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功
能和建立有效调剂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全国范围内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和实行省级统筹的重要保证。
5、为什么要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
这里所说的提前退休,是指目前一些地方和企业违反国家政策,为职工提前办
理退休手续的错误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企业从局部利益出发,采取一些不正当
手段诱迫职工提前退休;有些职工本人利用假病残证明或更改年龄等手段办理提前
退休。这种做法蔓延的结果,一是使领取养老金的人数增加,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人数相应减少,加重了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影响了符合条件的正常退休人员基本养
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二是使一批未到年龄、有技术、有经验的职工提前退出工作
岗位,不仅造成劳动力资源的浪费,而且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职
工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了侵害;三是大量提前退休人员二次就业,对劳动力市场形成
了冲击,扰乱了劳动力市场发展的正常秩序。因此,提前退休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
禁止。
6、企业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制度,是适应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和
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
有依法参与和行使监督的权利。企业有权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要求社会保
险机构合理有效地管理使用养老保险金。职工有权随时查询本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的情况,有权在退休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职工认
为其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举报,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起
诉。
7、企业和职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应依法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办理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应为参
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用于记录缴费,并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可以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
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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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如何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基金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养老保险由于其具有强制性、互济性、普遍性、保障性的特点。它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参保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通过全体参保单位和职工来均衡分担,实现统筹范围内单位之间养老保险费用的互助互济,从而使劳动者在在达到退休年龄时都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最终保障劳动者丧失劳动力后的基本生活。因此,养老保险的特点决定了企业必须按照保险的政策法规切实做好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养老保险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做好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相关工作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也是提升企业管理,留住企业人才,提升企业员工忠诚度和积极性的重要举措。一、养老保险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意义(一)体现员工地位,强化员工激励。企业管理者需要将员工切身利益加以足够重视,以突出员工在企业运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完善的企业养老保险有助于消除员工的后顾之忧,提升职位满意度,增强了员工的安全感与满足感,进而能够以更积极的态度从事工作,为企业创造更有效的管理环境。(二)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企业生产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员工的工作效率,企业积极推行养老保险,有效保障了企业员工的未来利益,增加了员工对本企业的忠诚等等

『叁』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如何管理

养老保险手册是有职工本人保管,(如果个人缴费是在工资中扣除,单位统一为职工缴纳,单位会同一收起来到社保缴费中心缴费并记录)如果个人缴费部份是自己缴纳,手册就有自己保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遵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第四条"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规定,现就《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使用填写方法问题,通知如下:
一、《手册》是准确记载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其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企业补充保险养老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金)提供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的依据。因此,《手册》的使用和管理,必须规范化,科学化。
二、《手册》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和个体劳动者。
职工是指在上述各类企业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等全部职工。
三、《手册》由劳动部门核发,职工所在企业填写。
《手册》由企业保管,还是由职工本人保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手册》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核发单位申报,办理补领手续。
五、职工本人和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企业填写《手册》的各项内容,应定期核查,发现错误,及时更正,保证记载的准确性。
六、《手册》填写要求
1.企业经办人员要认真填写《手册》,金额数字要符合规格,文字书写要规范清楚,不得乱造简化字,不得随便涂改。如需更正,应将错误的数字和文字用红色墨水划双线注销,另填写正确的数字和文字,并加盖经手人印章。
2."社会保障号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GB11643-89)的规定填写,即居民身份证的十五位号码,最后待定的第十六位码为计算机校验码,可暂不填写。
3."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根据便于管理的原则,自行确定。
4."工作单位"是指核发《手册》时该职工所在企业单位。
5."参加工作时间"是指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或首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6."工作单位变更"是指核发《手册》后工作单位的变更。
7."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页上的"企业缴纳金额"栏,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目前尚不统一,可暂按企业人均缴纳养老保险费金额填写。"个人缴纳"栏中的"基数"栏,按个人工资总额填写:"比例"栏,按缴纳比例填写。
8."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缴费记载"页上的"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金额,应按实际缴纳金额填写。收缴费一次,记载一次。
9.《手册》中实际缴纳金额,填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10.职工对《手册》记载的各项内容核查盖章(或签字)后,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查并盖章。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刻制小型核查专用章。
七、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
1.职工调动时,《手册》应随同调动手续一并转移。
2.企业职工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或因待业、参军、上学、出国等暂时脱离工作时,应将《手册》转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保管。职工再次工作时,企业应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继续使用《手册》,并办理手续。
3.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须凭《手册》换发退休证。
4.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确定职工"连续工龄"的工作,应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的同时做好,其审批程序为:先由职工所在企业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劳动部门审批,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备案。
5.购买《手册》所需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开支,在保证管理服务费正常开支前提下,购买《手册》经费不足的,可以先由"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以后逐年从管理服务费中冲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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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办法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政府通过利用养老基金结余的巨额资金进行投资和建设,可以控制消费支出,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有效抑制货币供给和通货膨胀,有利于保持国民消费相对稳定,促进经济恢复和发展。
上海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马力:养老金投资无法完全避免短期波动,但从中长期来看,投资必然带来丰厚回报。而不投资才是最大的风险。
量鼎资本管理公司执行董事李春平:养老基金实行市场化、多元化投资改革是一项面向未来的战略性举措,既有利于实现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缓解养老资金压力、确保社保制度可持续,也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实现我国经济长期向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在投资限制上,《投资管理办法》更多借鉴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限制的规定。相对来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限制更多。在投资需求方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更看重中长期收益,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则更看重当期收益。因此,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限制政策上出现较多重合。不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投资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股权,投资上限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而企业年金基金目前不能投。出现这种区别,我的理解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主导,且资金规模庞大,可对其统一施行优惠和扶持政策,使其能便利地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股权投资,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充分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而企业年金基金尚不具备这些条件。不过,企业年金基金可通过投资信托产品或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形式,间接投资国家重大项目。

『伍』 养老保险基金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十条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部负责制定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政策,监督检查全国基金管理情况。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基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地区基金管理情况。
第三条 劳动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基金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基金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部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总公司的直属国有企业基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定管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第五条 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自愿缴纳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
(四)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基金存款利息;
(六)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
(七)财政给予的补贴;
(八)劳动合同制职工基金转移的收入;
(九)其它收入。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支付养老保险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逐步实行企业全部职工按统一比例筹集。基金应留有部分积累,积累率为工资总额的3%,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再逐步调整。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与工资总额同口径)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部分,并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企业和职工必须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才能计算职工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第九条 经济困难的企业确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能力时,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手续,经批准后执行。缓缴的具体办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因破产或关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清算企业财产中,优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拨付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一次性拨付离退休费用的具体数额,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统筹项目,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费用。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养老保险费用,仍按现行规定的标准由原单位支付,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性予以支付。职工在退休前死亡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 第十三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财政补贴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分别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对到期的基金银行存款和用基金购买的债券,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及时办理转存或兑付。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基金月平均全额结算收入数额,从基金中留足1-15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周转金。
第十六条 凡跨地区流动的新招劳动合同制职工,转出与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予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转出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纳标准(不扣管理费,不计利息)转移。新招劳动合同制职工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内部审计等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编制基金年度收支和管理服务费预、决算,报当地人民政府在预算中列收列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的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计算和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间上报劳动部。
第十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节约的原则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具体的提取比例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车辆购置费、房屋基建修缮费、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和其他必需开支的费用。管理服务费的使用,要符合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有关规定,必须先提后支。管理服务费年度收支预算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权稽核参加统筹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企业工资总额、离退休费用和在职职工、退休人员花名册、核准计提基金的各个基数以及应支付的离退休费用。 第二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历年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在保证各项离退休费用正常开支六个月的需要,并留足必要的周转金的情况下,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则,可运用一部分结余基金增值。基金增值所获得的纯收益不计税费。基金增值部分应全部转入基金,不准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
(一)购买国库券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
(二)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
第二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办放款业务,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各种股票,也不得为各经济活动作经济担保。
第六章 基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四条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管理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向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汇报基金管理情况必须事前听取监事会意见。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和工会对养老保险基金以及管理服务费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帐目和原始凭证等资料。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单位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日加收应缴数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纳的滞纳金在该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职工弄虚作假,少数、不缴、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补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的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以非法手段领取养老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违反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陆』 谁来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基金最高有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部管理,各省有人社厅管理,各巿区县则有社保中心管理。

『柒』 养老保险基金的对策与建议

首先是加强立法。《社会保险法》已经明确了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中的责任,法律实施中要改变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投入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建立起公共财政体系,通过确立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投入体制,使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投入制度化。
其次是将财政投入比例明确化。《社会保险法》虽然规定了政府对于养老基金的责任,但是并没有明确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的比例和增长幅度,从长远看,财政投入对于实现城镇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必不可少,必须立法稳定现有6%~8%的正常投入,力争达到10%~11%的适度投入比例,法律还应明确财政投入的增幅与经济发展速度、最低工资增长幅度等之间的联动关系。 可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度小步调高缴费率尽快将缴费率比较低的地区提高到缴费率比较高的地区的缴费水平。中国养老保险替代率在国际上属于比较高的区间,在保证退休待遇绝对值增长的前提下可以适度降低替代率,从而缓解支出的增长幅度。
完善柔性退休制度,上海出台了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的柔性延迟申领养老金政策,这一政策适用范围可以逐步向企业以外的单位扩展,并逐步借鉴国外经验,将延迟退休与适当增加养老金挂钩,形成鼓励所有员工推迟退休的柔性退休制度。
必要的情况下,根据就业状况和养老基金的积蓄量,借鉴国际推迟退休年龄的经验,适时实施逐步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政策。从改革年度开始,每1年推后退休延长法定退休年龄4个月。考虑到我国人口生理特征,可直至男65岁、女60岁退休,同时给予女性自愿选择同男性一样65岁退休的权利。 养老保险体制转换过程中存在巨额的隐性债务,它是对老人、中人在旧制度下积累的预期给付的全部养老金权益的负债。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前的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对劳动者实行低工资制,劳动者的报酬中没有包含必须用于养老保险的部分,仅能应付现期的生活支出,而不能为未来时期的养老储蓄必要的资金。这部分劳动者现在已经或即将退出劳动岗位,如果不对他们进行必要的补偿,其养老的需要就不能得到满足。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利润全额上交国家财政。由于劳动者的报酬中没有包含养老保险等社会必要劳动,企业上缴的利润不仅包含劳动者剩余劳动,也包含劳动者的社会必要劳动。在此基础上实行的工业积累是一种强制性积累,这种强制性积累则被用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
这就是说,我国现有的国有资产,不仅包含有剩余劳动积累的部分,同时也有用劳动者必要劳动形成的部分。为了补偿转制成本,必须将国有资产中用劳动者必要劳动形成的部分价值归还给为其做出过贡献的劳动者。2009年6月,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明确提出要多渠道筹措和增加社会保障资金,其中重要的方式之一便是变现部分国有资产。
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可有如下几种方式:出售竞争性领域内的中小型国有企业的资产;向居民出售部分国有不动产;对竞争性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上市或非上市交易转让部分股权。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减持国有股就是要让出一部分国有股权甚至大部分国有股权。国有股减持,可能有如下几种方式:国有股配售,即将国有股配售给原有流通股东;国有股回购,即公司动用自己的资金将股东持有的国有股权购回一部分;股转债,即将国有股份转变为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按协议逐年偿还;向社会公众或一般机构投资者出售公司股份。这几种方式存在两类风险:一类是国有股份定价不合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另一类是国有股减持过快过多,超过投资者承受能力,导致股市疲软。出现这两类情况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都是不利的。
国有股减持可以主要通过协议方式将一部分国有股转交给养老社会保险机构,既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又有利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办法。这样做,其实质就是将国有资产中用劳动者必要劳动形成的部分价值归还给劳动者。 养老基金的运营、管理和监督,需要引入和完善市场机制。在尚未实现全国统筹之前,中央政府可以鼓励地方统筹区域建立养老保险风险储备基金,同时,中央建立国家养老保险风险储备基金,通过引入市场化投资运营手段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在规范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基础上,通过修改法规,明确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市场化运作原则,改革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制度性约束。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以风险能够有效控制为前提,优化基础养老金组合投资比例。允许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实业股权和股票证券,养老保险基金首先要投资周期较长收益稳定的实业股权,同时也可以有一定比例用于股票证券投资,从而最大限度实现基金保值和增值,提高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效率。
优化投资管理模式,对证券投资和预期收入稳定的股权投资运作模式,可参考采用成立几家信托投资基金公司,通过市场竞争获得最优选择。建立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多元投资体系,成立政府许可的养老金基金公司,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政府要加强这些公司的管理,规范基金公司的运营行为。
个人缴纳的储蓄型补充养老金,应该有别于一般的个人商业保险。政府应该委托若干个管理绩效好的基金公司,管理个人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养老金补充保险金应该品种多样化,满足不同人群的养老心理需要。
“以房养老”是个人储蓄养老的一种形式,不妨积极推进市民以房养老,缓解养老保险基金短缺压力。在条件成熟的城镇将“以房养老”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制定规范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当前,首先要通过试点,制定住房逆抵押贷款管理细则,规范住房逆抵押贷款行为,通过房屋交易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老年人用自有住房获取更多的补充养老金,形成社会示范效应。 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增殖方式是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从1950年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在股票总市值中的0.8%上升至1998年的29.6%,而全球主要市场上养老保险基金掌握的股票比例在20年内增加了超过20%。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持完成的《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报告分析,我国养老保险基金预计近两年将达到1000亿元,并在今后几年以30%以上的速度递增。根据专家经验,当单一机构资金量占市场市值的10%以下时,该资金进入市场将不会引起市场的巨大波动。
但同时,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投资时,对资金的安全性和回报的稳定性要求很高,一方面需要证券市场为养老保险基金提供一个规范、稳健的投资环境,提供适合养老保险基金特点的投资品种;另一方面需要注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的控制,注意选择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品种,如证券投资基金。
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组合形式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而多元化的资产组合能够有效地减少其中每一种资产所面临的风险。据有关机构估计,今后十年内我国养老基金结余规模有可能达到1.5万亿元,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投资出路的问题已经越来越紧迫。基金增殖途径的多源化无论对于保证养老金定额支付需求,还是对于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家经济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目前我国基金增殖的方式主要是靠银行存款利息和购买国家公债实现基金增殖,这种办法虽然能保证基金运行安全,但增殖率极低。事实上,如税收融资、国有资产变现融资、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都可以弥补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为其保值增值提供了一条现实的途径。 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时遭遇拒绝或因性质与数额出现争议时,国家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保护。基于此点,建议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结构可为:(1)《基本养老保险法》,根据这一法律,由政府建立社会保险税收,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政府的社会保障预算;(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法》,根据这个法律,企业和职工共同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3)《个人投资养老保险法》,与商业保险相结合,鼓励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养老保险基金是广大离退休人员的活命钱,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得以正常运转的依托和核心,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与平衡研究,积极开展途径解决危机,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捌』 如何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保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实施条例》、《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京政办发〔2005〕62号)和《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农发〔2006〕75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辖区内负责管理农保基金的财政部门和负责农保基金收缴、支付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进行农保基金财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账户为主,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采取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本办法所称农保基金是指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利息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参加保险人员年老后的基本生活。 第四条 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规定筹集和使用农保基金;建立分会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农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 农保基金纳入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玖』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如何运营

(1)区县管理中心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基本核算单位。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进行归集、核算,并委托市级业务管理机构代为运营和管理。
(2)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基金。基金不得用于拆借、担保和抵押。
(3)基金运营收益按年结算,不低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基金增值要求。

『拾』 如何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建议:

(一)养老保险费未能应收尽收,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规模和总量未能如实体现。

(二)养老保险金超范围发放,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一是部分地方擅自增加养老保险金计发项目,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规模。

(三)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管理不够完善。
1.账户设置和管理不规范。一是一些地区未按规定清理多头开户,仍在多家银行分别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甚至在同一银行开设多个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造成账户管理的混乱。

2、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基金财务制度不完善。我国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不成熟不完善是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是1999年制定的,其中有一些不完善之处,已不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的需要,特别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计息、开户行的选择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二)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频出。首先,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之间缺乏相互的监督制约机制,或未能执行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职能。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账单传递速度慢,不及时对账,造成账实不符。其次,社会保险基金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部门也是近年来才逐渐重视和加大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但检查范围有限。
(三)现行政策执行不严格。从检查情况看,不少地方未能严格执行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是造成违规违纪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体制方面的原因。从检查情况看,多数社会保险基金的挪用都是政府的行政命令或是行政干预的结果。地方政府经常把“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当作准财政资金使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领导财政法规意识淡薄,特别是在基层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从部门利益出发,违规挪用、滞留、转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违规设立账户,不按要求划转社会保险费收入及利息收入。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配合,从而导致社会保险基金账实不符。此外,部分地区相关部门经办人员业务素质差,工作能力和责任心不强,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建议
(一)大力推进税务征收,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针对目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不实,征管缺乏强制性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加大推进税务征收工作的力度,并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一是可以切实改变社保基金征缴困难、征收乏力的局面。目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从近几年的基金征缴情况看,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做法缺乏强制性,基数核定不实的问题也比较突出,致使拖欠、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且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成本也比较高,不利于建立更加规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而由税务机关征收,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及时足额征收。二是有助于有效筹集社会保险基金。通过法律形式把企业、个人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保证所有工薪收入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成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从法制上确保社会保险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三是有利于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课征社会保险税,标志着社会保障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意识。在未实施征缴改革前,各级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征收。首先,要加大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养老保险政策,鼓励职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增强履行缴费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通过向社会公布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及时发放养老保险费对账单,设立查询、举报电话等,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强化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参保和依法缴费的意识。其次,要加强稽查审核,堵塞漏洞。加强对稽核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稽核人员的稽核能力。采取日常核查与专项稽核、书面稽核与实地核查等多种形式开展稽核工作,加大清欠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充分发挥稽核工作的效力。
(三)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社保基金管理水平。在目前财政、劳动、税务部门几家共同参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情况下,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一是建立健全财政、劳动保障、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相互制约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保基金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进行审核;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严格按核定的缴费基数及时足额征收,对无法征收的,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馈,建立顺畅的对账联系机制。二是对因会计核算、财政专户管理、基金决算编制等方面的原因出现的税务、财政、社保部门之间数据不相符的问题,建议财政部统一结账时间,要求各级征收、管理、使用部门加强财务对账管理工作,按月进行定期对账,年底统一时间扎账。确保会计信息的数据统一、真实、有效和完整。
(四)修订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社保基金计息办法不统一、预收养老保险基金长期挂账、其他社会保障类资金在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列收列支、国库归集资金未及时划入财政专户以及未足额计息等问题,都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现行制度规定作进一步的修订,使之在实践中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五)规范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行业统筹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转制阶段的特殊产物,要切实统一规范行业统筹政策,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一要强化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加大征缴和清欠力度,将社会保险的缴纳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目标管理考核中重点考核内容之一,强化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二要明确经办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归集养老保险费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避免归集资金账外核算、资金收益归属不明确等问题,以确保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决算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六)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长期挂账问题。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在基金决算中长期挂账,影响了基金决算使用部门对决算信息的分析,也影响了基金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建议对遗留问题商劳动保障、审计等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相应的办法予以解决,避免长期挂账。
(七)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工作长效机制。要切实强化养老保险收支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一要建立健全法规体系,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监督中法律缺位、层次低、效力差等突出问题,尽快出台养老保险费征缴处罚办法,强化养老保险制度约束的刚性;二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组织体系和各部门配合工作机制,实现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审计、财政、税务、社保等部门协调配合、相互制衡;三要建立快捷、准确、高效的基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监管、征收、缴费各部门间信息实时共享,确保养老金按时收纳、拨付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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