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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找矿基金项目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1-04-18 08:00:52

㈠ 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运用充分调动了我国各个方面地质找矿的积极性

能源和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对油气、铀、铁、铜等重要矿产资源的需求呈刚性上升态势,国内供给保证能力不足,对外依存度不断攀升。面对这种形势,国土资源部研究提出了地质找矿新机制,并把它用在“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实行“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整装勘查、快速突破”,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地勘单位的找矿积极性,统筹协调各类资金,打造市场导向多元投资制度平台,主要利用市场力量,促进地质找矿的大突破。从两年多的实践看,这个新机制调动了五大方面的地质找矿积极性。

1.中央政府的积极性

近15年来,我国矿产资源消费保持两位数增长,石油、铁、铜、铝、钾盐等大宗矿产的进口量大幅攀升,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2009年,消费石油4.08亿吨、煤炭30.2亿吨、钢材5.7亿吨、水泥14.7亿吨,各种矿石采掘量超过80亿吨。主要矿种对外依存度分别为石油53.6%、铁矿石61%、铝58.6%、铜72%、钾盐44%、镍72%。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煤炭、钢铁、氧化铝、铜、水泥、铅、锌等大宗矿产消耗量最大的国家。

今后10~20年是我国工业化进程的重要时期,也是世界上新兴国家发展的提速期。按照现有查明资源储量与预测需求量的分析,我国石油、铁、铜、铝钾盐等大宗矿产品对外依存度仍将居高不下,届时大宗矿产品的全球竞争将更加激烈。与急剧增加的资源需求相比,我国地质找矿相对滞后。

面对这种形势,国务院及时提出了实施“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并且在资金上给予了充分保证,这是前所未有的。战略行动的总体目标是用8年到10年时间,实现主要能源资源整装勘查、老矿山深部和外围找矿及成矿远景区找矿发现,密切结合国家区域产业规划布局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资源产业战略西移、海域与境外招标。形成一批能源资源战略接续区,建立重要能源资源储备体系,促进能源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能源资源综合勘查评价,促进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推进地质矿产勘查开发体制机制改革。可见中央政府这个积极性在国家层面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从我们跟踪调研的几个重要矿产资源大省及了解到的几个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省(自治区)看,他们对“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非常重视,把它列入省(自治区)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自治区)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具体抓,有规划、有具体行动方案、有组织机构、有保证措施。但是他们格外重视的目的与中央政府有所不同,即主要是为了推动本省(自治区)GDP的增长,因为一旦找到可利用的资源储量,很快就会形成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这里包括财富增长效益,即矿产资源净价值所提供的社会财富,如陕北地区产油的县(市)、山西和内蒙古产煤地区的县(市),找到资源之后很快就富起来,经济发展效益明显;通过矿产资源,可以招商引资,在勘查期间、在建设期间或在形成生产能力之后,都会迅速增加本地区的生产增加值,扩大就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提高地方社会需求水平,拉动地方经济大发展。因此具有潜在矿产资源的地区,迫切需要地矿部门组织力量,摸清他们的家底,以便作出全面部署。为此,他们在要求中央支持的同时,本省(自治区)财政也加大了支持力度,建立了地方矿产勘查基金。

安徽省规定,社会资金不能直接同公益性地质工作对接,所有矿产普查预查项目,统统进入省地勘基金的“笼子”里,矿山企业要投资找矿,也必须通过与地勘单位合作,进入“笼子”之中。普查结束后,通过市场竞标方式出让矿业权,此时基金退出,商业跟进。由此可见,安徽省政府完全垄断了矿产普查之前的地质项目,从根本上掌控了矿产资源的配置权。企业要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只能在政府掌控下,通过竞标获得。甚至可以说,省级政府的重视,已经达到了动用行政手段的程度。

3.大型国有非矿企业的积极性

大型国有非矿企业的特点是规模大、资金雄厚,与政府的关系具有天然的紧密性,财大气粗。所以把他们单独拿出来讲,是强调他们原来不是从事矿业的实体经营,而是从事诸如电力、钢铁、经贸、铁路、建筑等产业。他们所以要进入矿产勘查,完全出于企业追求赢利的本能。因为进入21世纪之后,大多数矿产品的价格都上涨了2~4倍,而它们的成本增长远远低于这个幅度。所以矿业的利润率大多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这就形成了巨大的吸引力。

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一些资源大省(自治区),如青海、新疆、黑龙江、贵州、安徽、河南、西藏,都有这类大企业进入。有些省(自治区)政府还专门邀请。除了中央的国有大型企业以外,地方的非矿大企业也纷纷进入,他们更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大型国有企业进入矿产勘查和开发领域,本来是推动我国矿业发展的大好事。但如果他们不是以发展实业为目标,而是通过占有矿业权待价而沽,就给我们矿业的发展注入了不确定的因素。当然,从这些企业本身的动机来讲,是无可指责的,但是从发展研究我国矿业形势这个角度分析,不能不引起重视。因为找矿突破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的目标;把我国矿产品的产量拉上去,提高国内资源的供给能力,增加资源上的安全系数,才是找矿突破的真正目的。

4.矿业企业的积极性

这里所说的企业与上面提到的根本不同点在于,它是搞实业经营的,产出矿产品。对大多数矿产品来说,就是把矿产资源从地下转移到地上,因此这类企业对矿产资源的依赖是绝对的、持久的。把商业性矿产勘查交给他们,对加强地质工作来说是万无一失的。各级政府应当深刻认识到这一点,坚定不移地依靠这类企业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

矿产资源从根本上决定着矿山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当地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因为每一个矿山企业的建立和持续,都是以探明可动用的矿产资源为条件的。这个条件一旦失去,不仅影响企业本身,而且殃及当地社会。大庆油田已经连续发展了50多年,就是靠不断地在矿区、在周边找到了接续的油气资源;大庆油田经过50多年的建设,已经形成了全面而完整的基础设施、生产设施体系,而且这些体系所付出的成本,早已收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就近、就地解决接续资源,正是他们全力以赴所追求的。因此,把他们作为商业性矿产勘查的主体,是最能胜任的。辽宁省红透山铜矿,也是个老矿山,并因开矿而立镇。前几年由于矿产资源面临枯竭,直接造成该镇的生存危机,有些商家要搬走,房价大幅下落,无人问津;后来由于在外围、在深部找到了接续资源,不仅企业起死回生,当地居民也奔走相告,城镇已恢复了生机,房价大幅上涨。这些情况说明,在商业性地质找矿中,企业的主体作用是最重要的,是不可替代的。

5.地勘单位的积极性

在地质找矿中充分发挥地勘单位的积极性是不言而喻的,这也是很有中国特色的。因为所谓地勘单位在中国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它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号称“百局千队”。在计划经济时期,它主要靠国家财政拨付的地质勘探费存续和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则主要靠政府和社会所提供的矿产勘查投资,继续运作。因此,上述4个方面的积极性,都是它最希望看到的。上述4家的出资也就是他们的收入,4家出资越多,他们的收入越多。所以地勘单位的积极性带有很强的依附性,因此他们自嘲是“打工仔”。

地勘单位的积极性,由于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追求的是地质项目的承包价款,所以具有短期性,对地质找矿长远发展所起的作用不大。如果上述4个积极性的动机,都是追求地质找矿成果,而把勘查劳务当成一种手段,那么地勘单位的积极性则是把手段当成目的。而这正是地勘单位所坚持的事业性质所决定的。地勘单位要摆脱这种局面,就必须成为勘查投入的出资者,进而就必须实现企业化,由第五个积极性晋升为第四个积极性,即矿山企业的积极性。

上述5个积极性,确实把我国矿产资源勘查的形势推到了最佳态势,从已经取得的地质成果看,也的确令人鼓舞,但其中也缺少“商业”味道,就是这些新探明的矿产资源如何从资源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尚需努力。

㈡ 地质项目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地质项目概念

地质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在一定的地区范围内(成矿区带),以矿产地和工作地区客观地质体为研究对象,根据有关规程、规范、规定或合同,独立编写地质设计,采用各种勘探手段进行野外地质作业,完成既定的地质勘查任务,并提交地质调查或勘查报告的地质勘查项目。

构成一个地质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以客观地质体为对象,有明确的地质任务。地质勘查活动是以地质找矿或研究为目的,其活动过程是利用一定的劳动手段作用于客观地质体,查明地下地质情况,探明矿产储量,为国家或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所需的地质资料。

(2)独立编写地质设计。就地质勘查活动而言,完成一个地质项目的周期较长,采用的工作手段较多,为保证项目最终达到预期目的,工作之前首先必须编制地质设计。地质设计有总体设计,也有分阶段设计。地质设计是地质勘查工作活动的行动纲领,也是使地质勘查投资取得最佳效果的保证。

(3)进行野外施工。野外施工是地质勘查活动,也是地质勘查投资目的的实现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动用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动用一定数量的工程,使用一定的技术方法,了解地下地质情况。

(4)提交地质报告。地质报告是地质勘查工作的总结性文件,也是地质勘查投资的最终成果,地质勘查活动中所查明的各种地质情况,最终反映在地质报告中。因此,无论投资主体是国家还是企业,每一个地质项目的结束,都应向业主提交相应的地质报告。

二、地质项目分类

(1)地质项目按其投资主体划分及资金来源划分为财政预算资金项目、社会资金项目、自筹资金项目。

① 财政预算资金项目包括中央预算资金项目、地方预算资金项目、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及其他专项资金项目。

中央预算资金项目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地质勘探费作为资金来源的勘查项目;

地方预算资金项目是指由地方财政预算作为资金来源的勘查项目;

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收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资金来源的勘查项目;

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是指由国土资源大调查专项资金安排的勘查项目;

其他专项资金项目,是指由中央或省级其他资金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如整装勘查项目、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② 社会资金项目是指国家预算项目外,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出资,成果由出资人享有的勘查项目。

③ 自筹资金项目,是指由地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筹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作为资金来源的勘查项目。

(2)地质项目按其成果性质划分为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商业性项目。

① 基础性项目是指为提高国家基础性地质调查研究程度而由国家出资开展的区域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等国土资源综合调查评价项目,及与其相应的科学研究项目。

② 公益性项目是指为保证社会公众利益,减少地质找矿风险,改善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投资环境而由国家出资开展的矿产资源调查及资源远景评价、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环境的检测评价、地质灾害勘查、检测、预报和防止及其相应的科学研究项目。

③ 战略性项目是指保证和实现国家有关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而由国家或企业(集团)出资开展的影响国民经济全局或长远发展战略布局所需的地质勘查项目,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所需的前期地质勘查项目,以及国家批准安排的专项地质勘查项目等。

④ 商业性项目是指以地质成果转让或开发为目的的由企业、社会个人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项目。

(3)地质项目按专业性质划分固体矿产地质勘查项目、石油地质勘查项目、海洋地质调查项目、水文环境工程地质勘查项目、区域地质调查项目、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项目、航空遥感地质项目、地质科学研究项目、成矿远景区划及资源总量预测项目。

①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项目,是指在特定地区以查明固体矿产资源情况为目的的地质勘查项目。

② 石油(气)地质勘查项目,是指在陆地特定地区以寻找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页岩气)为主要目的的地质勘查项目。

③ 海洋地质调查(含海洋石油)项目,是指在预定海域,以查明海底矿产资源为主要目的的综合地质调查及海洋公测很难过地质调查项目。

④ 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查项目,是指在特定地区,以查明地下水情况及水文、工程、环境地质条件的调查及勘查项目。

按其项目性质又分为:

a.水文地质项目,是指以查明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提出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方案,查明专门水文地质问题及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为目的的水文地质项目。

b.工程地质项目,是指为满足建筑工程需要而进行的以查明区域工程地质条件为目的的地质工作项目。

c.环境地质项目,是指以查明环境地质问题和区域性环境地质条件为目的的地质工作项目。

d.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综合勘查项目,是指为综合查明水文、工程及环境地质问题及水文、工程、环境地质条件为目的的综合地质工作项目。

按服务对象又分为:

a.城市地质项目,是指为城市建设与规划服务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设计、勘查、评价、论证的项目。包括:城市区域水文地质与水资源勘查;城市建筑所进行的区域性与专项工程地质问题的勘查;城市环境地质调查及专门性环境地质问题的勘查;城市水文、工程及环境地质综合评价等。

b.国土开发整治区地质项目,是为国土资源的开发与合理利用及进行区域性构筑物(如水坝、铁路、桥梁、公路等)建筑而进行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的综合勘查、评价、论证等工作的地质项目。

c.农牧业地质项目,是为农牧业供水、解决人畜用水,进行旱涝、盐碱地综合治理,修筑农田水利工程等问题进行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及调查项目。

d.厂矿企业地质项目,是为已建、新建、扩建的厂矿企业进行工程前的水文、工程地质可行性研究的地质工作项目。

e.其他地质项目。属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而不包括在以上四项内的地质工作项目。

⑤区域地质调查项目,是指在选定地区内充分研究和运用已有资料基础上按规定比例尺进行系统区域地质填图及找矿,综合研究区域地质构造、地层、岩石基本特征与矿产的关系,初步查明区域内矿产分布规律、圈出劈叉远景区,支出找矿方向的综合地质调查工作项目。按填土的比例尺分为大比例尺(1∶5万)、中比例尺(1∶20万)、小比例尺(1∶50万、1∶100万)。

⑥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项目,简称物化探项目,是指在特定地区,采用地球物理和化学勘查方法,探测区域地质构造,提供找矿异常区的地质项目。按类别可分为:区域物探、区域化探项目、地面(井中)物(化)探项目、海洋物(化)探项目。

⑦航空遥感地质调查项目,是指在大气层下利用飞机、气球、卫星等作为传感平台,运载各类要赶一起,研究地质体和地质现象的地质项目。按研究内容可分为:地质制图项目,地质构造研究项目,矿产普查项目,水文地质调查项目,工程地质和灾害地质调查项目,地震地质研究项目,环境地质和城市地质综合调查项目,石油及天然气地质研究项目。

⑧地质科学研究项目,是指按照预定的地质科研课题进行的地质研究项目。

⑨成矿远景区划及资源总量预测项目,是指按照地区或成矿区(带)编制成矿远景区划及进行资源总量预测的工作项目。

(4)地质项目按其工作阶段划分为基础地质项目、普查地质项目、详查地质项目、勘探地质项目:

① 基础地质项目,是指对某一区域内的矿物、岩石、地层、构造及其发展历史等基本地质条件所进行调查研究工作,并构成地质项目条件的地质项目。

② 普查地质项目,简称普查项目,是指在特定地区的基础地质工作以后以寻找矿产为目的,查明有无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初步评价工作的地质项目。

③ 详查地质项目,简称详查项目,是指在特定地区的基础地质工作或普查地质工作基础上,对某一(或伴生、共生)矿种按有关规范进行的详细评价工作的地质项目。

④ 勘探地质项目,简称勘探项目,是指在特定地区在详查工作基础上,对某一(或伴生、共生)矿种按照有关规范进行的勘探工作的地质项目。

(5)地质勘查项目按其重要程度和管理权限划分一类、二类、三类项目。

一类项目主要为基础性勘查项目及具有较好资源远景的战略性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与管理。

二类项目主要为战略性勘查项目及公益性勘查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区、直辖市)中长期规划确定与管理。

三类项目是指一、二类项目之外,由各地质勘查主管部门及地勘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确定和管理的勘查项目。

㈢ 地质找矿新机制

2010 年,随着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的不断深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0〕59号),探索实践并总结出“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找矿新机制。《若干意见》提出要快速推进地质找矿新机制平台建设,加快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地质找矿,对于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可以独立投资的地质找矿项目,国家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再投入。《若干意见》要求,一是建立矿产勘查多元投资体系,明确各类资金的定位,鼓励社会资金进入风险勘查领域;二是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地质找矿主力军地勘单位的找矿积极性;三是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实施整装勘查,提高找矿效率。

专栏8-2 部省合作协议

为推进国土资源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探索破解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两难”局面,2007年至今,国土资源部与25个省(区、市)签署合作协议26份,搭建部省合作平台。合作协议的签署实施,不仅增进了部省间的理解、互信和支持,而且成为部省实现优势互补、落实共同责任、深化探索创新、共同破解难题的重要平台和抓手,积累了许多经验,产生了不少亮点。

地质找矿实现重大进展,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不断提高。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明显提高。青海、西藏、新疆、宁夏、河北、湖南、河南、广东等地先后开展了一系列不同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区域重力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地球化学普查等基础地质调查,重要成矿带矿产调查评价取得重大进展。地质找矿成果丰硕。青藏专项3年共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50处,累计探获大批资源量,其中铜1800万吨,铅锌1200万吨,铁3亿吨,钾盐2亿吨,碳酸锂183万吨。河北冀东、承德和邯邢等重点成矿远景区深部找矿取得新突破,预计3地共可获得铁矿资源储量13亿吨以上。

地质找矿新机制构建取得进展,为地勘行业长远发展奠定基础。各地积极探索,促进勘查开发一体化,延长地勘行业产业链,总结形成一些行之有效的“构建资源管理、社会资本、勘查技术相互结合”的地质找矿新机制。青藏专项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地方政府与社会渠道资金投入大幅度增长,探索“四统一”整装勘查管理模式,探索收益分配与找矿激励措施,为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甘肃设立5亿元地质勘查基金,积极推进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促进地勘单位、人才技术和矿业企业资本管理等优势互补,初步形成“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格局。

地方积极探索地勘投入模式。新疆、安徽、河南等地的做法好经验在 2010 年 11月召开的“全面推进地质找矿新机制座谈会”上交流,在地质找矿新机制探索和找矿实践中,形成了安徽“泥河模式”、河南“嵩县模式”、新疆“358”项目和青藏专项等模式。安徽“泥河模式”提供了多方联动、整装勘查、快速突破,公益性与商业性工作有机衔接的经验;河南“嵩县模式”提供了联合出资、统一勘查、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整合资源要素实现找矿突破的经验;新疆“358”项目和青藏专项提供了统筹部署、整装勘查、引进大企业、形成大投入,部省合作推进地质找矿的经验。

在推进地质找矿新机制建立的同时,积极推进地质勘查体制改革。2010 年,国土资源部相继印发了《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4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服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0〕60 号)、《关于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61 号)等政策文件。《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就监督管理等事项,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服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加强行业管理、建立注册地质师制度等提出了要求。《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对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要在探矿权、盘活存量土地等方面予以支持。此外,国土资源部还加快推进注册地质师制度的建立,组织完成了《关于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议》以及《注册地质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地质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地质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地方制定各种政策,引导地勘单位改革。

㈣ 什么是地质勘查基金

是指中央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财政预算基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收益。

㈤ 什麽是“基金项目”

就是政府基金计划的名称,比如863,没有就不填。

㈥ 关于地质找矿的“资本”和技术劳务的分离

在地质找矿新机制中,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必然形成地质找矿中的资本和技术劳务的分离。因为无论是“基金衔接”也好,“商业跟进”也好,主要是指地质找矿出资者的行为,而具体从事地质找矿技术劳务操作的仍然是广大地勘单位。但此时的地勘单位是在根本不出资也不承担找矿风险的情况下从事地质勘查的,它只要按照合同完成规定的地质勘查任务,即按规定的预算标准结算承包价款。这就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勘查资本和勘查技术劳务的分离。这种分离如果处理不好,必将影响地质找矿效果。特别是各类地质勘查基金的运作令人忧虑,因为它会削弱勘查资本对勘查成果的约束。正是这种约束,才能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显然,在动用地质勘查基金找矿的情况下,一方面,基金的管理主体并不承担投入资金的保值、增值责任,其管理方式多数是收支两条线,花出去的资金当年核销,形成的矿业权收益进入当年收入,两者不作效益考核。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地质成果监控、验收办法,也难产生作用。何况基金的持有者是政府,它有承担风险的无限能力。另一方面,承担基金项目的地勘单位关心的是预算收入。在它看来,项目运作中能找到矿固然好,找不到它也没有损失。尽管项目出资者承诺,对找矿者给予成果奖,但很难形成有组织的强大动力。至于“股权、期权”之说,面对“戴事业帽子”的地勘单位,根本无法操作。哪有事业单位持有股权的?

上述情况必须引起重视,不然在长远的未来,一定会影响我国的地质找矿效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3个方面考虑:

(1)把地质勘查基金的直接投入改成贷款,由债务人贷入后投资。它原来规定的宗旨不变,即用来支付找矿风险较大的、资源潜力也比较大的成矿远景区,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重要矿种的勘查费用。贷款可以用已有或预期可能取得的地质成果作抵押,对其中比较大的投资,也可以规定减免还款的条件。这样的运作方式,可以使基金的使用者成为矿业权的真正经营主体,而不是技术劳务的承包者。

(2)把地质勘查基金有条件地注入改制的企业,要求自有资金的配套。这样的企业应当在现有的上百个地勘局中产生,其条件是:①有很好的地质找矿业绩;②有雄厚的找矿实力,包括技术、管理、资本的实力;③有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的积极性。在全国应当选择几十个这样的单位组建“矿产资源勘查公司”。中国有这样一批公司,改革才算到位。它是以地质找矿为主业,同时不排除探采结合。

(3)现有的地勘单位可以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技术劳务,但必须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并通过市场竞争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同样需要它们面向市场,适应多种用户需求,扩大服务领域,适应变化的情况和变化的环境。

㈦ 关于基金衔接

商业性地质找矿,也同所有商业活动一样,是一项资金良性循环运动,必须经过3个过程,即供应过程、生产过程和销售过程。如图13-1所示。

图13-1 商业性地质找矿资金循环过程

供应过程是货币资金购买生产资料,为生产做准备的过程;生产过程是人们借助劳动资料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生产产品和从事劳务的过程;销售过程是把生产出来的产品卖出去,收回货币资金的过程。在供应过程中,货币资金转化为储备资金(原材料);在生产过程中,储备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随着生产的完成,再转化为成品资金;在销售过程中,成品资金又转化回货币资金。这种资金的不断变化,周而复始的循环,正是产业存续的必备条件。这个条件在任何体制、机制下都是必需的。以地质找矿为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通过在组建地勘单位时注入必要的生产资金,加上勘查过程中不断拨入的地勘费,可以充分满足地质找矿3个过程所需要的周转资金。可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国家不再为商业性地质找矿提供地勘费,这就相当于国家不再用财政资金购买地质成果。在这种情况下,地勘单位所从事的地质找矿资金链断裂,因为以前它连职工的日常工资都靠地勘费拨款,根本无力承担长期的产成品资金。这正是地勘单位前几年所遇到的困难。

地质找矿的特点是周期长,前期风险大。在普查阶段,社会资金不愿进入,银行也不愿贷款。对此,发达国家和地区是通过发达的股票市场加以应对的,而我国这方面的市场还很不完善。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各级政府才出台了“地质勘查基金”制度。它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暂时替代风险勘查资金市场的作用,关键作用是衔接,其重大意义也在于此:

(1)地质调查基金把矿产勘查能力衔接出来了。在我国,地勘单位所握有的现成矿产勘查生产要素,即其拥有的地质找矿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装备、地质资料等,是无可替代的,但地勘单位也正缺少地质找矿周转资金。而地质勘查基金恰好弥补了周转资金短缺,从而使地勘单位的矿产勘查能力充分发挥出来。

(2)地质调查基金把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求之不得的需求衔接起来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矿山企业,自己出资从事地质找矿或购买地质成果是顺理成章的,他们也完全认可。但也正是出于追求自身利益的考量,这些矿山企业又不敢向风险较大的预查投入。政府的地质勘查基金正是针对这种情况设置的。

只有通过地质调查基金把这两方面衔接起来了,我国地质找矿才能正常进行。面对如此重大意义,地质勘查基金的组织实施者,必须着重把握两点;第一,要与地勘单位衔接好,让他们的管理和技术精英们也能成为地质找矿成果的受益主体,才能产出良好的衔接效应;第二,要与矿山企业衔接好,地质勘查基金确定的地质找矿项目,一定是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是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所需要的,必须接受市场的配置。

基金的关键作用,既然是整体地质找矿资金链的衔接,因此,如果有些地质找矿项目不存在资金链的断裂问题,地质勘查基金的主体就不要进入,这是正确认识和积极推进“基金衔接”所必须坚持的。对此,国土资源部明确规定:“国家财政设立的地质勘查基金主要发挥政策调控和降低勘查风险的作用,主要用于找矿潜力大且社会资金投入意愿不强的矿产勘查,同时根据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调控需要,开展相应的勘查工作。”这就是说,地质勘查基金的使用具有明确的政策界线,不与企业争利。

㈧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2006年,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特点

(一)重点支持国家急需稀缺矿种的高风险勘查

地勘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成矿区带、重点矿种的矿产前期勘查,对于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原则上不再投资。地勘基金支持的矿种范围主要是以国家确定的重点成矿区带的煤、煤层气、铀、铁、铜、铝、铅、锌、锰、镍、钾盐、金等重点矿种为主,适当兼顾国家急需的其他重要矿产;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需要进行井田划分且构造复杂的煤炭勘查区可以做到详查。

(二)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运作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项目,其立项全过程公开,在符合资质要求的前提下,各类勘查主体一律平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和勘查单位;采取开放式运作原则,鼓励各种所有制法人单位根据《立项指南》要求申报项目,鼓励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按照合同制管理原则,约定合作各方的权益、责任和义务。

(三)强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和拉动作用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投资在国家整个矿产勘查投资领域中毕竟只是一个方面,要加大勘查投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根本的还要依靠勘查市场的繁荣与社会资金的投入。因此,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通过权威论证立项和开放运作,带动地方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合作,发挥基金在商业性矿产勘查中的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

(四)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要求回报,但不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是一种产业发展风险基金,它不同于一般的投资行为,也不同于以往用于资助或补贴国有地勘单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财政拨款地勘费。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国家公益性地质工作应由国家财政出资,而商业性地质工作由社会和企业出资。建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成矿区带、重点矿种的前期勘查。作为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的衔接,地勘基金承担高风险的矿产前期勘查任务。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与合作各方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将项目勘查取得的矿业权有偿出让,取得收益后,按照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从而实现了矿业权的有偿出让和投资各方的收益。通过基金与社会资本的合作,降低社会资本的风险,拉动社会资金的投入,形成“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机制,实现地勘投入多元化的同时,地勘基金也可以实现滚动发展和良性循环。

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作用

矿产品属于资源性产品,矿产资源勘查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矿产品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目前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因素。为了保持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从“十五”开始,国家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加大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力度。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及其供给,关系着国家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价格政策等一系列经济政策,对矿产资源勘查的投入又涉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中央地勘基金的设立和运行,无疑影响着矿产资源勘查甚至开发的品种、数量、质量,影响着资源供给和相关产业发展,进而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在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前期勘查投入的同时,增强国家对资源勘查开发的宏观调控能力。

三、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机制

(一)在基金投资方向上的创新

按照全球资源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支持的重点,特别注意体现国家的意志,集中力量做好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紧缺、大宗重要矿产的勘查工作。

(二)在项目立项实施上的创新

地勘基金以“自上而下”立项方式为重点,“自下而上”项目为补充,着重安排适宜整装勘查的项目,力求取得有宏观影响的成果。

所谓“自上而下”立项,是指由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国土资源大调查和其他公益性地质工作成果,进行项目选区论证,提出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论证确定项目并发布公告,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优选勘查单位;“自下而上”立项,是指矿业权人按照地勘基金年度立项指南的有关要求编写立项报告,经省级管理部门初审后向基金管理中心申报,经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后,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准立项。

(三)成果处置的创新

实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退出机制,基金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属于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合作投资的项目,基金按照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即达到预定的前期风险勘查目的后,基金通过出让矿业权或转让权益的方式退出,交由社会资金承接进一步勘查开发工作,在促进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同时,推动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

(四)管理方式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管理机构职责分工、项目及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地勘基金勘查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通过合同约定各方的权益、责任和义务。基金将建立完善的监理制度,采取委托专业的勘查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勘查工作规范、技术规程等严格实施项目施工监理和成果检查验收,实施对项目全过程的经费、工期和质量监管,确保勘查基金有效投入和取得成果。

(五)收益分配

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将充分兼顾中央、地方、有关合作方及项目勘查单位的利益。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其矿业权出让收入扣除留给项目勘查单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后,由中央与地方按固定比例分成;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扣除应支付项目勘查单位的收益后,由合作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留给项目勘查单位的收益比例,按照矿种、项目类型等反映找矿难度因素区别确定,实行找矿智力劳动权益化并且量化,充分体现勘查单位的找矿智力劳动收益。

㈨ 为什么要开展地质勘查如何利用地质找矿新机制引导地质勘查找矿

地质勘查是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重点有所不同的调查研究工作。
地质勘查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通过地质勘查,提高矿产资源的可采储量,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提高国土调查程度,可以为城乡规划和国土整治提供地质依据。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是缓解资源瓶颈制约、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实施地质找矿战略工程,加大勘查力度,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的战略接续区。
为实现这一目标,应按照“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地质找矿新机制总体思路,统筹协调全国地质找矿工作,明确各类地质找矿投入定位,充分发挥公益性地质工作先行的基础作用和地质勘查基金的政策调控及分担风险作用。加快引进社会资金开展矿产勘查,对重点工作区实行整装勘查、整体推进。重点从优化探矿权出让方式、完善地质找矿收益分配制度、加强地质找矿工作监管与服务、推进地质找矿成果资料共享、建立科技创新产学研联合攻关机制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为推进地质找矿不断实现新突破创造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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