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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谁管理

发布时间:2021-06-24 15:36:15

❶ 社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怎么报销

大病保险所指的“大病”是以费用来确定的,而不是医学上的大病概念。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医保制度,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避免一个家庭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同时为了规范大病保险报销流程,确保大病医保基金安全,我国制定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那你知道现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是多少?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国政府暂未制定条例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进行统一规定执行,一般由各省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例如2015年山东省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再例如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各市州确定,原则上起付线标准不高于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如需了解更多,请拨打本地社保局服务热线12333。
【相关问题】:城乡居民大病医保范围包括哪些?
一、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是多少?报销比例是多少?
【回复】:现行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二、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是什么意思?全国统一吗?
【回复】: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目前我国政府没有统一规定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三、天津居民大病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咨询电话多少?
【回复】:目前天津市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为,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2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5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60%;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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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城镇居民的大病保险找谁报

您好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大病保险报销一年度结算一次。同时,六项医疗自付费用可二次报销。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主要是四大类人员,包括学生儿童、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残疾人等。

参保人员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已享受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额做相应扣减)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起付线)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大病医保依据医保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报销,就医时请参保居民一定要持卡就医,以确保就医报销数据完整,报销费用准确。同时,参保居民要坚持社区首诊制度,合理就医。

在社保卡丢失补换期间,参保居民需留好就医单据,手工报销时,医疗费用也将通过信息系统上传。
如参保居民需查询就医报销明细,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查询个人医疗费用报销情况。
望采纳,谢谢

❸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哪个单位负责

大病保险工作归中国保监 你们当地的监管局管辖

❹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怎么办理


1、参保患者在市辖区内医疗机构因病住院的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达到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标准的,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有效对接,享受大病保险“直通车”报销;


2、参保患者在市辖区外医疗机构因病住院的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达到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标准的,先按照城乡居民异地就医政策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报销,剩余符合大病保险报销规定的费用,参保患者按照县区规定,提供所需资料后,由参保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流程审核报销。


3、认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药品的相关医药费用与同年度因病住院费用累计计算,纳入大病保险报销,参保患者按照县区规定,提供所需资料后,由参保区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机构按流程审核报销。


所以说,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区县财政申请大病保险资金,并拨付各垫资医疗机构,确保参保居民医保待遇及时兑付。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怎么办理的相关内容,更多信息可以关注建筑界分享更多干货

❺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谁管理扩展阅读:

大病保险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大病保险的重要性,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要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以选择几个市(地)试点或全省进行试点。各地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策。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要将本省份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备案。

(二)稳妥推进,注意趋利避害。各地要充分考虑大病保险保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循序推进,重点探索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资金管理、招标机制、运行规范等。

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加强评估,每年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要将年度报告报送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民政部。

❻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工作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现就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利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筑牢群众看病就医的网底;有利于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发挥商业保险的管理和专业优势;有利于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促进医疗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各地方、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周密部署,统筹协调,务求实效。
二、全面推开试点工作
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2014年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已经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切实抓好有关各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对推进大病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医改办牵头,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保监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各地医改办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明确工作进度,细化配套措施。尚未制定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省份,要在2014年5月底前出台有关文件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强化政策宣传和培训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宣传和政策解读,使群众真正了解这项政策的实惠,能够“求助有门”。加强对有关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理解掌握这项政策的内涵实质,全面落实有关政策要求,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
各地要加强对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价等工作。建立完善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员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商业保险机构考核评价办法。国务院医改办将对各地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六、强化重大问题研究
各地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合规医疗费用界定、提升统筹层次、完善筹资机制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力度,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大病保险制度。各地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年度总结报告报国务院医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
七、强化监管和服务
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的监管,控制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通过日常抽查、建立便捷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全国网络优势,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异地结算等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得到大病保险补偿。建立大病保险信息通报制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年度收支情况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在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医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八、工作进度
截至2014年年底,大病医保已在27个省开展了392个统筹项目,覆盖人口7亿人。

❼ 保险城乡大病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的大病医保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同时,在全省层面统一了11个设区市100个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覆盖范围和待遇标准,统一规范大病保险管理制度和经办服务要求,统一部署推进大病保险工作,解决了之前各地大病保险政策管理碎片化问题。
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元

见指出,我省城镇居民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标准,由各设区市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
配收入确定;农村居民的起付标准,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确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合人,起付标准下降50%。
2012年,江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最高就已达到18万元,最低不低于12万元。统计显示,目前,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享受待遇总人数已达19527人次,报销金额总数为1.67亿元,有效减轻了参保群众重特大疾病负担。
报销比例不低于50%

见规定,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原《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人社字
〔2009〕232号)待遇规定继续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支付标
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村居民在新农合补偿后,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和统筹区域内住院实际发生需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外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给
予保障;按住院补偿办法进行补偿的门诊大病、重大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基金保障范围,设区市可规定不予支付范围。
按规定,农村居民纳入大病保障的医药费用,0-5万元,补偿比例不低于50%;5-10万元,补偿比例不低于60%;10万元以上,补偿比例不低于70%。
2015年将实现城乡大病医保制度全覆盖
2012年江西省已经实现了城乡基本医保制度全覆盖,意见规定,力争到2015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所有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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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城乡居民医保的大病保险是需要自己去办理的吗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如何办理?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对患有大病的城镇居民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办理可以参考以下步骤,具体如下:
1、申报和登记。
投保人可以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保险公司的营业大厅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大病医疗保险产品,选择好之后,需要投保人填写好保险申购单。
2、选择缴费方式。
一般情况下,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可以分为按月缴费、按年缴费和一次性缴费。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一般选择按年缴费的居多。
3、办理或提交一张活期银行卡。
投保人需要办理或提交一张活期银行卡,用于以后保费的缴纳。如果发生保险合同范围内大病,也可以通过这张银行卡领取理赔保险金。
4、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签订。
投保人应该仔细阅读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险合同的各个条款,尤其是除外责任、保障范围、保障疾病等。经过投保人确认没有异议之后再进行签字。
5、缴纳保费。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之后,需要先缴纳第一次保险的费用。如果是按年进行缴纳,之后的每一年都需要缴纳相应的保费。
综上所述,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办理步骤为:申报和登记--选择缴费方式--办理或提交一张活期银行卡--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签订--缴纳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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