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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管理基金

发布时间:2021-03-22 13:54:24

A. 天津住房基金和养老保险可以取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决问题,在天津的住房基金的话只要是你需要买房或者是离开天津都是可以取出来的,再或者是你已经缴纳了一年的时间的话也会死可以取出来的,至于养老保险的话这个是根据你的具体年龄才能够取出来的,如果根据国家规定,你的年龄也达到了要求的话,政府会自动给你发放养老保险金的,去需要自己取出的。

B. 天津住房公积金如何网上缴存

一、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是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发的业务处理系统。全市各缴存单位可通过该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缴存、封存、年度缴存额调整等业务,并可查询本单位各类账户信息。
二、单位如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单位应在每月发薪日后5日内按月汇缴。若有职工少缴欠缴的,应办理个人补缴业务。
2、从办理途径分,可通过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办理,也可以通过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办理。
3、从资金的支付方式分,分中心、管理部业务柜台办理缴存手续的,可通过提交支票或委托划转方式支付。网上缴存的,只能通过委托划转方式进行支付。其中,单位采取委托划转方式支付资金的,需要事先与中心签订相关划款协议。
三、建设银行网银客户开办网上业务
1、已开办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的单位可到建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签约手续,单位在建设银行支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协议》(一式三份)及《单位申请公函》,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鉴后交回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建设银行当时对业务进行审核受理,审核无误的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协议》上加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建设银行印章并退单位一份。协议当日生效,生效后单位可使用建设银行网银UKEY登录网上业务系统。
2、通过本方式开办网上业务的单位可使用一个UKEY为多个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补贴)网上业务。申请代理业务模式的单位应持相关授权证明到建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C. 天津住房基金

第一,不需要一致只跟你工资挂钩。
第二,可以。
第三,谁告诉你的直接无视他。不能贷款那上那个有P用等退休啊?

D. 天津市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在哪

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52号奥式商务区C座

E. 天津市房改房住房维修基金账户为什么开在天津银行

不是改房住房维修基金账户的话,我们可以开在天津银行的,更加方便我们大家的查询。

F. 天津住房公基金问题

2010年5月25日以后按照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2、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40万
3、按房屋价格计算的最高贷款额
贷款以以上三条最低者计算

你朋友是什么时候带的款,2010年5月25日以前的政策不一样的,具体你可以拨打96266咨询

G. 我是天津农业户口,原单位是属于天津开发区,已经辞职两年了,想提取住房基金,需要什么证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六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七)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四章提取凭证

第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还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二)职工购买私产房、公有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职工离休的,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职工退休的,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退职证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和天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每份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居民户口本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有关规定》(津房改资[1998]78号)、《关于〈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有关规定〉的补充规定》(津房改资[1999]70号)、《关于对采取预约购房方式购买公有住房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津房改资[1999]109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支取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房改资[2001]31号)、《关于调整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津房委资[2002]49号)同时废止。

H. 我在天津买的经济房·如何取出住房公基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www.zfgjj.cn
提取业务指南:http://www.zfgjj.cn/gjj_tq_tqzn.htm

1.那些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2)偿还住房本息的;(3)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2)非住房消费提取
(1)离休、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5)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7)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帐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8)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 (9)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2.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取公积金时如何办理?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且同时有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3.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那些提取凭证?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单位出具的《天津市(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按提取原因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4.职工购买自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那些证明文件?
职工购买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
http://www.zfgjj.cn/policy/wz_zcwd.asp?id=162
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还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职工购买私产房、公有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5.办理流程:
http://www.zfgjj.cn/gjj_tq_lct.htm

6.公积金提取的咨询电话(022)27838172(缴存&支取)

7.塘沽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新港建行楼上!新港建行在外贷旁边,港务局大楼斜对过!从开发区坐936可到,其他车502,107,816可到!825不知道!过去包括开发区、保税区都是在这个地方办理!
现在开发区第三大街财富星座底商的新开的建行,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但不知道是否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你可以去咨询下!

I. 急急!!!天津的住房公基金怎么得到啊!!

相关政策你可以到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上看看,那里挺全的。网址是http://www.zfgjj.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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