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保险费缴纳基数是多少,工伤保险费的费率如何调整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以统一的缴费基数,按各险种不同比例同单征收。缴费核定办
法为当月核定次月应缴金额。用人单位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次月地税部门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划款方式征集社会保险费。逾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
数额外,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工伤保险
征缴范围:广州市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在建筑施工和矿山行业工作的农村户口职工,在新参保和续保时,可以选择只参
加工伤保险,暂不参加其他险种;
征缴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每年七月根据单位上年度
工伤费用收支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制度。
注:
收支率=单位当年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增减率:在现标准缴费率的基础上增减;
2. 工伤保险的费率是否有调整
工伤保险费率每一至三年确定是否浮动,由统筹地区人社局会同财政局、征求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按国家规定确定本地区各行业费率标准,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71号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3.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是什么
答:自2009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按新的浮动档次和缴费费率执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如下:
(1)一类行业
①现行费率为0.2%、0.3%的用人单位不调整。
②现行费率为0.5%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0.3%;有费用支出,但支出/收入小于0.8(含0.8)的,费率下调为0.4%。
③现行费率为0.4%的用人单位,费率下调为0.3%。
(2)二类行业
①现行费率为0.8%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0.5%。
②现行费率为1.0%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0.8%。
③现行费率为1.2%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1.0%。
④现行费率为1.5%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1.2%。
4. 2019年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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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工伤次数较多的情况下可能会调整工伤保险的缴费系数。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费率浮动政策,用人单位按基本费率浮动缴费。基本费率按行业特点确定,浮动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因此,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会一定程度影响第二年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5. 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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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6〕2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省本级参保单位应由省医保局按照一类至八类行业风险分类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
二、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1.0%、1.4%、1.6%、1.8%、2.2%、2.5%、2.7%。
三、各市州应当根据本地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统筹地区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四、省本级参保单位费率的浮动可以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6. 2019年7月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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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