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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要向交易所交錢

發布時間:2021-08-04 16:43:33

㈠ 上市公司如要召開股東大會,會事先多久提醒股民

根據《公司法》(2006)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公司法》(2006)對上市公司,即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沒有特殊規定,其應該遵守上述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

㈡ 上市公司的收購問題。 上市公司的收購交易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提交股東大會表決

實際上,什麼樣的收購要上股東大會要看公司章程、公司自己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對外投資管理辦法、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公司規模不同,具體規定也不太一樣。
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是要上股東大會的,而且要三分之二股東表決通過。
一般情況下,如果構成關聯交易,那收購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5%的,也要上股東大會。當然,具體還要看公司的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㈢ 上市公司招開股東大會會通過證券公司電話通知嗎

看情況的,有的時候,上市公司會聯系你的,不一定經過券商的。公司能直接查到它所有股東的聯系方式的,只需要向交易所發函就行了。喊誰去開大會都是有用意的,不是白幫忙的。

㈣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整體上市後,報批證監會需要多久才能批復下來

證監會審核要1-2個月,具體要看同時在證監會排隊的上市公司家數如何。你可以登陸中國證監會網站查詢實時進度情況。

上市條件:
根據2006證券法: 第四十八條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五十一條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八條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第五十九條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並將其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一條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條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㈤ 看一個上市公司那天開股東大會在那裡著看

有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二家,你看是哪家交易所的股票就到哪家的網站上查詢公告,找到查詢公告的地方,輸入股票代碼查詢就行了。

㈥ 上市公司年報 是董事會審批後批露的還是股東大會是否還要交易所審批後才批露

索 引 號:40000895X/2010-07830 分類: 上市公司相關規定 ; 證監會公告
發布機構: 證監會 發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名稱: 證監會公告[2010]37號
文號: 證監會公告[2010]37號 主 題 詞:

證監會公告[2010]37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0〕37號

為增強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維護資本市場的 「三公」原則,各上市公司和相關會計師事務所應嚴格遵照本公告的要求,切實做好2010年年報編制、披露和審計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上市公司應嚴格遵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 — 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7年修訂)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0號 — 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統稱《年報准則》)以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 — 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2010年修訂)等信息披露規范要求,做好2010年年報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應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我會有關規范問答及其他涉及財務報告的規定,編制2010年年度財務報表,真實、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在上市公司年報審計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准則》的規定,加強內部質量控制,進一步強化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對經審計的上市公司年報披露的財務報告信息質量提供合理保證。

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切實提高規范運作水平,確保信息披露質量

(一)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上市公司董事會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運行負全面責任。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關要求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做好內部控制的自我評價報告,提高公司風險防範能力和規范運作水平。

上市公司應在年報「公司治理結構」部分披露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情況。上市公司應披露建立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依據,本年內發現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體情況,包括缺陷發生的時間、對缺陷的具體描述、缺陷對財務報告的潛在影響,已實施或擬實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時間表、整改責任人及整改效果。鼓勵上市公司披露董事會出具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上市公司應在年報「董事會報告」部分披露董事會對於內部控制責任的聲明。聘請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進行審計的公司,如果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與公司的自我評價意見不一致的,公司應解釋原因。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為確保2011年順利實施《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應在年報「董事會報告」部分披露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的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出具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上市公司,應在年報「監事會報告」部分說明監事會已經審閱了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以及對董事會自我評價報告是否有異議。

(二)解決同業競爭,減少關聯交易,增強上市公司獨立性

上市公司應在年報「公司治理結構」部分披露是否因部分改制等原因存在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問題,如存在,應披露相應的解決措施、工作進度及後續工作計劃。
上市公司應積極通過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多種方式實現整體上市,從根本上解決由於部分改制上市等事項遺留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問題,增強上市公司的獨立性,推動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確實不能減少的關聯交易,上市公司應嚴格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明確獨立董事事前審查義務以及事後責任追究機制,提高關聯交易運作的規范性。

(三)加強規范關聯方資金往來,嚴禁違規佔用資金行為

上市公司應在年報「重大事項」部分如實披露關聯交易及關聯債務往來情況,明確披露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依據。存在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情況的,如報告期內發生新增資金佔用,應詳細披露資金佔用的原因和責任人,如報告期內未完成清欠工作,應披露未完成清欠工作的具體原因、董事會提出的責任追究方案、已採取的清欠措施、預計完成清欠的時間等。

上市公司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完善重大資金往來的控制制度及盡責問責機制,規范關聯方資金往來,明確關聯方經營性資金往來的結算期限,防止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通過違規資金佔用侵佔上市公司利益。禁止以「期間佔用、期末償還」或「小金額、多批次」等佔用形式規避內部決策程序的行為,堅決杜絕通過關聯方非關聯化方式隱匿實際佔用方的惡意違規行為。上市公司如根據公司制度將資金存放在集團財務公司的,應建立健全資金安全保障措施,嚴格執行相關決策程序,做好相關信息的披露。

(四)嚴格執行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禁止內幕交易

上市公司應加大信息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維護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則,降低引發內幕交易的風險。上市公司應進一步健全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規范重大信息的內部流轉程序,強化敏感信息內部排查、歸集、傳遞、披露機制,落實信息披露的歸口管理責任,制定涉及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信息問詢、管理、披露制度,防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影響公司股價重大敏感事項發生前買賣公司股份的行為。

上市公司應在年報「董事會報告」部分披露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本年度公司自查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影響公司股價的重大敏感信息披露前利用內幕信息買賣公司股份的情況,以及監管部門的查處和整改情況。

(五)面臨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做好風險防範工作,充分披露暫停上市和退市風險,維護社會穩定

年報披露後面臨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應當在年報「重大事項」部分充分披露導致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的原因以及公司採取的消除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情形的措施。面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應同時披露終止上市後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詳細安排和計劃,維護社會穩定。

(六)深化公司治理專項活動,促進「三會」有效制衡

上市公司應鞏固近年來公司治理專項活動的成果,進一步強化規范運作意識,充分發揮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治理機制中的作用。新上市公司應盡快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制定年報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等相關制度。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年報准則》的要求披露公司治理情況,在年報「公司治理結構」部分披露是否存在尚未解決的治理問題,如存在,應披露整改計劃及整改進度。

(七)增強社會責任感,依法披露環境信息

上市公司作為資源利用、節能減排的重要主體,應增強社會責任感,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環境管理制度的各項規定,積極履行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同時應加大環境信息公開力度,滿足廣大投資人的環境知情權。

㈦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規則

1、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2、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7)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要向交易所交錢擴展閱讀

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㈧ 公司要召開股東大會,是要停盤的意思吧

開股東大會是要停牌的,意味著有重要的消息或者人員變動,公司情況等發生變化,需要股東會決定後進行消息披露後,股票方可復牌進行交易的。
為做到給投資者信息的透明度與股票在此期間的炒作所造成投資者的風險,所以停牌不能交易,只有披露後復牌方可交易
所以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都要停牌一天

㈨ 上市公司買入多少資產需要股東會審議

關於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通知

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為規范上市公司重組行為,支持上市公司通過重組提高資產質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現就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的行為,應當遵守本通知和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
的有關規定。
二、本通知所稱「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的行為」,是指上市公司購買、出售或
置換資產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情形:
(-)收購或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後總資產的50%以上;
(二)收購或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後凈資產的50%以上;
(三)收購或出售資產相關的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後利潤的50%以上。
三、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的行為,應履行下列程序:
(-)上市公司董事會對有關事宜進行可行性研究,並按照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規則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上市公司董事會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財務顧問
對有關事宜進行認證並出具意見;
(三)董事會就有關事宜進行審議並形成決議;監事會對董事會履行誠信義務情況進行
監督並發表意見;
(四)董事會應當在形成決議後兩個工作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將該決議及中介機
構和監事會的意見一並公告。同時,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要求,向中國證監會及上市公司所在
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備案材料。監管機構要求補充有關材料的,董事會應在召開股
東大會前及時補充並作出公告;
(五)股東大會就有關事宜進行審議並形成決議。董事會應就上市公司重組後是否產生
關聯交易或形成同業競爭等問題向股東大會提交單獨議案。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從業
資格的律師,對股東大會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意見;
(六)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實施有關購買或出售資產的計劃;
(七)有關購買或出售資產過戶手續完成後,上市公司應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
事務所對實施結果出具法律意見,並將該法律意見與過戶手續完成情況一並及時公告。該法
律意見書應當與其他相關文件共同備置於公司,供投資者查閱;
(八)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作出有關購買或出售資產決議九十日後仍未完成有關手續的,
應立即將實施情況報告證券交易所並公告。此後每三十日應當公告一次,直至完成有關購買
或出售資產過戶手續。
四、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交易時,如交易對方已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就直
接或間接受讓上市公司股權事宜或向上市公司推薦董事事宜達成默契,則上市公司所實施的
該項購買或出售資產的交易屬於關聯交易,應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則中關於關聯交易
的規定。同時,交易對方在與上市公司達成購買或出售資產的協議時,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
和證券交易所報告其擬受讓股權的情況並公告。
五、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的行為後,應當保證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
保證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在資產重組完成後六個月內,上市公
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關於對擬發行上市企業改制情況進行調查的通知》(證監發[1999]
4號)第(二)至(四)項的要求,向中國證監會及上市公司所在地派出機構報送規范運作
情況的報告。
六、上市公司購買或出售的資產占上市公司總資產70%以上,應當聘請具有主承銷商資
格的證券公司進行輔導,輔導的內容和報告程序應當參照中國證監會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進
行輔導的規定執行。前述上市公司重組效果良好,運作規范的,可以在重組完成一年以後提
出配股或增發新股的申請,其重組前的業績可以模擬計算。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前述重組後
申請增發或配股的期限也可以少於一年。對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將不受理其配
股或增發新股的申請。
七、上市公司重組後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暫
停或終止上市的決定。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置換資產變更主營業務若干
問題的通知》(證監上字〔1998] 26號)同時廢止。
附件:上市公司購買或出售資產報備材料目錄。
附件
上市公司購買或出售資產報備材料目錄
1.上市公司董事會購買或出售資產事宜的書面報告。包括事件的經過、交易各方情況
介紹、交易內容、價格及定價依據、金額、支付方式、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等;
2.上市公司董事會關於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的承諾和具體實施方案;
3.董事會決議副本。董事會決議應就該項購買或出售資產事項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長
遠發展,是否有利於全體股東的利益表明意見,並說明董事投票情況,董事投反對票的情況
應單獨加以說明;
4.上市公司購買或出售資產交易公告副本;
5.購買或出售資產協議或協議草案;
6.控股股東或上市公司股份收購入關於准備長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聲明;
7.會計師事條所對上市公司擬購買或出售的資產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
業績出具的審計報告;
8.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應包括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是否合法,
是否符合本通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規則的規定,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
條件,以及本次購買或出售是否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協議、安排等內容;
9,財務顧問報告。該報告應包括上市公司購買或出售資產後是否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是否在資產、人員、財務方面實現了三分開、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和關聯
交易,以及該交易是否符合全體股東的利益等內容;
10.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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